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原则:平等、需要和应得

2014-07-11 17:31姚大志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平等

〔摘要〕沃尔策的政治哲学是多元主义的和特殊主义的,他反对任何一种正义原则支配所有分配领域。如果我们深入分析沃尔策关于分配正义的各种著述,就会发现有三个原则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即平等、需要和应得。它们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因为它们规范了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但是,这些分配正义的原则是有限的,因为它们各自只适用于某些领域。

〔关键词〕沃尔策;分配正义;平等;需要;应得

〔中图分类号〕B71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2-0115-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正义与善”(09BZX045)

〔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确定某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以规范各种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当代的政治哲学家基于不同的立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分配正义观念。对这些具体的分配正义观念进行归纳,我们会发现存在三种基本的原则,即平等、需要和应得。大体而言(并非总是如此),当代自由主义者通常以平等为原则,马克思主义者以需要为原则,而社群主义者则以应得为原则。

沃尔策(Michael Walzer)通常被看作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然而他认为自己的思想是多元主义的和特殊主义的。沃尔策主张,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多元的,分配的内容、方式、机构和标准是特殊的和各种各样的。虽然多元主义和特殊主义在涉及分配正义原则的问题上谈不上是一种理论优势,但是它却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种特别的、难得的机缘:把平等、需要和应得放在一起加以讨论。事实正是如此。如果我们深入分析沃尔策关于分配正义的各种著述,就会发现有三个原则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即平等、需要和应得。它们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因为它们规范了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这些分配正义的原则是有限的,因为它们各自只适用于某些领域。

一、平等

让我们首先来讨论平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平等主义大行其道,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所有派别的政治哲学都是平等主义的。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平等有两种含义,即“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当代政治哲学家大都接受“机会平等”的观念。“机会平等”有两层意思。从广义上说,它意指平等主义的一种类型,以与“结果平等”相区别。从狭义上说,它作为分配正义原则所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机会和权力,如就学和就业的机会,以及与各种经济、政治和学术的职位联系在一起的权力。在这里我们是在狭义的意义上来讨论“机会平等”的。无论是就学和就业的位置,还是与各种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官职,它们有两个特征:第一,它们向所有公民开放,每个公民都可以有申请得到它们的权利;第二,它们是有限的,无法保证每个申请者都能够得到。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有限的公共资源合在一起统称为“职位”。所谓机会平等是指对于各种各样的职位,所有公民作为申请者的机会是平等的。

虽然每个人得到职位的机会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其名额有限,所以只有其中的一些人才能够得到它们。如果这样,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众多申请者中间分配职位。这意味着需要有一种正义的原则来规范职位的分配。这个原则应该是“结果开放的”,它规定了一种分配职位的程序,而任何人通过这种程序而得到它,都是正义的。这种程序性的分配原则不关心得到某个职位的人是谁(X或Y),只要具备了该原则规定的条件,X得到这个职位是正义的,Y得到它也是正义的。

在现代社会,人们通常认为这种分配职位的原则就是“业绩制”(meritocracy),其目标体现为法国大革命的一句口号——“职业向才能开放”。每个人都拥有得到某个职位的平等机会,但是只有候选者中最有才能的人能够得到它。才能是人的一种品质,在通常情况下,最有资格的人也是最有才能的人。由于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人们也许应得或不应得其品质,但是他们应得这些与其品质相符的职位。

沃尔策是一位平等主义者,而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业绩制”是有问题的。对于沃尔策,“业绩制”的问题可以分为事实和规范两个方面。从事实方面看,严格地说并不存在“业绩制”这样的东西,因为职位的分配是复杂的,对于很多职位,资格的要求很低,从而会有很多候选者,而且对于众多的候选者,才能只是需要加以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从规范方面说,“业绩制”以应得为原则来分配职位,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应得强调的东西是候选者的先前行为,而职位的分配不仅应该考虑他们先前的行为,而且应该考虑以后的行为。沃尔策主张,机会平等意味着按照资格而非应得来分配职位。这种机会平等体现为两个要求:首先,每一位合格的候选者都应该得到平等的考虑;其次,职位的具体分配只能依据相关的品质。〔1〕

即使按照机会平等或者资格来分配职位,也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在沃尔策看来,所产生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平等的问题。从平等主义看,机会平等是一个形式的原则,这里的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平等,即每个人有权利谋求职位、参与市场竞争和竞选政治职务。尽管这个原则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然而由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别,通常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问题与其说在于机会平等往往会产生出结果的不平等,不如说在于结果的不平等反映了自然的不平等(人们之间在智力和体力方面的差别)和社会的不平等(人们出身于不同的家庭、种族和阶层)。长期以来,机会平等一直是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

第二个方面是职位的扩张。现代国家出现了职位扩张的现象,公务员的系统越来越大,国家所管理的事情也越来越多。沃尔策认为有两个原因导致了职位的扩张:一是国家对各种事物的政治控制,而这些事物对共同体的福祉至关重要;二是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有关,这个原则的实行需要国家更多干预以及负责更多的事情。职位的扩张趋向于建立普遍的公务员系统,而普遍的公务员系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集中。因此,追求机会平等的努力造成并强化了权力的集中。〔2〕

第三个方面是伴随职位而来的各种利益和特权。在沃尔策看来,职位是一种支配性的善,如果一个人得到了某种职位,其他的善会随之源源而来。职位是有报酬的。沃尔策把这些报酬分为四类:首先是职位本身,因为有很多人想得到它,所以得到它的人会感到满足和荣耀;其次是物质利益,一个人得到的职位越高,他得到的收入和财富也越多;再次是地位,职业化是一个等级制的阶梯,人们渴望在这个阶梯上越爬越高,从而占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最后是权力,拥有了职位,就拥有了权力,而随着职位的提高,其权力也更大,并进而拥有了特权和权威。〔3〕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原则上来说,沃尔策主张对机会平等的原则加以限制,对“业绩制”和“职位向才能开放”加以限制。至于具体的解决方法,在不同的时期,沃尔策提出的解决方法是不一样的。

在《正义诸领域》中,沃尔策似乎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机会平等原则更有利于那些更有才能者,因为得到职位的实际上是他们,而这种才能的不平等只不过反映了人们之间自然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因此,需要对机会平等原则进行限制,例如,对于很多并不要求特殊技能的职位,可以采取抽签的方法来分配,也可以采取轮流任职的方法,甚至可以采取政治委任的方法。〔4〕

在另外的地方,沃尔策似乎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伴随职位而来的财富和特权,因此,解决方法是限制职位人员的财富和特权。一方面,这种限制意味着职位不能太高和权力不能太大,需要用各种民主的程序和机构来制衡官僚机构。另一方面,限制也意味着不允许在职位、财富和权力之间进行交换,不允许把更高的职位转变为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特权。〔5〕

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是机会平等的观念本身是有问题的,而是沃尔策的机会平等观念是有问题的。沃尔策承认机会平等是一个分配机会和权力的正义原则,尽管这个原则是自由主义所一直主张的。对于自由主义,机会平等意味着“职位向才能开放”,也就是说,机会平等蕴涵了对机会的竞争。虽然沃尔策试图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但是只要机会是吸引人的和排他性的,竞争就仍然不可避免,仍然会有竞争中的胜利者和失败者。正义要求真正的机会平等,而真正的机会平等不仅仅是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而且应该要求竞争本身就是公平的。机会的竞争本身现在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竞争者的条件是不平等的,即竞争者之间在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如果某些竞争条件(如社会条件)的不平等是可以解决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创造出平等的条件(如通过平等的教育来改变社会条件)。如果某些竞争条件(如自然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那么就必须用某些政策措施(诸如分配正义之类的东西)来加以补救。质言之,沃尔策的分配原则是“机会平等”,但它不是“公平的机会平等”。

二、需要

需要(need)通常也被看作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像沃尔策这样具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政治哲学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一句名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按照一般的理解,这句名言的含义是:每个人应该尽其所能对社会做出贡献,然后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从社会领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对于左派知识分子,需要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

沃尔策接受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承认需要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而在这个领域中,需要自身成为一种合适的分配原则。但是,马克思的这句名言似乎意味着社会创造的所有财富都应该按照人们的需要来分配,尽管他没有具体规定人们的需要都包括哪些东西。而且,按照马克思的思想,这个原则所适用的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当代社会显然还没有达到这种理想的阶段。这样,尽管沃尔策接受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把需要看作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但是他对这个原则适用的领域进行了限制。他认为,权力和机会,荣誉和声名,以及各种贵重、稀缺和奢侈的东西,这些东西都不能按照需要来分配,因为严格地说,它们不是人人都需要的东西。〔6〕

什么是人们的需要?更准确地说,什么是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的需要?简略地说,沃尔策所说的需要是指“社会承认的需要”。在他看来,人们不仅有需要,而且也有关于需要的各种观念;人们不仅有各种各样的需要,而且在其中有更优先的需要和更急迫的需要;这些更优先和更急迫的需要不仅与人性相关,而且也与他们的历史和文化相关。〔7〕那么究竟什么东西决定了某种需要是“社会承认的”?按照沃尔策的理解,决定社会承认的东西主要有三种,即文化、宗教和政治。沃尔策没有提到自然的需要,这是因为他在谈论社会需要时已经默认了自然需要,也是因为关于什么是自然需要是有争议的,并且最终取决于“社会承认”。因为决定“社会承认”的东西是文化、宗教,特别是政治,所以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需要不是自发的和固定不变的,在任何特定时刻,它们都服从于公民的公共辩论。

沃尔策认为,“社会承认的需要”是各种各样的,如安全、福利和医疗的需要。从社会成员说,这些东西是他们的需要。从国家说,这些东西是公共供给。也就是说,社会承认的需要应该由社会(国家)来供给。沃尔策把公共供给分为两类:当公共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所有成员或大部分成员而没有分配给任何个人时,这种公共供给是一般的;当各种各样的利益实际上被分配给了每个成员或任何成员时,这种公共供给是特殊的。通常,一般的公共供给是指只能共享而不能分给个人的东西,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交系统、国家公园、大众传媒、学校、博物馆等等。特殊的公共供给是指实际上分配给个人成员的东西,即各种各样的消费品,如食物、衣服、住房、医疗甚至金钱。〔8〕

即使对于那些承认需要是一种分配正义原则的哲学家(其中包括沃尔策),他们也都认为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某些领域。在需要作为一种正义原则所适用的领域中,医疗是最典型的例证。按照一些道德哲学家的观点,医疗保健分配的唯一适当标准是医疗的需要。因为每个人的医疗需要是不同,有的人不需要,有的人非常需要,因此,应该按照需要的不同来分配医疗保健服务。

沃尔策赞同这种观点,即按照医疗的需要来分配医疗保健服务,而且他也提出了支持这种观点的主张。〔9〕首先,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公民,健康长寿是一种“社会承认的需要”,因此人们做出极大努力来促进医疗保健服务更广泛地和更平等地分配,以使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过一种健康长寿的生活。其次,现代医院的医疗费用是昂贵的,很多严重疾病的治疗费用都超过了个人的负担能力,从而需要一种政府支持的公共医疗保健系统来帮助他们。最后,沃尔策特别对美国社会的医疗保健现状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美国的医疗保健服务不是按照需要来分配,而是按照财富来分配。富人拥有私人医生而且更经常去医院,而穷人则缺医少药,有病得不到足够和连续的治疗。虽然美国在医疗保健方面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但是它们主要花在资助医学和医药研究、补助医院和私人开业医生方面,而没有使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受益,更没有建立服务于所有人的全国性医疗保健体系。

并非所有的政治哲学家都承认需要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对于像诺奇克(Robert Nozick)这样的自由主义者,需要根本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因为所有的东西或者是通过劳动得来的,或者是通过自由交换得到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都是不正义的。如果沃尔策主张需要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那么支持其主张的正当理由是什么?为此,沃尔策提出了两种论证,一种是社群主义的,另外一种是契约主义的。

按照社群主义的论证,需要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发挥作用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某种东西(如福利)确实是人们的需要,另外一个条件是需要这种东西的人必须是某个共同体的成员。福利必须提供给需要它们的人,但这些人必须是共同体的成员。〔10〕原则上,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是一个“福利国家”,其官员具有提供安全和福利的义务,其成员具有承担所需负担的义务。不仅是当代的福利国家,而且包括历史上的所有国家,都对其人民的福利给予了承诺。国家必须照顾其人民的安全与福利。如果人们没有能力照顾自己,那么国家必须通过公共供给制度来满足他们的福利需要。国家是一个福利国家,“这对于所有国家都是普遍的真理,是一个道德事实。”〔11〕

如果社群主义论证的前提条件是成员资格,那么契约主义论证的前提条件是契约。按照契约主义的论证,人们(他们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同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就共同生活达成了一份社会契约,而社会契约是就哪些东西对于我们的共同生活是必需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从而能够相互提供这些东西。这些签约者彼此负有比“互助”更大的义务,而“互助”是一种任何人对任何人负有的自然义务。由于他们签订了社会契约,所以他们脱离了人类整体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治共同体,从而负有为彼此提供公共供给的义务。〔12〕

如果社群主义论证的道德力量在于同一共同体的成员们拥有共同的历史和文化,那么契约主义论证的道德力量在于签约者的承诺。对于社群主义,因为我们属于一个共同体从而是“一家人”,所以我们能够共同分享社会的善。国家有义务满足其公民(具有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的需要,而没有义务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对于契约主义,因为我们签订了社会契约并承诺履行契约,所以我们能够共同分享社会的善。

如果社群主义论证的核心是共识,那么契约主义论证的核心是同意。契约主义以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为基础,强调人的自由选择。我是一个自由的主体,同意签订社会契约是我自主选择,因此我才有履行契约的道德义务。虽然社群主义和契约主义都需要共识,但社群主义的共识是通过共同体的历史和文化逐渐形成的,而契约主义的共识是经过谈判、讨价还价以及公共辩论才达成的。因此,契约主义的共识不是既定的和自发的,而是服从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辩论。

如果说沃尔策为需要的原则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论证,那么问题不是在于两种论证中哪一个更为合理,而在于这两种不同的论证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并且它们之间在很多方面是相互冲突的。

首先,社群主义论证的背景是共同体,基于共同体的历史和文化,社群主义论证主张共同体的成员对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契约主义论证的背景是个人,而对于作为个人的主体,人们只有“互助”的自然义务,对于超出这种“互助”的更多义务,则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做出这样的承诺。

其次,社群主义论证的主体是共同体的“成员”,因为我们是同一共同体的成员,所以我们对什么是“社会承认的需要”有共同的理解,对什么是相互扶助的义务有一种共识。社群主义在“我们”与“他们”之间进行了区分,而公共供给只提供给“我们”的人。但是,契约主义论证的主体是“陌生人”,因为我们相互是“陌生人”,所以才需要签订社会契约。因为我们签订了社会契约,我们才拥有提供公共供给的计划。对于契约主义,人们相互而言都是“他者”,而把“他者”联合在一起的是社会契约。

最后,社群主义论证的道德基础是共识,而对于每一位共同体的成员来说,这种共识是既定的,是他不得不接受的。因为在共同体的内部存在这样的共识,所以共同体有道德上 理由来实行相互帮助的再分配,实行普惠于所有成员的公共供给制度。但是,契约主义论证的道德基础是同意,而只有所有的个人都同意,才能够产生出共识。对于每个人,他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这种公共供给制度,这完全取决于他的自主选择。原则上说,每个人对于社会契约都拥有否决权。

沃尔策没有说明社群主义论证与契约主义论证之间的这些冲突如何能够消解,而且我们也看不出他如何能够缓和这两者之间的张力。

三、应得

按照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通过市场进行的分配是最有效率的,而市场的分配原则是应得(desert)。因为市场是自由的,所以它给予每个人的东西正是他应得的。按照这种观点,市场给予我们的回报与我们为彼此的福祉所做的贡献是一致的:我们为市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由消费者来评价,而这些评价合在一起就决定了我们能够得到的价格。这个价格是我们应得的,因为这个价格表达了我们为市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即它们对消费者的价值。这种观点也能够承认市场是不完善的,从而需要用平等的原则和需要的原则来矫正。

沃尔策反对这种观点。在他看来,一个人为市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是他能够从市场得到什么样的回报,具有决定作用的东西与其说是应得,不如说是运气。市场如同赌场一样充满了风险,在市场上投资如同赌场下注,一个人能够得到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气(好运或坏运)。首创精神、积极进取、技术创新和努力工作,这些东西有时会得到回报,有时则不会。用沃尔策的话说:“市场并不承认应得”。〔13〕

沃尔策认为,不仅市场不承认应得,而且在大多数社会利益的分配中,应得所起的作用也很小。即使在职位和教育领域,它的作用也是间接的和最低限度的。对于成员资格、福利、财富、休闲、艰苦工作、家庭之爱和政治权力的分配,它根本就不起作用。那么应得意味着什么?应得起作用的领域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沃尔策的应得观念。〔14〕

首先,应得不是市场分配财富或收入的标准,而是社会分配奖励和惩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奖励(以及惩罚)是宽泛的,如奖金、奖品、奖章、嘉奖和桂冠等等。沃尔策把它们统称为公共荣誉,而公共荣誉的标准是应得。其次,应得作为公共荣誉的标准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共的。一个人是否应得其奖励或惩罚,这不是从个人(作为朋友或敌人)的观点来看待的,而是从客观的观点,由某个机构宣布的。这个宣布公共荣誉的机构通常是国家,但是也可以是民间机构,如诺贝尔奖。最后,应得的理由不应该是个人的,而应该是公共的。基于应得给予某个人以奖励或惩罚,应该有正当的理由,而只有公共的理由才是正当的。因此,当国家的官员出于政治考虑把某种公共荣誉授予某个人时,这个荣誉便贬值了,而我们也会批评说这个人是不应得的。

反对应得作为一种分配财富和收入的标准,对此沃尔策与其他的平等主义者是相同的,比如说罗尔斯(John Rawls)。但是在对待应得观念本身的问题上,沃尔策与罗尔斯这样的平等主义者是不同的。平等主义者(如罗尔斯)认为,造成不平等的主要因素是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那些出身更好家庭或具有更好天赋的人通常也会有更高的收入;但是这些人拥有这样的家庭出身或自然天赋是偶然的,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不是他们应得的。与此不同,沃尔策只是把应得适用的领域限制在公共荣誉之内,他并不否认应得的观念本身。沃尔策批评说,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的观点与对人的尊重的观点是冲突的,因为如果把人们的自然天赋看作他们偶然穿戴的衣帽一样,这不是对他们的尊重。〔15〕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主张,在民主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个公民有资格获得平等的尊重。沃尔策反对这种平等尊重的观点。在他看来,当公民们向政府请愿时,他们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关注;当分配的是职位时,他们有资格得到平等的考虑;当分配的是福利时,他们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关心;但是当分配的是尊重时,尊重则属于应得它们的人,而非每个人。〔16〕在应得的领域,沃尔策不是一个平等主义者。

政治哲学家所以关注应得,不是因为公共荣誉,而是因为收入。除了馈赠和福利制度之外,人们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市场,是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或工作(劳动力市场)得到的。如果市场分配的原则不是应得,那么它是什么?沃尔策认为,市场的分配原则是“自由交换”(free exchange)。自由交换创造出市场,而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在这里通过货币的媒介进行交换。

在沃尔策看来,人们的收入是按照自由交换的原则来分配的。对于大多数人,所谓收入就是工资。人们要靠自己赚钱来养活自己,这样他们就要作为人力资源进入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的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假如一种工作被认为是“好工作”,那么就会有很多申请者,从而这些工作的薪酬就会降低。假如一种工作被认为是“坏工作”,那么其申请者就会很少,从而它们的报酬就会提高。如果市场是完善的,那么人们的工资就完全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且收入的不平等也会较小。〔17〕对于沃尔策,这里起作用的分配原则不是应得,而是自由交换。

一方面,实际的市场都非完善的,除了供求关系之外,其他的因素也会对人们的收入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沃尔策关心的东西与其说是决定收入的东西是什么,不如说是导致收入不平等的东西是什么。在沃尔策看来,导致收入不平等的因素有两种:一种是自由市场,那些拥有特殊才能或技能的人们会得到更多的收入;另外一种是政治权力,地位等级、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产生出人们之间收入的差别。沃尔策认为,对收入的不平等产生更大作用的是政治权力而非市场。〔18〕

对于其他的平等主义者,如果人们的收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这是不正义的,需要国家来加以矫正。最有效率而且代价最低的矫正方式是再分配,以缩小人们之间的贫富差别,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对于沃尔策,因为导致不平等的因素有两种,即市场和政治,所以矫正不平等的再分配也有两种,一种是财富的再分配,另外一种是政治的再分配。

市场肯定会造成收入的不平等。在劳动力市场上,人们的收入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对于那些供应很少的工作,如需要极高才能或技巧的工作以及非常艰苦或危险的工作,市场必然会提供很高甚至极高的报酬。沃尔策对市场造成的不平等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作为平等主义者,他反对任何不平等,其中包括市场导致的不平等,赞同以再分配的方式来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市场的存在是必要的,而只要存在着市场,只要市场的供求规律发挥作用,就会存在收入的不平等。这样,虽然沃尔策并不反对通过财富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导致的不平等,但是他更为关注的东西不是财富的再分配,而是市场的完善,因为在他看来,市场越完善,所产生的不平等也越小。

让我们回到应得的问题上来。人们通常认为应得是分配收入和财富的正义原则,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是其应得的,那么这份收入就是正义的。然而沃尔策认为,应得不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的原则是自由交换。因为在他看来,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市场进行的,而市场不承认应得,它承认的东西是自由交换。但是,应得实际上与自由交换有一种对应的关系:如果一个市场不承认应得,即人们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东西,那么这个市场也会不承认自由交换,即这个市场中的“被迫交易”非常普遍;反过来,如果一个完善的市场承认自由交换,即雇佣双方各自得到了自己满意的东西,那么这个市场也就会承认应得,即每个人得到了自己应得的东西。应得与自由交换是对应的,但它们不是同一的。应得是收入的道德基础,而自由交换是市场的道德基础,两者不是一回事。沃尔策把市场的道德基础当成了收入的道德基础,这是错误的。

那么沃尔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错误?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这种错误非常容易发生。因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应得常常被理解为“道德的应得”(moral desert),无论是对于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还是对于社群主义者(如沃尔策)。由于应得被理解为“道德的应得”,所以在罗尔斯看来,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由于应得也被理解为“道德的应得”,所以在沃尔策看来,应得只是公共荣誉的标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有道德的应得,也有非道德的应得,而非道德的应得应该被看作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分配正义原则。〔参考文献〕

〔1〕〔2〕〔3〕〔4〕〔7〕〔10〕〔13〕〔14〕〔15〕〔16〕〔17〕〔18〕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83,p.144,p.160, pp.155-156,pp.161-163,pp.65-66,p.78,p.109,pp.259-260,p.261,p.267,pp.116-117,p.117.

〔5〕〔8〕〔11〕Michael Walzer, “Justice Here and Now”, in Thinking Politically: 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David Miller,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75-76,pp.69-72,p.71.

〔6〕〔9〕〔12〕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83, p.25,pp.87-90,p.65.

(责任编辑:颜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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