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EP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三代核电总承包合同中的应用

2014-07-03 00:42:30李加亭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4年5期

李加亭

摘 要:文章通过对FIDIC的EP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适用性分析,简述如何在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使用 “银皮书”。

关键词:EPC银皮书;三代核电;总承包合同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14-0107-02

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FIDIC丛书里的EPC合同条件在FIDIC文件里通常叫做“银皮书”,实际上是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承包合同,也就是承包商要对项目负全责,属于一种交钥匙项目,正式英文名称叫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EPC合同条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只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现阶段我国三代核电工程建设领域,主要采用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即由核电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核电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对核电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本文通过对EPC合同条件在三代核电工程中的适用性进行研究,以便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合理地应用EPC合同条件,达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双方的风险,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1 EPC合同条件在三代核电工程中的适用性分析

1.1 业主对承包商严密监督或控制

EPC合同条件(以下简称“银皮书”)第一版序言中明确“银皮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如果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在“银皮书”的序言中还提出:“应当给予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式进行工作的自由,只要最终结果能够满足雇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因而雇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应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应进行干预。”即“银皮书”的风险分配、权利与义务是基于业主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的原则来安排的,而中国三代核电工程的现状是业主需要对核电站承担最终的核安全责任,因此业主一定“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例如业主对重要施工方案的审批、采购的参与、NCR(不符合项)的处理、进度计划的审核和控制等,这种严密监督或控制将影响到作为承包商的核电工程公司的工作,对承包商选择的自由进行了限制。

1.2 业主对施工图纸的审核

“银皮书”第一版序言中明确“银皮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如果业主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而目前在三代核电工程项目中,业主出于监管的需要,都要求对全部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甚至提出只有在业主对施工图纸审核批准后,承包商才能实施,业主的审核将对承包商选择的自由和意思的自治带来影响。

1.3 监理

“银皮书”与FIDIC其他的合同条件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合同条件中没有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只有承包商和业主。而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即“银皮书”缺少工程师这个独立的第三方,不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综上所述,三代核电工程由于其自身的工程特点,决定了三代核电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不能直接照搬EPC合同条件(银皮书),观察我国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的现状,甚至包括以前的核电工程项目,我们也没有发现直接使用EPC合同条件(银皮书)的工程项目。目前我国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的现状是项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在一个双方基本认可的,有着核电工程良好实践的总承包合同文本基础上,双方经过合同谈判,对合同文本进行适应性修改,反映工程项目的特点,最终形成一个具有项目特色的、自成一体的总承包合同文本,一语而言之,目前的三代核电工程有着中国以往各核电工程成功实践的影子,反映了前辈核电工程商务人员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当然也包含一些成熟的总承包合同文本如EPC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国的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好的内容。

2 如何在三代核电工程中使用EPC合同条件

2.1 “银皮书”中一些倾向性比较明显的条款要慎用

“银皮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相对偏向业主方的合同,EPC的最大特点是固定总价合同,EPC通常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银皮书”的由来,就是业主希望项目成本要有确定性和前瞻性,以便能够合理地确定融资金额和成本,保证项目投资的相对安全和收益的可预期,减少投资人的风险,因此“银皮书”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设计的一个合同,是在保障项目顺利建成的立场上写就的,更多的强调承包商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承包商与业主相比应当履行更多的责任、承担更多的风险,例如“银皮书”第4.12条“不可预见的困难”中提出如下的风险分配原则。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①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②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③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根据该条款,除了在“银皮书”已经明确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外(一般包括:业主提供的数据风险,不可抗力、法律等风险),其他的合同风险均将由承包商承担,而在三代核电工程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如政策风险、监管风险、设计技术风险、设备研发和制造的风险等相比一般总承包合同所没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发生后工程将受到的影响,承包商无法预测,如果业主强行要求此条款,表面上看业主是转移了风险,但实际上承包商必定要将该风险进行量化后放入合同价中将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真实,对合同双方实际上也是不公平的,不是一个协作共赢的结果,并且由于核电项目的特殊性,总承包合同价与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密切相关,而可行性研究报告又存在一个核准问题,因此并不能完全反映全部的风险,以致双方将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将出现巨大的分歧。

作为三代核电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可能也无力承担此类“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全部风险,因此在三代核电总承包合同谈判过程中,我们要抓住“银皮书”公平、公正、公开的主要精髓,要慎用此类倾向性比较明显的条款,即使需要使用,也要对“银皮书”的条款进行一定的修改,如对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配,可修改为将政策风险、监管风险归业主承担,设计技术风险、设备研发和制造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业主适当分担,以合作共赢,顺利完成三代核电工程的建设。

2.2 根据“银皮书”编制原则和精神,合理借鉴部分条款

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的双方,代表着各自企业的利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谈判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双方利益平衡和妥协的过程,谈判双方可以根据“银皮书”编制原则和精神,合理借鉴部分条款。例如一般规定中包括定义、解释、通信交流、文件优先次序、保密等大部分内容、双方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双方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都可以在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加以借鉴。“银皮书”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经典范本,双方容易达成共识,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合理借鉴“银皮书”,可以显著地加速谈判的进展,提高谈判工作的效率。

在某三代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方提出“在临时验收之前,业主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工作,但要提前3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解除预通知”。并且在谈判过程中业主还表示会对承包商已经投入成本的补偿和预期利润进行补偿,业主提出这个要求貌似对承包商是公平的,没有伤害,但实际上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很不公平的,如果业主有权随意“部分或全部解除工作”,承包商即使能获得已经投入成本的补偿和完成该子项的预期利润补偿,但还是会导致承包商为得到本合同而丧失的机会成本、甚至会导致承包商的形象、信誉损失,承包商的形象、信誉损失远远不是业主的补偿所能够解决的。

最终谈判双方借鉴“银皮书”第15.6条“雇主终止的权利: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的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日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的精神,双方最终达成“在临时验收之前,甲方有权提前3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预通知,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工作,但该权利是基于甲方不是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该终止的工作”的一致意见,一方面满足了业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部分工作的现实要求,一方面也尽可能保护了承包商的利益。

2.3 “银皮书”中一些程序性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

使用

“银皮书”的大部分条款经过千锤百炼,特别是一些具体工作程序性条款已经十分完善,意见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深入人心,从中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到总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都有着“银皮书”的影子,“银皮书”中一些程序性条款,合同双方都比较熟悉,而且都有着应用的经验,因此我们都可以在经过适当修订后加以使用,如暂停和终止的程序、缺陷的修补程序、索赔的程序等,但我们应当根据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和三代核电工程的特点进行适应性修改。

例如“银皮书”第20.1条“承包商的索赔: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目前中国的核电总承包企业,都没有自己的建安实体施工企业,而且也不进行具体的设备制造,需要将建安工程和设备进行分包,下游的分包商如果向总承包商进行索赔如果也根据FIDIC合同条件约定28天的话,总承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将无法满足28天的时限要求,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总承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增加到56天。

3 结 语

EPC合同条件(“银皮书”)虽然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经典,但它也是书面的,并且是在西方法律、社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三代核电工程的工作内容、条件纷繁复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吸收EPC合同条件(“银皮书”)的精神和原则,根据三代核电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三代核电工程特点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是核电总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中国梦,希望通过本文浅显的分析,能够向这个梦想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 邵敏.浅谈EPC总承包条件下的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