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明宇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合作方的协同创新机制
阎明宇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培养和扶持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介作用构建在孵企业、高校、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的协同创新机制是一个多方共赢的体系。解析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合作对象的协同关系,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合作各方基于创新成本和创新资源有序流动的协同创新动力机制,以及基于信息网络和创业文化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进行探讨。
科技企业孵化器;协同创新;在孵企业;高校;政府;创业投资机构
与成熟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创新意识较强,能够更加灵活地、快速地应对外界环境的变化。这些中小企业一旦渡过了初创时期的艰苦,就能很快发展成为中、大型企业。然而,在现实市场中,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的成活率特别低。此时,科技企业孵化器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管理帮助,使中小企业步入企业融资经营的正轨。可以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帮助中小科技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自身的资源为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良好的通信设备、优雅安静的办公区、标准化的厂房等基础设施。但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还需要借助其他机构,如其他在孵企业、高校、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等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源,并培养其自我融资、构建社会网络的能力。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介作用所建立的在孵企业、高校、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网络是一个互惠共生的体系。
但是,在这个大型的合作网络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作各方的协同关系是怎样建立的?合作各方在这个合作网络中都获得了哪些资源?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合作各方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是怎样的?整个合作体系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是怎样运行的?这些对于构建、改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合作各方的协同创新机制都至关重要,这些问题的解答有助于对整个合作体系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建设、发展这种机制,为合作各方创造更高的价值。
1.与在孵企业的协同关系解析
根据共生理论,共生体系主要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个最基本的要素[1]。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作为共生体系的共生单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参量主要是孵化场地、共享空间等,在孵企业的质参量主要是其科研成果和租金等。在孵企业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科技企业孵化器也可以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得到更多的资金。
在现实市场中,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的成活率特别低,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物质资源极其匮乏。由图1可知,一旦在孵企业入住科技企业孵化器,就能够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其提供的各种关键资源,包括在孵企业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标准化的厂房等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可以为在孵企业提供员工所需的休闲区以及会客室、商业洽谈室等资源,与其他在孵企业的基础设施共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在孵企业的创新风险[2]。在孵企业在得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各种物质资源的同时,也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一定的租金,使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够发展壮大。
图1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质参量能量与物质交换过程
此外,在孵企业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取的知识资源主要是通过知识转移实现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知识转移的过程中,在孵企业是知识转移过程中的知识需求者,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知识转移过程中的知识提供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选择权威、可信的知识源,知识源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越高,知识受体越容易接受知识,知识转移活动就越好[3]。知识受体,即在孵企业吸收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对知识转移具有重要影响,这种能力越强,知识转移的效果就越好。图2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知识转移模型。
图2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知识转移模型
由图2可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知识获取的影响途径主要有两种: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网络。一般来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人员来自包括技术人员、管理高层、营销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不同的领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多个机构,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知识。在在孵企业创业的前期阶段,由于在孵企业不具有发现市场机会的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会帮助在孵企业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并为其制定全面、高效的商业策划书等,帮助在孵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同时,还为在孵企业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在在孵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对其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网络关系对于在孵企业获取必要的知识也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由于在孵企业在建立初期其社会网络还不完善,因此需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挥中介的作用,在在孵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部网络之间建立一个纽带,使得在孵企业能够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网络互相之间良好地了解和进一步地合作[5]。
2.与高校的协同关系解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校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合作关系,也不是纯粹的竞争关系,而是在竞争中把握合作的机会,在合作中更好地进行竞争。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校协同创新的过程中,高校主要是负责提供科技成果和人才[6];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负责为在孵企业创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为在孵企业提供其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高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发现很难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为在孵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和知识资源,而高校又是重要的知识资源来源,这样,科技企业孵化器就为高校的科研人才和科技成果找到了发挥作用的地方。
基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校在合作过程中的分工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高校的合作机制主要有:高校内部创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大学科技园。高校内部创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这种模式是指高校内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发挥高校内部的科研人才、科研设施的作用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单独的企业很难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孵化[7]。高校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这种模式是指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为出资的形式投入到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高校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并进行独立核算,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率获得收益。大学科技园,这种模式是指把高校作为依托,将高校的科研人才、科研设备等资源与其他的社会资源相结合,对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孵化。
3.与政府的协同关系解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分工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两者的协同创新能够优化资源的配置,使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益[8]。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政府在协同过程中的分工和合作机制具体表现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不相同的,它能够为处于初创期的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办公设备等基础性的服务设施,而为成长期的在孵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上市支持服务等。而政府主要是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比如减免税收、无偿基金资助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虽然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支持性服务,但是,仅仅依靠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满足在孵企业的需求,这就需要依靠政府的特殊性质来整合各种资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土地上的优惠政策,同时为在孵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上市支持以及国际企业关系处理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能够降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
4.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协同关系解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是基于彼此需要对方的稀缺性资源,通过协同关系来分享稀缺资源,提高双方的竞争力[9]。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内部协同模式和外部协同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
内部协同模式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仅为在孵企业提供必要的孵化场地、办公设备等资源,而且还作为资本所有人,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的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拥有一定的股权,从而在在孵企业的收益中占有一定份额且与其股权成正比。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内部协同模式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仅同一般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样为在孵企业提供厂房、办公设备、商业策划等服务,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并通过其所拥有的资金来创建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中心,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表现的权益投资体系,从而使在孵企业快速地发展壮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润。第二种是孵化器下设立两种类型的企业: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只做一般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企业提供的扶持工作,而下设的创业投资机构则专业地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融资管理。这种模式可以发挥专业的效用,使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更大的利润,并且也降低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风险。总之,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协同创新的模式下,科技企业孵化器实体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外部协同模式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联合互动对在孵企业进行扶植,但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不参与在孵企业的投资活动。在这种模式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分工主要是: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了为在孵企业提供其正常运作需要的孵化场地、办公设备、商业计划书等硬件和软件服务外,依靠政府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及对在孵企业各种条件的了解,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把具有发展前景的投资对象介绍给创业投资机构[10]。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外部协同模式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到的利润是一个固定的利润,它不随着在孵企业将来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状况而发生变化。而创业投资机构的利润则与在孵企业将来的发展息息相关,在孵企业将来发展得越好,创业投资机构的利润就越多,相反,在孵企业将来发展得越不好,创业投资机构的利润就越少。
1.基于创新成本的协同创新动力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需要从企业外部搜寻其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和高校、创业投资机构以及政府的联系还比较少,单靠科技型中小企业一个一个地搜寻合作对象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也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11]。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到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则能够以较少的成本取得较好的效果。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中介机构,与社会中的各种组织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可以大大降低其搜寻成本。同理,高校也需要搜寻能够使其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也需要搜寻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它们的搜寻成本也是很高的,同样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来降低各自的搜寻成本。
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各个组织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后,就需要签订一定的契约来约束合作各方的行为。这使得合作各方在签订契约时存在一些利益之争,此时,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来与各方沟通。由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知识,因此合作各方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都非常信任,这样就使得契约的签订能够顺利进行,降低了契约签订的成本。契约签订之后,还需要对契约签订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合作各方来说,单靠其自身来进行监督是一项既耗时又耗力的活动,且由于一些活动的私密性,不一定能进行有效的监督。此时,合作各方可以借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各个组织进行监督,这样既提高了监督的效率,又降低了合作各方的监督成本。
2.基于创新资源有序流动的协同创新动力机制
资源流动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异常活跃的一种现象,资源的有序流动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12],只有资源的差异和利益的差异相结合才能促进资源的实际流动[13]。
在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各方协同创新网络中,协同各方所拥有的资源在种类、数量、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别。高校的资源主要集中在科研人才、科研设备以及科研成果上,科研设备存在严重的闲置状态。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其资金资源密集,但是缺乏洞察投资机会所需要的完备信息,对投资对象不能进行深入了解。在孵企业除了拥有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创意资源、市场敏感性之外,其他的资源几乎为零。政府主要是拥有大量的政策信息和一些优惠权利。可见,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协同各方在资源拥有量、资源类别上存在很大的差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介作用就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来协调各个组织之间资源流动的方向和数量,使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创造出比流向其他方向更高的价值。资源的有序流动使各个组织的冗余资源流出,同时使组织的不足资源流入,整个协同创新网络中各个组织的资源有序流动使得组织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创造出新的资源和能力,不仅提高了各个组织对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了资源闲置和浪费的情况,还提高了整个协同创新网络的效益和网络中各个组织的利润。
1.基于信息网络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
科技企业孵化器由于是政府主导的,很容易直接获得政府的相关政策等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也是紧密联系的,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的一些投资信息,从而根据其选择投资对象的标准在其在孵企业中为其寻找投资对象,同时,科技企业孵化器掌握着在孵企业的各种完备的信息,可针对不同的情况为其寻找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寻求政府的支持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高校之间一般也会建立密切的联系,高校最大的特点就是科技人才多、科研设施齐全,但对市场需求不如企业了解,高校的科技成果很难转化为商品。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方面通过在孵企业了解市场的需求信息和新的创意,另一方面通过高校了解目前的科研情况。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枢纽作用,高校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了解到市场的信息,从而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在孵企业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了解到目前的科研情况,从而帮助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图4为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信息网络系统。
图4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信息网络系统
由图4可以看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信息来源是多方面的,整个信息网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系统中的各种信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处交汇,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直接与其他子系统进行信息交流,这就大大降低了信息传输过程中的过滤情况,减少了“噪音”对整个信息网络系统的影响。通过信息网络系统,高校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科研方向进行有效的调整,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所获得的在孵企业信息选择正确的投资对象,在孵企业也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政府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引导和调整工作。通过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机制,可以创造出一个多方共赢的模式。
2.基于创业文化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
在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之间长时间的沟通交流中,会逐步形成一种与创业息息相关的创业文化,一般情况下,创业文化对于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高校、在孵企业、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能够在无形中引导它们的行为方式[14],如图5所示。
图5 以在孵企业为中心的创业文化共享机制
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由于对市场不够了解,市场分析能力也不足,对市场可能会进行错误的判断,这就严重地打击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积极性和创业信心。此时,科技企业孵化器就可以整合其网络中的各种资源,通过列举政府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成功案例和资金支持、高校先进的科研设备等来渲染充满信心的创业文化。另一方面,在孵企业由于处于创业初期,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是很有限的,而且对于在孵企业来说,获得新的资源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创新是一项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大的活动,在孵企业为了避免这种创新风险很可能会进行保守性的创新,这就严重影响了创新的效果。科技企业孵化器就需要将政府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政策及优惠措施在在孵企业间有效传播,并建立在孵企业与高校的连接,把高校的创新氛围注入在孵企业中。同时,创业投资机构是一个风险容忍度很高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举办一些经验交流会、商业洽谈等使各个组织能够进行密切的沟通和交流,使这些组织可以分享各自的创新经验和创新收获,增强各个组织的创新风险承受能力,在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的创新网络中形成一种善于创新、合作创新的创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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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
辽宁省教育厅重大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专项课题(ZW2012015);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BJY020);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WJQ2013028);大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2010D12ZC074)
阎明宇(1974-),男,博士研究生;E-mail:ymy9261@vip.sina.com
1671-7041(2014)03-0030-05
F2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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