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14-07-02 07:25欧阳如轶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4年5期
关键词:民法

欧阳如轶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出现后的新的财产形式,其保护问题得到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从当前韩国、美国等国家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来看,从司法以及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承认并进行保护是一种必然趋势,这种发展趋势无论是对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公平交易、网络秩序的保障以及推动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利益的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做出概述的基础上,从民法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民法;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确认;价值认定;交易管制

一、网络虚拟财产

从广义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中能够通过交易活动和现实世界产生关系且具有明显专属性的物品。从狭义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得到的虚拟物品,这些物品具体体现为网络中的道具、服装、宠物、坐骑、武器等。而从技术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从实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形式,在网络世界中,这种电磁记录形式可以体现为图形或者是数据等形式。从用途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根据用途差异分为三种:包括各类网络聊天工作在内的账号密码等通讯类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等级与虚拟道具等娱乐性虚拟财产;包括网络中虚拟货币如虚拟积分等消费类虚拟财产。从获取方式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主要通过赠送和购买,购买的形式主要包括游戏玩家从游戏运营商处用人民币购买虚拟物品、游戏玩家从网络虚拟物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物品、游戏玩家之间所开展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等。

二、从民法视角谈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合法性是从民法角度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前提。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文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牲畜、林木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合法财产,其中并没有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所以有必要对个人财产的解释做出扩大,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个人财产范围之内,并进行相关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有必要从民法层面对游戏玩家和玩家之间存在的义务和权利、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并明确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程序,在规定民事责任基础上还应当规定行政责任与形式责任,从而让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具有良好衔接。

(二)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确认

由于我国当前网络实名制度尚处于推进阶段,与之配套的技术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在虚拟财产的保护中对主体的确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焦点,而主体确认问题的难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开展进度,不仅会影响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得到司法资助,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当前的网络游戏都要求通过使用身份证进行防沉迷注册,但是身份证是否是游戏者本人的这一问题也无法进行十分有效的查证,所以主体确认问题的存在是引发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能够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主体对强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可以构建交易资格认证制度,从而明确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所注册的信息所具备的真实性,这一对网络防沉迷注册进行延伸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民法意义,并且游戏的防沉迷注册能够与交易资格认证发挥互相保障的作用,从而更明确的确认诉讼主体的资格。另外,交易资格认证制度还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合同所具有的的效力以及产生纠纷后责任的确定等进行明确,从而给法院审判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除了交易资格认证制度的构建,交易平台信用系统的设置也十分重要,诸如5173等知名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网站都设置了信用评价系统,平台中玩家的真实身份以及交易数量、成功率和信用度都做出了详细记录,这能够为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多可查和可参考的证据。但是为了让交易平台信用制度所具有的效用得到最大的发挥,还需要交易资格认证制度与信用制度的配套使用。

(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例如,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的游戏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如同珍宝,但是对于不接触网络游戏的人而言则一文不值,同时也不能理解网络游戏玩家花费金钱投入到网络游戏中。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明确对于纠纷的解决以及赔偿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这一问题不能进行一味回避,而应当通过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专业评估机构来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开展评估这一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这一工作的开展不能依据运营商提供的道具价格和玩家交易中所使用的价格为依据来衡量,由于这些价格都具有主观意定性,所以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构建由政府部门主管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专业评估机构的目的就在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客观的评定,在评定过程中需要以游戏类型、性质、规模为依据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综合考虑玩家上网时间、上网费用、点卡费用、道具官方价格、自定价格等因素。由于不同玩家在游戏中获取不同道具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所以对于这一成本的考虑可以参考韩国司法经验,即针对游戏选择中等水平玩家来获得玩家取得虚拟道具的平均时间,从而对玩家投入的精力成本、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做出综合且客观的评估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管制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由玩家之间产生的欺诈行为引发的案件较多。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平台交易是主要的模式,如5173网站在玩家交易中充当代理人角色,从而避免玩家进行线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平台交易的交易模式主要包括小额交易、担保交易和寄售交易三种,小额交易指的是卖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装备和游戏币交易,价格一般在50以下;担保交易则指玩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当有人有意进行购买时,客服人员通知虚拟财产卖家上线开展交易;寄售交易则由交易平台客服人员登录游戏给买家发货。虽然当前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发展逐渐规范,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对这些交易平台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管制,同时也没有对交易平台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交易网站直接参与交易行为相比较交易网站仅仅为玩家提供交易平台而言更加安全,而无论是哪种交易代理行为都应当被纳入法律中,通过做到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代理行为的形式、种类以及法律后果来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代理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总之,从民法角度强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同时要解决好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等,同时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管制和规范,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得到良好的保护并让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具有规范的程序,同时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审查能够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1]余俊生.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2]邢文娟,王绍光.试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J].企业导报,2010(11).

[3]刘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2).

[4]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J].东南学术,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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