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莉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我国刑法学和犯罪学关于“犯罪”的概念和界定范围不同。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给予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犯罪是以触犯“刑法”为界,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法刑法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则是强调犯罪事实——危害社会的行为,[1]既包括了《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又涵盖了一般违法行为。[2]本研究主要基于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基础,故选取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本研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我国的《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本研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伴随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犯罪活动的猖獗和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是20世纪80年代犯罪活动增加的原因之一,有数据显示,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社会犯罪总数的比例由1977年的1.4%增加到1985年的23.8%。[3]基于日益恶劣的社会犯罪形势,党中央于1983年8月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但是重典政策仅使得1984年的犯罪数量大幅下降,次年也就是1985年我国的犯罪数量又开始攀升。[4]20世纪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仍旧处于蔓延状态,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成员的比例由1996年的11.9%上升为2004年的13.8%。[5]进入21世纪后,根据我国法院审判未成年犯的统计资料,可清晰看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依旧保持逐步上升的发展趋势,2000年至2007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上升了1.1倍。[4]从以上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置和管辖的相关部门以及研究人员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长意味着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严重。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和分析研究结果均显示,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趋于低龄化,与未成人年犯罪的数量呈现相反的态势。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远煌教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的子课题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到,20世纪50年代起至2009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稳步提前(见表1)[5],国家相关部门统计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数字也突出显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由2006年的13.2%升至2010年的16.99%[6]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还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关颖(2012)[7]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进行统计时,发现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67岁,2001年为15.76岁。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个不争的事实和我国当前的国情有着必然的联系。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的富足、文化的多样化,导致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等各项指标均较改革开放前有所提前,而心理的成熟发育较身体则晚,进而出现了身心 矛盾不平衡,以及心理和行为问题,甚至发展为犯罪。
表1. 20世纪50年代至2009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年龄统计表
未成人犯罪凶狠残暴已成为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上世纪90年代前期,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统计数据显示,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占同类犯罪人数的比例均在60%以上。[8]2008年至2009年,张远煌教授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面对‘被害人的反抗’时的心理倾向来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倾向进行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当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反抗时,总计有77.6%的未成年犯更愿意选择对被害人加以暴力攻击,其中,23.4%的人考虑如能暴力制服被害人,就首选暴力手段;48.1%的直接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6.1%的人选择杀人灭口,杀死被害人;而只有22.4%的未成年犯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9]这些数据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不计后果,畏惧心较少,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残忍化。甚至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时直接扬言“不满14岁,打死人也不判刑”,犯罪的勇气倍增,无所不做,犯罪的后果往往是重伤、残疾或者死亡,以至于我们成年人看了那些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凶残事实也不寒而栗,因此有些人士呼吁建议修改《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年龄。
重新、反复犯罪是指继第一次犯罪后,再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攀升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的重新或反复犯罪。有资料显示,从新中国成立至近几年,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由不到5%增至20%左右。[10]还有学者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抓获的未成年犯中,有30%左右是属于重新犯罪。[11]未成年人重新、反复犯罪已经引起相关学术界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但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预防措施不得力,重新、反复犯罪的问题更是关乎社会、司法、家庭、学校等多方面深层次的问题,预防和控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研究成果认同度一致性比较集中的是:未成年人自身主体情况、家庭、学校和社会四大因素。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属于内部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犯罪模式也有突发型、渐进型和机遇型,即使突发型和机遇型也是以未成年人自身的显性或隐性不良心理和行为为前提的。因此,本研究就以林崇德教授(2004)[12]依据“毕生发展观”对个体心理发生、发展的年龄特征划分的阶段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展开论述。林崇德教授认为研究人类的心理,应将心理发展的连续性和发展的阶段性统一起来,故把个体的心理发生发展分为婴儿期(0-3岁)、幼儿期(3-6、7岁)、小学儿童(6、7-11、12岁)、中学生(11、12-17、18岁)、成年前期(18、19-35岁)、成年中期(35-60岁)和成年晚期(60岁-死亡)七个阶段。本研究只对成年之前的四个阶段进行论述。
近年来,大量的研究都显示,婴儿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发育最迅速的时期,这一时期足够的物质和精神营养保证了个人一生身体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前提。首先,婴儿的依恋对婴儿整个心理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婴儿与母亲能否形成依恋以及依恋的性质对婴儿的情绪情感、社会性行为、性格特征和人际交往的形成和良好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国外的心理学家分别用6年和9年追踪研究也证实了婴儿期的情感依恋缺乏对孩子的生理、智力和社会性发展产生了长期影响。[13]我国陶国泰教授曾经说过,一个人如果在婴儿时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情感依恋关系,对他的终生将会造成影响,尤其是对人或周围世界容易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会产生品行障碍等,甚至会为填补内心的空虚去寻找刺激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14]一些研究者采用多种方法对依恋与犯罪的关系进行研究,都得出了亲子依恋质量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呈负相关的一致结论,并且发现亲子依恋对青少年犯罪有较强的预测作用。[15]其次,大约在2—3岁,是个体意识产生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年龄段,婴儿开始掌握代名词“我”,这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标志着个体意识出现了一个质变的阶段。[16]这一时期,婴儿的独立意识明显增强,经常说“我不要”或者“我就要”,开始觉得难以管教,也有人称为个体发展的“第一反抗期”。这个时期如果采取训斥、阻止或惩罚孩子,很可能会导致孩子以后的性格出现执拗或逆反、自信心低等问题。“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事件根源就在于从小没有得到父母的照顾,与父母亲子关系差,长大后自信心差、敏感。
3—6、7 岁的儿童主要在幼儿园渡过的时期,又称学前期。我国有句俗语“三岁看小,七岁看老”,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张或绝对,但是却概括了个体幼儿时期心理发生、发展的规律。这一时期,幼儿的个性初步形成,也可以说幼儿期形成的个性成为个体成年后个性的核心内容,因此,有些心理学家也将对也有人称幼儿期为人生的“关键期”。在婴儿期的道德萌芽发展基础上,幼儿期道德认知处于他律道德阶段,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水平还较低,但已经逐步学会控制侵犯行为,发展亲社会行为。4岁时,幼儿的身体攻击行为达到顶点,之后,言语攻击增多。5岁以后,幼儿的侵犯行为减少,但是敌意攻击却呈现增加的趋势。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证明,犯罪人主体年龄越小,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休斯曼和他的同事对600名8岁儿童的攻击性进行评估,之后对他们开展了22年的追踪研究,结果发现,在这22年间,攻击性格的程度基本保持稳定即攻击性几乎成为一种有持久性的个性特征。[17]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和重新、反复犯罪的特点也有力证明了,幼年时期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矫正和控制给社会带来的恶性后果。
6、7岁的儿童开始进入学校接受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学习活动开始成为儿童的主导活动,对儿童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时期是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
小学儿童的学习对儿童的认知能力和个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学习障碍的儿童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主要有抑郁、焦虑等情绪问题、人际关系不良、对社会交往采取回避态度,甚至引发品行问题。凯兹(Keiltz)曾指出,少年犯罪中的32%有学习障碍;有些调查也显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部分也都表现出一定的学习障碍。[12]近年来,国内国外有关学习障碍儿童的研究显示,家庭环境、家庭资源、家庭功能和父母的教养方式与学习障碍儿童的不良品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18]
中学生又分为初中生和高中生,初中生的生理发育的迅速和心理发育的平稳构成了矛盾,处于不平衡时期;高中生的个性品质已趋于丰富和稳定。
个体的生理发育在初中阶段达到鼎盛时期,身体素质接近于成人,进而使得初中生产生成人感,然而由于他们的生活知识和阅历等方面的限制,心理发展水平落后于生理发展,由此导致初中生身心发展不平衡,面临多种心理危机。首先强烈的成人感促使其独立意识增强,对成人尤其是父母和教师的逆反心理突出,表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逆反心理严重时,家庭亲子关系紧张,会发生与父母的争吵、甚至离家出走行为,进而增加了初中生犯罪的可能性。其次,初中生心理活动渐趋丰富,但认为父母不能理解和信任自己,与父母的感情疏远,极易出现一些孤独和压抑的消极心理,于是开始向外寻找朋友,希望朋友能排解自己的孤独和压抑,一旦认为找到的朋友能理解和支持自己,就会对朋友推心置腹,毫无保留,并且认为朋友就应该同甘苦、共患难,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与不良朋友的交往有很大关系。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研究显示,犯罪未成年人的认知特征存在社会认知和个人认知缺陷,情感特征上有着畸形的独立意向,行为情绪化、冷漠、残酷。犯罪未成年人的认知特征和情感特征与高中生的自治需求突出存在一定的关系。高中生随着认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经验的丰富,各种心理品质趋于稳定和成熟,自治需求强烈,但是认知还带有片面化和表面化,其一表现就是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或绝望,对现实的不满或绝望又影响其对社会和人生的看法和态度出现偏颇。
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主要从未成年人自身、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来探讨,基于篇幅所限,本研究仅从心理发生发展的阶段角度来论述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预防与教育措施。
家庭是一个人来到世界上的第一个生活场所,父母对婴儿的影响最多也最大。婴儿期,充足的睡眠和物质营养是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此外,还要注重婴儿对母亲的安全型依恋情感的建立和满足。首先,建立依恋情感。婴儿出生后,母亲要尽可能母乳喂养,母乳的营养价值高于任何奶粉或营养品,并且母乳喂养时,母亲的语言、抚摸等安抚动作能给婴儿带来安全感,有助于母亲和婴儿的感情交流,建立安全型依恋情感。即使有的父母亲不能照顾孩子,也要为孩子确定一个长期的固定抚养者,以便孩子建立起稳固的依恋情感。其次,关注并满足婴儿的依恋情感需求,形成安全型依恋。有了稳定的依恋对象,还要有精心的抚养。婴儿在出生3个月后,就开始对人的反应有了区别和选择,对母亲表现出明显的偏爱。母亲的活动和回应的态度对婴儿的依恋性质有较大的影响。有研究证明,母亲能关注婴儿的情感和认知需求,对婴儿的回应态度积极,照看温柔细致,婴儿的安全型依恋就比较强。最后,正确处理孩子的“第一反抗期”。婴儿2—3岁后,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说明婴儿的主观能动性发展了,对于婴儿的“我不要”、“我就要”,家长不要一味地训斥和阻止,要有足够的耐心,并善于引导。比如可以先遵从孩子的意愿,等过会孩子的兴趣减弱时,可与其讲道理或再引导孩子接受家长的看法和建议。
刚出生的婴儿,没有个性和社会性。个性的初步形成和社会性发展是从幼儿期开始,并在社会化中得以发展和实现。幼儿的侵犯行为和亲社会行为就是幼儿在个性和社会性发展的两种表现。班杜拉通过实验证明,幼儿的侵犯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习得的,对幼儿的亲社会行为影响最大的是社会榜样。所谓“有其父必有其子”,和幼儿接触次数和时间最多的都是父母,父母是幼儿心中最早的偶像,因此,父母是被幼儿观察和模仿学习最多的榜样人群。俗话说得好“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父母对幼儿的教育首先应重视身教胜于言传的作用。父母不能为了以身示教而只在幼儿面前表演,应在平时的生活中随时随地展现真实的自己,对幼儿的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从古至今没有任何机构或单位给父母颁发“合格证”,但为人父母者要主动学会如何教育子女,给子女做个好楷模、好榜样。随着时代的发展,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育儿观念,树立科学的教养方式,在言行品德、为人处事、工作和学习态度等各方面都要身体力行、严于律己,给幼儿树立积极的示范形象。
儿童进入小学后,父母对儿童的关注点开始转移到学习成绩上。学习障碍儿童的学习成绩差(有称“差生”、“后进生”)更容易成为教师和家长的关心焦点。学习障碍儿童的智力正常甚至在某一方面高于常人,但是学习结果却不能达到教学目标或者是落后于一般的正常学生。首先,父母应正确看待儿童的学习。儿童的学习成绩并不是儿童的全部,父母不要一味地只看到儿童的学业分数,总是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高期望,更应该重视儿童个性和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对于有学习障碍的儿童,父母更要理解和尊重孩子,采用宽容、鼓励、支持的教养方式和教育态度,明确引发儿童学习障碍的原因,具体原因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因材施教。及时关注学习障碍引发的不良情绪和行为,如有需要,可为儿童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治疗。其次,优化家庭环境,发挥家庭的正能量。古时“孟母三迁”的故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家庭生活环境对子女影响的重要性。现代社会,父母依然重视子女学习、生活的物质环境选择和建设,但是却忽视了家庭教育环境的重要作用。创造优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有以下内容:关爱体贴家里的每个成员,为子女营造一个充满爱的温馨的人际环境;丰富家庭藏书,合理利用电视、电脑等信息设备,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子女创设一个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经常与子女平等交流和沟通,为子女创建一个和谐宽松的心理环境。
中学生时期被称为心理发展的“危机期”或“危险期”,易出现严重的心理和行为偏差,其心理特点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是国际上公认的犯罪危险时期。与社会和学校相比,家庭对中学生的影响、教育和预防犯罪具有灵活性、长期性和渗透性的功能。如何调整和优化家庭和父母的因素来科学教养孩子前面已有论述,在此,针对中学生的自身独有特点,家庭还应注重加强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和配合。初中生独立自主要求的突出是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发展的结果,但是由于自身知识、能力所限,还需要依靠父母和教师的帮助,甚至有时是父母和教师的联合助演。父母要主动经常与学校进行沟通合作,了解子女的综合发展情况以及学校的教育内容和要求。遇到较严重的心理和行为问题时,家校要共同商讨如何应对和促进子女健康发展的措施,让中学生顺利渡过“心理转变期”。同时,父母要注意不过度干涉和限制子女,尤其是交往限制,尊重和保护子女一定的隐私空间,让其真切地感受到家庭是最可信赖的“安全港”。可多观察以及与子女平等、民主沟通,防微杜渐,及时了解和引导子女切断与不良诱因的联系。再次,鼓励子女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丰富课外生活。让子女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和实际操作,了解自己的真实水平与理想的差距,从而达到提高认知水平、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目的。
家庭对个人成长阶段的影响和教育是不可低估的,家庭教育既要注重个体成长的连续性,还要把握阶段性特征。一切以“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的一生”为出发点来爱孩子和教育孩子,真正扮演好父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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