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问题与优化策略探析

2014-07-12 07:22陈军民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18期
关键词:移动支付金融创新电子商务

陈军民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移动支付业务的内涵及意义;从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政策法规问题、技术安全问题及利益博弈问题等角度,揭示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给出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等优化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移动支付 金融创新

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移动终端工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竞争优势,这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丰腴的盈利机会;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亦面临着高风险的技术创新和严峻的外部市场挑战,这使得其创新型运营模式的前景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通过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优化策略,将对促进我国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

其一,我国尚不完善的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虽然当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为电子支付业务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但移动支付业务在互联网技术及通讯技术创新进步的速度远快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速度。由于现行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责规定缺乏明晰性,这使得以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业务为主要特征的移动支付业务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其中部分移动支付业务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管辖范围的边缘地带,这不仅造成了移动支付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执法行为的紊乱,而且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隐患。

其二,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当事人权责不匹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判定,移动支付业务中的错误支付、延迟支付及帐号被盗用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实际违约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实际损失承担人,即基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来推定导致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过错。但在移动支付业务实践中,移动支付运营方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设计来巧妙地规避己方应承担的防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的责任,从而放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制约移动支付市场的稳健扩张。

(二)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问题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上既存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种类繁多,其技术复杂性不高,但由于移动支付市场缺乏统一性行业技术标准,这使得基于不同技术标准平台所建构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存在内生性冲突。当前我国的移动支付标准于2010年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主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和央行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在新标准出台前,由中国移动主持的FRID-SIM卡方案和由中国银联主持的NFC方案之间存在冲突。两大方案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频率差异性而引致的相互间不兼容问题,从而遏制了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各运营商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而未主动放弃各自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这使得新移动支付标准亦未能有效统一移动支付市场。

其二,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无线安全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环境日臻复杂。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不仅易受到与传统电子商务类似的基于个人电脑的黑客恶意攻击,而且由于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的漏洞颇多,移动支付安全系统易受基于无线技术的黑客恶意攻击。移动终端以无线信息编码向移动支付平台传递产品信息,较有线信息传输方式而言在传递和储存过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窃取。移动支付所依生的WAP网关技术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务器信息后需再经WAP网关解密,再由WTLS(无线传输层安全)加密发送的过程固然安全,但须在WAP网关处存储明文信息,这给移动支付安全系统供给者提供契机。

(三)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博弈问题

移动支付业务是系统工程,当前各移动支付合作方在合作权益分享和合作责任分担方面存在机制性障碍。

其一,不同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基于移动支付标准的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冲突。各移动支付标准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虑市场份额的扩张,将导致移动支付市场出现多种版本的移动支付标准。多种移动支付标准将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客户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动支付标准间的不兼容问题将造成移动支付交易市场紊乱。由于当前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而引致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各移动支付运营商在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回避就基于统一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展开利益分配机制谈判,从而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暴露出技术安全性无保障问题和产品易用性不足的问题。

其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在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移动电信基础业务运营商和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成为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但其缺乏应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的个性化市场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商和商家属于移动支付产业链外围企业,其具有开拓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但却缺乏对移动支付诸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来获取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大份额利益;产业链外围企业需向核心企业缴付高额交易费用,从而抬升其运营成本并降低其在业务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必要投资的能力,进而影响其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电子商务背景下移动支付优化策略

(一)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endprint

移动支付从责权利分割和过错举证问题等方面,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形成有力的挑战。其一,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立法问题。移动支付业务价值链各环节最为关切基于移动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性问题。移动支付安全相关问题立法工作重心应放置在确保移动支付交易各方身份真实性、移动支付核心数据信息传输及处理环节的安全保密性、移动支付交易合同数字签名及电子身份认证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其二,工信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移动支付业务的市场秩序。移动支付业务实质上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拓展。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监管金融业务的严格标准对移动支付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以提升移动支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与国际移动支付业务标准接轨的前提下,主导制定移动支付行业标准,以有效统一国内移动支付业务市场运行规则。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提供移动支付基础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并促使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与终端市场运营商之间展开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针对移动支付相关基础性服务价格实施政府定价管制措施,以有效遏制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盘剥移动支付终端市场中小运营商和商家的行为,促成移动支付行业形成公平和正义的运行机制。

(二)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

其一,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应当在充分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并在统一移动支付标准平台上展开移动支付技术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有助于消除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多元化态势,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统一市场。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在统一市场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本和推广使用成本,节约移动支付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各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自行开发的新标准亦应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促成移动支付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在得到市场成功验证的基础上可鼓励其取代当前主流基础技术。其二,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强化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以保障终端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及网络传输层的机密性等环节建立完备的机制,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进而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纳(李艳等,2011)。

(三)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应通过提升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定位精确性和优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的方式,积极开发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中国人谨慎的消费习惯使其将移动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额支付,以有效规避此类新技术的支付风险。移动支付运营商应重新定位移动支付业务的目标市场,采取营销变革和技术创新措施以激励消费者运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耐用消费品购买、酒店宾馆消费等高端消费。从移动支付产业生命周期来分析,移动支付产业应当充分运用其在市场导入期所积累的关键资源要素和市场运营经验,通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市场宣传的方式来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扩张。

其二,移动支付各运营商应当以满足终端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动支付应用型技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主要集中于诸如手机话费、水电费等低附加值的小额高频支付业务。各运营机构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核心内容差异度较低,各运营商之间的产品与服务竞争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移动支付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移动支付运营商应从满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角度实施移动支付技术开发,并运用技术创新来变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养消费者使用手机完成支付业务的消费行为。

(四)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移动支付业务收费项目,以有效培育移动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移动支付运营商运用格式合同来强制终端市场商家缴付高额运营费用,并将该项收入按预订比例在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移动支付运营商的业务收费并不直接针对终端用户,消费者在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手段选择时并无偏好,这使得商家被迫承担全部移动支付交易费用。虽然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占交易总额约百分之一份额,但鉴于流通行业商家的利润率水平较低,故该项交易费用约占商家利润率的二成以上,高企的交易费用使得部分商家排斥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移动支付运营商与商家搭建平等谈判平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降低移动支付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以有效刺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货币电子化事业进程。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链升级,通过创造新的移动支付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消弭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矛盾。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推动消费者支付方式变革的意义,更具有变革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运行模式的意义。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关系调整,而当前由行业壁垒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费用负担严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应从优化金融系统的高度,制定规范可行的移动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动支付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进而促成移动支付上下游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艳华,邢新主,刘建兵.移动支付创新失效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郭旭.移动支付模式下的消费者信任风险及对策探析[J].商业时代,2013(20)

3.李艳,,涂伟,陈美芳.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分析[J].商业时代,201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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