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作前提,反恐立法就可能失去正当性。
今年在昆明和乌鲁木齐发生的两起重大暴力恐怖事件,共造成68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引起极大恐慌。反恐立法再度成为媒体热议话题,有媒体民调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反恐立法,还透露,反恐立法可能年内完成。
早在2011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的法律文件。此决定对恐怖活动进行了定义: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和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的认定一直有分歧,至今没有一个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但一般国家的法律在界定恐怖活動时,通常指恐怖主义活动,是指有明确政治、民族或宗教目的、有组织的、持续的犯罪活动,危及的通常是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如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和劫持人质等。一个重要特征是有组织、系统地使用暴力,把恐怖当作教条信奉,常表现为国际犯罪。
针对严峻的反恐形势,各国都通过立法强化反恐力度。进行反恐立法时,程序法尤其重要,程序法的目的就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核心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因反恐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作前提,反恐立法就可能失去正当性。
秘鲁早在1992就有对“恐怖主义罪”的立法,但由于未设立相应程序法,导致秘鲁反恐行为泛化,将很多普通刑事犯罪也归于恐怖活动,使得到处是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最终秘鲁宪法法院不得不在2003年宣布废除该反恐法。美国在“9·11”后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一些州出台的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法律,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法认定,竟把绑架与谋杀等重罪归于恐怖活动,在美国法律界和民众中引起极大争议。
恐怖活动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在法律上与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是有理由的。在某些公民权利上,反恐立法可适当放宽对反恐部门的限制,但只有相应的程序法完善了,才能保证这种被放宽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从侦查、立案、起诉到证人保护都应有程序法作保障,设置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才可能限制对公权力滥用,保证反恐立法不成为随意伤害普通公民权利的源头。
反恐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所以体现人权保障原则应成为反恐立法的价值追求。在反恐立法的程序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必须遵循,如非歧视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等。联合国人权公约对人权有规定,其中,“不可克减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底线,意思是即便在社会紧急状态,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义务对国家也不可减免,即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的公民权利。
一些国家的反恐立法实践表明,由于违反了国际社会相关的人权公约,如无限期拘禁或政治歧视等,反而在社会导致人权和公民自由的倒退,引发来自国际和社会的批评。这显然不是反恐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