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

2014-07-05 16:38邹蓓蓓
邯郸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王氏家族邢台县民国

邹蓓蓓

(邯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太行山文书中心,河北 邯郸 056005)

民国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

邹蓓蓓

(邯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太行山文书中心,河北 邯郸 056005)

契约文书在我国民间流传数千年,随着殷墟甲骨、秦汉简帛、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和徽州文书的发现,它的研究价值愈来愈为学者所重视。民国契约文书因存世量大,变化剧烈,正在成为新的学术热点。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存有大量华北地区晚清民国契约文书,其中民国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时间从民国七年(1918年)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内容包括买卖田房契、典当田房契、分单契和完粮纳税单等,共23件。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作为珍贵的地方文献,反映了民国时期邢台县王氏家族的兴衰,对于研究民国契约制度、华北乡村经济生活状况以及民间田房买卖、典当、分家析产、完粮纳税等,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太行山文书;民国;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中国契约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现代学术,历史遗存的大量契约原件和有关资料是这门学科兴起的基础或重要条件。[1]121契约文书,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民俗、法律等诸多方面,是历史学、文书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文物学、档案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料。20世纪50年代,徽州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催生了新的学术研究热点,轰动了整个学术界。2013年,邯郸学院入藏了一批华北地区民间社会文书,地域上涵盖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省,以太行山区为重点,故名为太行山文书。其中保存了大量清代、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以河北为主,涵盖晋、冀、鲁、豫四省。这批文书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民间百姓交往、乡村习俗与信仰等各个方面,是研究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资料。民国时期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文书,是太行山文书家族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华北乡村经济、百姓生活状况以及民间土地买卖典当、分家析产、完粮纳税等,对于研究华北地区民间契约制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王氏家族契约文书共有23件,字迹清晰,保存完好,其中土地买卖契7件、典当田房契8件、分家析产文书4件、完粮纳税单4件,是王氏家族珍贵的私家档案。从时间上来看,始于民国七年(1918年)迄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从文书内容来看,分为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分单契约、完粮纳税单,其中买卖契约和典当契约占多数,共 15件。从文书是否盖有官印来看,分为官契(红契)和私契(白契),其中白契占多数,仅有少量的红契。从文书形式上来看,文书行文格式基本一致,首先是正文部分,书写立契人姓名、立契理由、标的物情况(即土地的数量、坐落、四至)、买主姓名、交易银两和交付方式、契约责任等,最后在正文左侧部分写明立契时间(民国×年×月×日)、立契人姓名,左下角写明中见人和书契人的姓名及画押(名字下面画押或“十”字表示立信)。

一、文书定名

王氏家族契约文书收录于太行山文书第2箱31包,记载了民国时期邢台县王氏家族在土地买卖、田房典当、分家析产、完粮纳税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情况,经分析,笔者将这批文书初定为民国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在这批文书中,笔者发现多件文书印有“邢台县公署第四区王贾乡村长兼办田房官印戳记”,其中 2件文书印有“山西辽县下庄村村长图记”公戳,据此推测这批文书很可能出自河北邢台县王贾乡村或山西辽县(今左权县)一带。从文书内容来看,文书编号HTX02B310002、HTX02B310003《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一)》、《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二)》,这两件文书均是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买主是堂叔王顺庆,且土地标的物相同,只是卖价不同“大钞二百一十文整”、“大洋五十元整”,文书落款印有“山西辽县下庄村村长图记”公戳。而在其他买卖契约中,文书印有“邢台县公署第四区王贾乡村长兼办田房官印戳记”,买主均是王顺庆,卖主分别是王庆福、王勤动、王来庆、王福庆等,这些都是王氏家族的成员。王氏家族典当契约、分单契约及完粮纳税单也均是以王氏家族为核心,他们居住在同一区域内且发生经济关系时签订的契约,互为保人、中人。因此,从契约关系看,他们组成了一个较小的区域社会生活共同体,笔者推断这批文书出自“邢台县第四区王贾乡村”。又邢台县西邻山西辽县(今左权县),很可能是王顺庆的堂侄王银成迁于此地,由于“因公在急”将土地卖与堂叔王顺庆之手。因此,可以断定这批文书出自邢台县王贾乡村,故定名为“民国邢台县王贾乡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二、文书种类与特点

邢台县王氏契约家族文书共 23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包括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分家析产文书、完粮纳税单等多种形式。

(一)买卖契约

王氏家族买卖契约(见表1),立契人王庆福、王银成、王勤动、王来庆、王福庆等人,分别将土地、房屋、水井等物卖与王顺庆之手,在中人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契约,内容有卖地契、卖房契、经管水井契等7件。具体如下:文书编号HTX02B310001《民国七年正月二十日王庆福卖地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2《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一)》、文书编号HTX02B310003《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二)》、文书编号HTX02B310004《民国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王勤动卖地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5《民国某年王勤动卖地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6《民国某年王来庆卖房地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7《民国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王福庆立字契》。

表1 王氏家族买卖契约

为方便说明,现将其中一件文书编号HTX02B310003《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王银成卖地契(二)》,迻录如下:

1. 立卖地契文约人王银成因公在急,今将自己祖业白地安栈地三亩一

2. 块,其地东至堰边,西至任姓,南至小道,北至胡姓。又有沙岩白地一亩一处,

3. 其地东至小道,西至张姓,南至小道,北至小道,各四至明白,土木石相连,水流

4. 行道,依旧往来。同人说合,今情愿出卖与堂叔 王顺庆 名下,承业言明,作价

5. 大洋五十元整,其钱当交不欠。合食画字,一切在内,日后若有差池,有卖主一

6. 面承当。两家情愿,永无反悔,恐口如凭,立卖地契约为证。

7. 上带原粮四升整。

8. 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初十日 立

9. 同老爷要梁贵 同老舅要敦豪、要敦俊、要敦英 同姑父王文秀

10. 同家长王勤利 同大爹王文庆 同胞叔王月庆

11. 同闾长王锡藩、焦霖潮、李五捌 同中人张凤鸣、焦瑜、焦秀

12. 同公证人尚注让

13. 代字人陈寿岭

14. 同公证人尚德让。

此卖契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包括卖主姓名,卖地原因,土地数量、方位、四至,买主姓名,出卖价钱,反悔制约等,最后是立契时间、同族见证人签名、公证人签名、代字人姓名等。这件契约文书的格式、行文用语及内容,与其他买卖契约基本一致,内容详细且保存完好,是王氏家族买卖契约文书的典型。

从王氏家族买卖契约来看,买主均是王顺庆,卖主分别是王庆福、王银成、王勤动、王来庆、王福庆等人,这些都是王氏家族的成员,反映了在买卖契约中的亲属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相互重合性。在我国,家族的地域化非常普遍,一两个村甚至连成一片的几个村庄居住的都是同一家族的情况很多,地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亲属关系。在我国随着人口的繁衍,家族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环境压力等情况,家族群体通过衍生、分支等分化,出现了房族。一般三代或五代以内的血亲为一个房族,多数居住在一个村庄里,在田宅买卖中亲族一般具有优先购买权。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存在于田宅交易之中)滥觞于中唐,经五代的发展,于宋、元形成制度,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之中。[2]

《宋刑统》卷13《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竟物业”条后所附救文规定:“[准]建隆三年十一月五日赦文……二臣等参详,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赦文不一,今酌详旧条,逐件画一如后:……一、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买主二人等欺妄亲邻,契贴内虚抬价钱,及亲邻安有遮郗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

先买权,在唐宋之际就已经出现,成为土地田宅买卖交易的民间惯例。在买卖田宅交易中,首先过问亲属及邻人,除非亲属不买或是出价不够,才能卖与外人。在卖与亲属时,也应该按照亲疏关系,先本家、后同族,其次亲戚的次序买卖田宅。王氏家族买卖契约文书正是体现了“先买权”的存在与应用,买主均是王顺庆,卖主是王氏家族中的成员。买主王顺庆勤俭持家,善于经营,收购了大量的王氏家族成员破败没落的家业,包括土地、房产、坟地、水井等,笔者猜想这批文书很可能保存于王顺庆之手。为何保存于王顺庆之手呢?首先,在买卖土地、房产时,买卖双方通过订立契约交易田宅等不动产,买主王顺庆拥有契约,也就拥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其次,政府在征收契税时,一般向买主征收,故买主王顺庆应保存好契约,以便缴纳赋税。

在民间,凡是买卖交易后向官府呈报、备案、注册后得到官府认可,经官府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官契”,而民间未经认定,双方自行订立的契约称为“草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1《民国七年正月二十日王庆福卖地契》,民国七年正月二十日王庆福将土地卖与王顺庆,双方私下签订的契约为草契。到民国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经官府认定,填写民国政府统一印制的官版契纸《买契》、《买卖田房草契》,并与民国七年订立的草契相粘连加盖官印一并为三联契,也就是办理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之后的契约,即为官契。在民间交易时,民国政府明令禁止百姓不得私立契约,但由于“人多惮费,隐不告官”,[3]44百姓为了逃避赋税,双方往往私下订立契约。王氏家族契约文书存有大量的草契,仅文书编号HTX02B310001《民国七年正月二十日王庆福卖地契》1件官契,而其他文书大都印有公戳记,如“邢台县公署第四区王贾乡村长兼办田房官印戳记”、“山西辽县下庄村村长图记”,也是经村级认可的契约。

(二)典当契约

典当契约是我国封建社会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指典当人与买主在发生土地典当关系过程中,经中人说合,双方同意而订立的契约文书。当契人因无钱使用等原因,将土地、房屋等财产为抵押当与买主,从而获取借款。

王氏家族典当契约文书共7件(见表2),典当物包括田地、房屋、坟地等,分别是文书编号HTX02B310008《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9《民国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0《民国十三年八月初十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1《民国十三年十二月初十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2《民国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3《民国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王春庆当契》、文书编号 HTX02B310014《民国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王福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5《民国二十一年五月初一王门郭氏当契》。

表2 王氏家族典当契约

为方便说明,现将其中一件文书编号HTX02B310009《民国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王来庆当契》,迻录如下:

1. 立当契人王来庆因为不便,今将自己南场庄窠

2. 一所东西房各四间,北房三间,门窗全在,入南场,场北截全在入,

3. 南岗地南截一块,一亩五分,共代粮一亩五分,言明同人说当与

4. 德盛公名下,言明当价,大洋一百元整,其洋当交不欠,恐口无

5. 凭,立当契为证。计开种地纳粮囗下回地,年限不拘。

6. 同人王为名

7. 中华民国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王来庆立当契

典当契约与买卖契约的格式大致相同,内容较卖契简单,首先写明当契人典当田房的原因,其次写明典当田房的数量和当价,明确契约责任,由中间人见证,写明立契时间、立契人姓名等。此件文书内容详细且保存完好,是王氏家族典当契约文书的典型。

从王氏家族典当契约文书来看,当契人是王来庆、王春庆、王福庆、王门郭氏等人,其中王来庆当契5件,王春庆、王福庆、王门郭氏当契各1件。王氏家族成员王来庆,自民国十年六月初九(1921年6月9日)王顺庆、来庆、福庆三兄弟分家析产后,三年后不知由于何种原因,自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五日(1924年4月15日)到民国十四年五月二十日(1925年5月20日),短短一年内,典当土地、房产5次。从文书编号HTX02B310019《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顺庆、来庆、福庆分单》可知,民国十年(1921年)王来庆阄得福字号分得家产“王来庆 福字号 家中分到南场北院庄窠一处,四房四间,东房代过道四间,北厦三间,场地北截一所,水井一圆许王顺庆、王福庆吃水,磨系夥三家,西沟路北地二亩,崔路岗地二亩,柳坡地二亩,朱公坑地一亩五分,东坟地一所,南岗地南截一亩五分,贴钱二十五千文,阪上地文约顶。场磙与王顺庆夥使,房南空地北截一所。 阪上分到 街东店房一所,全在贴店房,雪坡栈地一亩价钱一十七千文贴房,房钱五十千文,三宗与王顺庆系夥未分。大栈地南截三亩,龙壇地二亩七亩,栈地一亩七分,大郎一地二段二亩五分,上大郎一地一亩,前河囗地五分下段。老骡一头与王顺庆系夥,内欠外欠账目均未分。王勤温 三亩〇〇四毛,王心宽 一亩九分,二名共完粮四亩九分〇〇四毛。”参照王来庆典当契约文书编号 HTX02B310008《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09《民国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0《民国十三年八月初十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1《民国十三年十二月初十王来庆当契》、文书编号HTX02B310012《民国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王来庆当契》来看,民国十三年、十四年(1924、1925年)王来庆将民国十年(1921年)分得“福字号”家产一一典当出去,反映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流动情况。可见在这短短三四年里,王氏家族成员王来庆家业的破败情形。至于何种原因典当土地、房产,在契约文书中一般不会流露,而是含糊、隐晦其原因,毕竟买卖、典当家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当契中载“因为不便”,故我们不得而知。

(三)分家析产文书

分家析产文书是指祖遗或父遗的土地,诸子分配处置家庭财产所立的契约,称为“分单”、“分书”、“阄书”、“分关”等。在太行山文书中多称“分单”,一些文书称“分关”,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中分家析产文书(见表 3)多以“分单”出现。王氏家族分单文书存4件,分别是文书编号HTX02B310016《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顺庆分单》、文书编号HTX02B310017《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来庆分单》、文书编号HTX02B310018《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来庆分单》、文书编号HTX02B310019《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顺庆、来庆、福庆分单》。

分家析产文书——分单,是土地所有者在生前预立文书或祖、父生前财产未分,死后由诸子阄分财产,原则按照“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①《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将诸子应分的田亩地段、房产坐落以及其他财产等写立数纸,诸子阄分后,交各子分执管业。分单,有单复式两种形式,单式分单是诸子将分割的财产进行阄分,并将阄得的财产予以记录后订立数份内容相同的分单,由各子分别所持,以备日后查验;复式分单是各子持有一份由阄分所得家产的文书,将各子文书拼合后展现全部分家析产的情况。王氏家族分单文书存在单复式两种情况,文书编号HTX02B310016《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顺庆分单》、文书编号HTX02B310017《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来庆分单》、文书编号HTX02B310018《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来庆分单》为单式分单,是王顺庆、来庆兄弟二人的分单,王福庆的分单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没有保存下来。文书编号HTX02B310019《民国十年六月初九王顺庆、来庆、福庆分单》是复式分单,反映了王顺庆、来庆、福庆三兄弟分家析产的情况。“福、禄、寿”是按照诸子数制作的字号,由诸子分别进行拈阄,拈得某个阄号就代表分得的家产,拈阄后“王顺庆 寿字号”、“王来庆 福字号”、“王福庆 禄字号”。

分家是家族中的一件大事,不可草率行事,一般邀请同族人、亲邻、族长、中人、闾长等人到场,经众人公证、监督,对有争议的财产由主事人裁决。从王顺庆、来庆、福庆三兄弟的分单契约来看,首先记分家理由,“因同居不便”,由亲族见证平均分派,分家后守本业,“不许争竞,立分单为证”,之后以“计开”二字打头,按阄分所得一笔一笔列出各子分得的家产。对于无法分割的财产,如“东店房一所,全在贴,雪坡栈地一亩,钱一十七千文,又贴店房钱五千千文,三宗与王来庆系夥未分”、“老骡一头与王来庆未分,内外欠账目未分”等,分别由王顺庆、来庆、福庆三兄弟共同使用或由王顺庆、来庆共同使用等,文书中均有详细记载。

表3 王氏家族分家析产文书

(四)完粮纳税单

“完粮”指交纳钱粮,旧指交纳田赋。赵树理《催粮差》:“抗战以前,还没有咱们解放区这统一累进税制度,征收田赋,还是用前清的粮银制,俗话叫‘完粮’,也叫‘点粮’。”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中完粮纳税单 4件,分别是文书编号 HTX02B310020《王来庆完粮单》、文书编号 HTX02B310021《“候社四甲”完粮单 1》、文书编号HTX02B310022《“候社四甲”完粮单2》、文书编号HTX02B310023《王顺庆收中粮单》,反映了民国时期邢台县王氏家族成员完粮纳税的情况。文书中银两数目除用汉字书写或用符合缩写外,均另用苏州码子书写,如文书编号HTX02B310020《王来庆完粮单》“王勤温 三△零〇四毛”,“△”表示亩,即“王勤温 三亩零〇四毛”;“王心宽 壹△九分 共 ”,“△”表示“亩”、“卜”表示“厘”,“〤〩〇〤”为苏州码,即“王心宽 一亩九分 共四亩九分四毛”。

从上述完粮纳税单来看,记载了王氏家族成员王顺庆、王来庆、王福庆、王勤温、王心宽、王心志、王景明、王择中、王勤贵、王福庆、王等利、王立中、王巨金、王来娶、王丕平、王择中等人完粮纳税的情况。文书中出现“候社四甲”,说明邢台县王贾乡村在民国时期(1918—1932年)仍实行保甲制度或类似保甲制度的统治手段。

在民国成立之初,因受到西方国家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影响,民国政府废除了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实行的统治手段——保甲制度。而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辖区域内仍实行类似的制度,如广东实行“牌、甲制”,广西实行“村、甲制”、云南实行“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实行“闾、邻制”等。直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正式出台《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县以下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村”、“里”,设村长、里长,在村、里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出现了闾邻制。之后紧接着1934年以保甲制又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有年代记载的文书从1918年至1932年,正是反映了这一点。民国政府1912年成立,王氏家族契约文书始于1918年,保甲制度在民国成立初期虽废尤存,北方一些省份实行“闾邻制”类似于保甲制度,从王氏家族契约文书可见邢台县王贾乡村实行这种制度,反映了民国政府取消保甲制度但在华北民间乡村社会几乎不受影响,至少没有波及至邢台县王贾乡村。

三、结语

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乃私家文书,具有特殊的历史文献价值,记载了民国十余年间王氏家族成员经济生活状况,土地买卖、典当、分家析产以及日常生活的发展变迁,是家族历史的见证,也是百姓传统生活的“物证”。通过文书可以窥见传统社会家族日常生活的样态。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作为保证双方信守承诺的凭证,反映了民间的债务关系,内容涉及不动产等物质的买卖、典当、分家析产、完粮纳税等,为经济史、法制史、家族史提供了生动的实物文献资料。通过契约文书的研究,我们可以把握传统社会百姓生活的发展变迁,对于研究家族史、生活史及民族史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太行山文书藏有大量的清代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太行山区清代至民国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反映了民间乡村社会经济、文化与制度,是民间百姓生活的原始档案,对于探索基层社会实态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邢台县王氏家族文书内容丰富,反映了民间土地私有化,土地买卖现象普遍,以及对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人物的分析,王氏家族成员王顺庆、王来庆、王福庆、王银成、王勤动、王庆福等人民国时期的兴衰史。本文将太行山文书王氏家族契约文书公布于众,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让更多的同行了解、研究太行山文书。此文为抛砖引玉之作,具体研究另见他文详述。

[1]张传玺. 契约史与买地契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2008.

[2]吕志兴. 中国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J]. 现代法学,2002(2).

[3]李心传.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第5册[M]//甲集:卷十五《田契钱》. 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81.

(责任编辑:贾建钢 校对:朱艳红)

G275.2

A

1673-2030(2014)04-0080-08

2014-11-15

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青年课题“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民国时期王氏家族契约文书研究”(2014040504)阶段性成果

邹蓓蓓(1984—),女,河北邯郸人,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太行山文书中心讲师。

猜你喜欢
王氏家族邢台县民国
汉晋时期山阳高平王氏家族藏书考述
为什么把受骗吃亏叫作上当
他们为何都爱民国?
美术作品
民国人爱刷朋友圈
科举与家族:墓志所见北宋临城王氏家族的兴起
种植食用玫瑰 亩产收入六千
邢台县实施移民后扶项目的实践与对策
民国书家与民国书风
午社“四声之争”与民国词体观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