陈从乐
摘 要: 科举考试曾被视为天下选拔人才至公的制度而维持了1200年有余,但在其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弊端, 尤其是考试中以非正常手段获得成功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科举制已经废止一百余年,但其防治舞弊的措施与方法仍然对现代考试制度有着积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举 弊案 处罚
从唐至清,科举时代的舞弊防治历时一千三百余年,历史悠久,防治舞弊的方法和措施已渐趋完备,其独具特色的惩戒措施,即使与现代考试制度相比也毫不逊色。科举考试曾被视为天下选拔人才至公的制度而维持了1200年有余,但在其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弊端, 尤其是考试中以非正常手段获得成功的现象屡见不鲜。科举制度的发展史在相当意义上可以看做是舞弊与反舞弊的斗争史,把舞弊与反舞弊措施综合起来,将防治舞弊带有根本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以求得更加清晰的解析,以期对当今社会有所启迪和借鉴。
一、科举弊案的出现
在科举制创立之前,就已经对考试舞弊予以高度关注。比较典型的就是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的笔试,由汉文帝亲自下诏命题:“贤良明於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著之于篇,朕亲览焉。”[1]要求在考生答完卷之后,试题密封,由皇帝亲自拆封御览,定出优胜拙劣。《汉书·晁错传》就有详细记载:“书之,周之密之,重之闭之,兴自朕躬。”[2]说明统治者很早就已经意识到了考试中公平择优的重要性,开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选材过程中因舞弊手段而造成不公的现象。
在初创科举制度的隋唐时期,考试成绩如何仍不是决定举子们能否被录取的主要标准,荐举制度还发挥重要作用,舞弊空间仍集中在场外。当时盛行的行卷、通榜、请托等舞弊方式虽然在具体方式上不同,但核心目的都是围绕达官贵人、政坛巨擘或主考官在考试前开展舞弊活动,在博得他们的好感后得以举荐和录取。舞弊举子的手段不在于挖空心思抄袭,而在于“驱驰府寺之门,出入王公之第,上启陈诗,唯希咳唾之泽”。[3]加之当时科考内容诗赋所占比例大,需要识记的内容较多,考前要准备的内容不易把握,因此,挟带、冒籍、替考尚不是舞弊伊始的主要手段。
二、科举弊案的原因
社会精英都将自身的追求纳入统治者设定的科考中,唯有通过科举才能实现常人难以企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就是对科举制度为平民百姓子弟所提供的“学而优则仕”机遇的典型写照。科举考试以一种显在的外部力量,尤其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巨大诱惑,为考生们提供了一个改变人生的机会。
然而,科举考试在试题内容上的严格要求、时间上的严格限制,所采取的封闭而严密的考试形式和保密措施,层层筛选、逐级淘汰的金字塔式的录取方式,以及近乎残酷的竞争机制,无疑对考生提出了极高、极严的要求。考生要在限定的时间内顺利通过科考,脱颖而出,步步登高,决非一件易事。“十年寒窗苦”、“冬练三九,夏练三伏”不仅昭示了考生在时间上的漫长付出,更蕴含他们为备考,而在考试内容上所历经的艰辛与困苦。贫家子弟范仲淹每日两餐,每餐仅靠两块粥冻和咸菜充饥,范仲淹刻苦备考的情景就是文举考试典型的一例。由于科举考试包含从秀才到状元的多个台阶、多个层次,再加上受考试名额的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名落孙山”者的队伍中才高八斗者也大有人在。
这种压抑使科举制度的公平正义的功能被弱化,举子们受到巨大的压力和限制,诱发了功利之心。科场舞弊实质就是举子们在对立、紧张的关系中刻意强调自身目的的合理性,强调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对个体应遵循的整体秩序的有意违反。考试舞弊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行为,正是这一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使一些考生不惜铤而走险,使得考试舞弊成为一种社会顽疾。考生在比较功名利禄和防治措施的双重压力后,有意把科场所需的法制秩序推向边缘。这种利益比较后产生的舞弊观念逐渐普及化,使得科举舞弊始终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典型的科举弊案
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人才选拔制度,被视为天下至公的一项制度,对封建社会官僚体系有效正常运行曾发挥过巨大作用。科举考试遵循统一的考试原则,统一出题、统一作答、统一的录取程序等,为官员的选拔提供了一条统一的标准。统治者虽然很重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但受功名利禄的驱使,使得作为科举考试的伴生物考试舞弊,在历代考试中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其中来自朝中大臣对科举制度公正性的破坏与挑战负面影最大。如唐朝玄宗时期的“棚党案”,唐朝初创科举,有关科考成文规定的法律较少,因此参加考试的考生,都可以通过请托,请别人推荐,参加科考的考生考试前都会先拜见主考,送上文章拜主考为师,以便得到主考官的提携,好金榜题名,这种风气发展到唐玄宗时期更加盛行。当时考场上许多考官都结成党派,号称“棚”,因为棚党的势力很大,能够左右主司的视听,当时在考生中间广泛流传这样一句话:“欲入举场,先问苏张,苏张犹可,三杨杀我。”所谓苏张,即苏景文、张元夫号称苏张,所谓三杨,即杨汝士、虞卿、汉宫兄弟号称三杨,苏张、三杨皆能上干科场,下设有司,对科举考试欲有垄断之势,而最后一句“三杨杀我”,意思是,三杨在文林中的影响比苏、张更甚。在棚党案一度盛行时,监察御史曾弹劾:“棚党本成案,应该严查”,但因唐朝科举初创并未避讳这种行为,对违法乱纪之人亦未追究其责任,这个案子永远被搁置。
继“棚党案”之后发生的科考弊案,有文宗时期的“东西二甲案”、宣宗时期的“宏词举人案”等,但对宣宗之前的舞弊案,并未引起统治者的特别重视,到了宣宗时期科场舞弊案已成为国家选拔真正人才的大患,因此,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宣宗大中九年“宏词举人案”,主考官刑部郎中唐扶公开泄露试题,被御史监察弹劾,最后经查证属实后,宣宗将宏词举人科考中的主考官唐扶罢官,“贬为处州刺史,当时登科录取的十人也全部取消,这是唐代真正处理的第一个科场案,由此开了惩治科场犯罪的新风”[4]。endprint
四、科举弊案的刑罚
为了严肃处置科场考试中的舞弊案件,在唐代刑法《唐律疏议》和行政法典《大唐六典》都对舞弊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推选人才不属实,或者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都要严惩不贷,或处徒刑,或处流刑等。至宋朝,王钦若科场案的发生标志着宋代科场作弊的开始,为了防治舞弊案的发生,皇帝颁布的有关科举诏令日益增多,形成了《天圣礼部考试进士敕》、《至和贡举条制》、《熙宁贡举敕式》、《政和新修御试贡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等与科举考试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成文规定[5]。宋真宗景德年间,朝廷连续下令详定《考校进士程式》、《亲试进士程式》等[6]。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其考试程序、法律、法规的设置已逐渐稳定与成熟,并编纂成书,形成了专门的科举法规。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明太祖命礼部颁布了《科举集成》,总结了唐宋等时期的科举制度经验,此书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对考试规则、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详细校订的成书。
科场弊案,发展至清朝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覃红霞所著的《钦定科场条例为例》一书撰述:“有清以科举为抡才大典,虽初制多沿明旧,而慎重科名,严防弊窦,立法之周,得人之盛,远轶前代。其间条例之损益,风会之变迁,系乎人才之盛衰,朝政之得失。述其大者,不可阙也。”[7]清政府诏令编撰了六十卷《钦定科场条例》、《续增科场条例》和专门的《兵部题准武场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文化内涵及其价值,有待有识之士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的高考制度、等级证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起到启迪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9,2:115.
[2][汉]班固.颜师古撰.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6:2290.
[3][后晋] 刘撰.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5:3138.
[4]李铁著.科场风云[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1, 2:33下,34上.
[5]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72.
[6]刘虹著.中国选士制度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226.
[7]覃红霞.科举学的法律视角——以《钦定科场条例为例》[J].厦门大学学报,2010,5:67-7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