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导向下分配体制改革的制度调适

2014-07-12 00:53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18期
关键词:分配政府制度

■ 王 涛 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1120)

引言

分配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其根本前景和长远目标就是要确保全体国民实现物质和精神财富上的共同富裕,即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解放。如何推进改革,以确保改革过程不偏离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根本途径就是要在社会变革时期,利用改革红利,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切实维护中国的社会正义,这就要求将公平正义确立为指导我国现阶段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公平正义对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分配,简单地说就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按照一定的方式在企业、居民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分割。通常,我们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既定的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下,初次分配主要受市场供需逻辑支配,再分配的主体则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民间慈善团体等。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以税收和财政支付方式实行的分配是最主要的再分配形式。公平正义导向的中国分配体制改革,按照我们的理解,就是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这种完善既包括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开放市场和社会所要求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包括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在再分配中不断推进机会公平的平等,强调政府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责任,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国民。

(一)建立开放的市场和社会

开放的市场和社会应当符合形式的机会平等,即尊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同时使得一切职位或地位都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开放市场的条件下,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制保障,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保持在自由竞争状态,垄断基本上消除;而开放社会的主要特征,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自己的前景,追逐各自的梦想。这就要求,在开放的市场和社会里,任何一种职位或地位都不得设置歧视性门槛,也就是说,都不得以性别、等级或其他身份条件作为一个人获得这些职位或地位的前提。

为了保证开放市场和社会的实现,我国政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消除壁垒,防止垄断,同时促进中国经济从劳动剥削型经济向知识创新型经济转型。第二,在更多行业和领域放开针对民企的准入限制,确保国企、民企作为真正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第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鼓励劳资双方合作探寻多样化的灵活就业形式。第四,捍卫身份平等,消除同工不同酬的“临时工”现象,审查社会招聘中的歧视性条款,并为相关受害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第五,采取有效措施缓和城乡二元对立,适时推进针对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改革。

(二)实施政府再分配

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规制等手段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还须履行繁重的再分配职能。在市场经济中,资源会朝着资源和制度环境更加优越从而能够产生更高利润的地区或行业流动,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的资源和制度条件本身极不均衡的情况下,实行市场放任更会带来放大差距的效果。针对开放市场放大差距的效应,公平的机会平等不仅要求一切职位或地位要向所有人开放,还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得这些职位或地位。“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生的影响”(约翰·罗尔斯,1988)。与此同时,对于因社会即成事实、资源分布不均以及个人资质差异等历史或自然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社会差别,则应该按照维持平等互惠的社会合作的要求,通过补偿或其他措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能够从社会发展中受益。

公平正义通过把社会差距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来控制放任市场条件下听任各种偶然性因素起作用而导致的积累性的不平等。无论是减轻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还是缓和历史或自然偶然性因素对个人生命的宰制,都要求政府实施再分配。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一般都要求政府不得越位从事市场商业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实施再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是税收。因而,为了更好地实施再分配,现阶段我国政府首先必须进行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结构,尤其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的征收。除了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政府还应该做到:第一,合理配置自然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利益,尤其是要增加国有大型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发挥好国有资本对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第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第三,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资助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第四,大力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注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人均教育经费,促使教育均衡发展。第五,建立起一套旨在满足基本需要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

与建立在怜悯心之上的慈善事业不同,政府再分配必须建立在全体公民基本的社会权利之上。也就是说,再分配并不是对广大民众的一种恩惠,因而最后承担这样一种互济责任、为政府再分配行为买单的只能是全体社会成员自身。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再分配并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提出想当然的要求,或者强制性地发号施令,而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对再分配理由的交叠共识基础上的。政府在行使再分配职权的过程中,有义务不断地向公民们解说这种理由,以便为自己的行动作出正当性辩护。社会正义强调的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成员的责任,而是社会成员相互间的集体性责任(王涛,2012)。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我们找不到具体的对象或者特定的一群人来承担集体性的道德责任,来为一部分人现实的不利状况负责,比如说,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并不能够推导出任何一位农村人或者出生在农村的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出生在城市、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人提出偿还历史欠债的要求,或者提出加以资助的要求。相反,社会正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认识到并承认这样一种道德亏欠,对历史上要求农村为城市、为工业发展做出巨大牺牲的这样一段历史以及城乡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的这样一种现状负责。当然,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社会正义对不同群体人的具体要求可以是不同的。

公平分配的制度基础

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富都是伴随着财产权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我国宪法也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正因为如此,政府在再分配中向社会分配的财富,并不是由社会生产或创造的全部财富,而仅仅是在不侵犯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税收向社会汲取的那一部分。在转型时期,政府面临的分配难题不仅有再分配的问题,还有初次分配的问题。激进的政府分配计划意味着要重构社会制度,即改变财富的社会生产规则,但是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受制于一国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因此,与激进的社会改造相对,由于要维持并优化既定的制度框架,渐进而稳妥的分配体制改革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方面面。

以公平正义为导向渐进而稳妥地推进我国的分配体制改革,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公平正义要求改善民生,但二者又不能完全等同。当前,我国民生政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公共财政用于医疗、教育、文化和社会保障等项目的支出比重较小。扩大民生支出比重,需要削减行政公务开支,建立廉价政府,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要破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冲破既得利益群体阻力的动力首先来自于执政党改革的意志以及贯彻其意志所掌握的力量。但相对于人的意志和力量而言,客观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形势更加重要。因此,在强调“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政治发展战略”(陈明明,2012)的同时,还要不失时机地鼓励民主创新,总结民主经验,形成有利于推进改革的局面,这就是所谓的“以民主促民生”。改革的动力最终需要民主来提供,民生政治实践在客观上也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步推进。改善民生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必然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变革,如果不对后者加以变革,政府职能也就很难转变。正如小平同志所强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变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推进我国的分配体制改革需要夯实的制度基础,除了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还包括:

(一)开放的市场和社会制度

开放的市场和社会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制度。无论是公有财产权还是个人财产权,只要是合法的财产权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社会必然会陷入混乱或者停滞。值得注意的是,公私分明也是保护合法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私不分,假借公益的名义任意侵夺个人财产,或者公产私用,甚至干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产据为己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行为都是应该绝对受到禁止的(宋玉波,2012)。第二,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关系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公私分明,最后公私得益。第三,一系列维护自由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制度,包括反垄断、反公权寻租、反白领犯罪,防范内幕信息交易、金融贿赂和商业贿赂等等的制度。第四,一系列保障社会公平、反对社会歧视的制度,如审查并取消入学歧视、就业歧视、晋升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非恶性传染病歧视的制度,以及对遭受歧视的受害人进行补偿、救济的制度。第五,全国联网、城乡统一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制度。

(二)政府再分配制度

政府再分配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财政以及与之匹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自由传播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存在能够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防止政府用财腐败,同时确保公民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共信息的有效获取,以避免某些拥有特殊利益的人士对相关公共信息的歪曲和操纵。第二,体现某种确定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制度,尤其是保障教育和培训机会均等的义务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这些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教育对个人前景的影响最为根本、最为重要。第三,覆盖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广覆盖、可接续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病致困、因病致穷现象的发生。第四,适当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制度,如在个人缴费之外为社会保险提供的政府补贴,以及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政府资金支持等。最后,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体现以工代赈目标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为了向部分特殊群体(如缺乏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有志青年、其他非自愿失业人员)提供安全而有意义的工作,社会还应当作为最后的雇主,比如说通过招聘专职人员从事社会工作,实施支援西部、农村或其他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使公民们能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培养劳动技能永保持他们的自尊。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王涛.论实现社会正义的条件[J].天府新论,2012(5)

3.陈明明.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政治发展战略[J].江苏社会科学,2012(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5.宋玉波.比较政治制度[M].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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