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07-15 03:17李佩,孙秀梅,孟欣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务员改革

李佩,孙秀梅,孟欣

摘 要:公务员聘任制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有利于打破传统的人事行政体制,吸收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但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困境,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

本文为201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HZ-2014-04008

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作為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他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人事行政体制,对原有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创新,而且完善了政府雇员制并使其制度化,同时吸收优秀人才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实行时间刚刚20年,还处于初步发展和不断探索的阶段,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1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定位及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并没有对专业性职位、辅助性职位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同样的职位不同性质的局面,也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造成不便。

聘任制公务员无法对原有终身制公务员产生实质影响, 不能触及公务员人事管理体系的根基,没有完全打破僵化的公务员用人制度,难以承担解决整个公务员体系“能进能出”、“真正流动”问题之大任。究其原因聘任制是为了满足政府临时用人需求的一种用人制度,虽然占用机关公务员编制数,但是只是独立于现行公务员招录制度体系以外的一种补充机制,以至于客观上造成了公务员聘任制定位偏低、实施范围偏小的局面。

2 聘任制公务员考试程序及内容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也就是说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按照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没有规定就会让人以聘任制幌子钻空子,致使腐败滋生,不是唯才是用而是 “拼爹拼钱”,这无疑违背推行聘任制的初衷,也会大大影响工作效率。

另外,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是按照笔试、面试的形式,最终确定入选人员。考试的方式过于单一,考试内容又陈旧,仅仅侧重知识量多少而不是技能性,对于国外目前普遍使用的心理测验等辅助方法缺乏实践经验。这无疑无法全面的衡量考生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更是无法通过千篇一律的笔试进行评价。此外面试环节对考试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加大了人为的成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定量定性的衡量。

3 聘任制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他们续聘或解聘的依据。然而考核的标准和方式却不尽相同。绩效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工作是否到位的衡量方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势在必行。要想确保考核的公平合理,真正起到奖勤罚懒,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目的,就必须出台完善的以业绩考核为主的考核制度以及规范严谨的考核程序,同时要有监督机构监督落实情况,才能够真正通过考核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才能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锐意进取,更好的为民服务。

其次,聘任制公务员处理的是公共部门管理事务以及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但是这些成效往往并不能在短期内表现出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考核的困难。他不像企业,企业追求的的是利益最大化,衡量员工是否称职的标准很明确就是他创造了多少利润。行政部门则是追求效率、“三公”理念,维护公共利益,更多的是提供各项服务,因此很难进行量化。另外行政管理活动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衡量行政机关绩效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较长周期才能展现出来。由于聘任制公务员其与所在行政部门签订的工作年限有限,其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和价值需要在后期较长的时间内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价值在期限内无法完全体现,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

4 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明确相关细节,如公务员法中说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但是其应该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而临时设立就没有明确;假如是常设机关,那这个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属于哪一级政府;另外如果它是根据需求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该如何保证它的公正与权威;另外,双方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怎样提出?仲裁后诉讼由那个法院执行等都没有不明确。另外,因聘任合同提起行政诉讼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存在矛盾,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5 聘任制公务员引进预期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原有公务员产生危机意识,激励他们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改变长久以来官本位、权本位、“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真正提高政府部门整体的工作作风和效率,但从实践中看,此效应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聘任制公务员在平等、协商、公正的原则下与政府机关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 1 至 5 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者解除合同,这很明显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即使这些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做的再好,薪金再高,也不能对原有公务员造成威胁,反倒可能带来一些消极影响。聘任制公务员可能由于高薪而承担了一些复杂、麻烦的工作,使原有公务员产生懒惰的意识和行为,并且把其他原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聘任制公务员去处理。因此,引进聘任制公务员不能起到激励工作积极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牧野风 聘任制公务员之蟋鱼效应恐落空 《职业》,2008年第2期。

[3] 罗幸炳.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刘颖光.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度问题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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