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2012年在南京一家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称每年交2万元,连续交5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都可以拿到保费投入的12%作为分红。方女士觉得划算就交钱签了协议。
今年分红时,方女士算算保费已经交了4万元,12%的分红应有4800元。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合同每年只给万元的12%作为红利。方女士觉得上当受骗了,要求退还已支付保费。但银行和保险公司称是方女士自己理解错了,合同上白纸黑字。
类似的事有很多,在具体的保险销售过程中,营销员往往在关键问题和环节的措辞上设陷阱——就像卦摊的卜辞,总能做出迎合人们心理的解释。可一到退保纠纷发生,同样的字词,释义完全不同。
今年“3·15”媒体曝光的保险销售误导伎俩,大都与营销员的“选择性”措辞有关:如混淆概念,将万能险或分红险说成“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以高档红利来演示未来收益,并且将预期收益说成保证收益;将满期生存金说成“额外红利”;将促销保险附赠的“彩票”等换算成现金,纳入保险收益;避而不谈犹豫期、现金价值、免责条款,等等。
除了语言上“耍花活”,营销员在其他方面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保监会禁止营销员在银行驻点,很多银行就让营销员在附近等着,发现目标客户后,一边留住顾客介绍情况,一边通知营销员赶过来配合。再如,有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发现高收益是“预期”而非“保证”的,要求退保时,银行柜员和保险营销员就提供一份保证高收益的“附加协议”,可协议上盖的并非公章,而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业务章。 (摘自《人民日报》 曲哲涵/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