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传媒·民众

2014-06-30 14:30林培晓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传媒民众司法

林培晓

摘 要:在司法、传媒和民众三者关系中,传媒主动承担了媒介作用让司法和民众联系在一起。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传媒的价值导向和定位和民众的感性,导致脆弱的司法容易偏离独立和公正的道路,成为关系中的受害者。为了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回归,重新界定传媒价值导向、增强司法独立性和培养民众的理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传媒;民众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306-03

导语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传媒的社会地位日益凸现,司法、传媒与民众三者的关系更成为当今热话。如果不是传媒的报道,民众的同情,许霆也许被判取无期徒刑;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我爸是李刚”也许不会成为现在的热话;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刘涌案也许不会引起民众对“媒介审判”的反思……当然,我们从观点的交流中看到的是民众对司法与传媒的褒贬各异。为此,正确分析论述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与冲突对策尤为重要。在司法、传媒和民众三者相互关系中,不乏有积极因素,这是确实存在,但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三者关系中的纠结与解决的对策。

一、三者关系纠结的根由

在三者关系中,司法尽管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但它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正,但它却经受着社会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是由传媒引发,从而传递到社会民众。或许传媒只是一个中性的介质——当然我们希望是这样,但社会民众不可能是中性的,因为他们是价值评价的载体。这种关系的纠结究竟存在怎么样的根由?

1.传媒的价值取向与定位

媒体或者是三者关系的“肇事者”,因此我们应该从媒体中寻找问题的根源。司法与传媒的价值取向趋同性导致纠结的产生。笔者认为,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以公平公正为核心,而传媒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以实事求是为核心,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司法机关往往凭借保证民众获得公正司法之名积极维护自己的司法独立,从而垄断对法律和案件的发言权,因而司法机关应该围绕公平公正为核心开展司法活动。要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单靠经过验证确认的合法证据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司法机关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公平公正是价值判断的结果。但是,以事实求是为核心的传媒报道必须是中性无色,不能加入任何价值性判断。因为加入价值判断就已经带有笔者主观因素,必然会损害报道的真实性。值得反思的是,目前的传媒存在着与司法的价值取向趋同的现象。如果传媒把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取向,将使以实现民众言论自由为名而寻求发言权的传媒走上“媒介审判”的道路。“媒介审判”是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司法机关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在报道过程中由于“义愤”的驱使,报道者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1]。情况更恶劣的是,一些知名学者在媒体中对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包括正在审判或者一审已经判决等待二审程序启动的案件——发表言论,这些言论具有很大的学术和实践的权威性。进一步说,這是传媒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行挑战,更是对国家权力的挑战。此外,从定位上看,传媒应该是司法连接民众的桥梁之一,同时也是司法的监督者。但由于价值取向的趋同,加之现阶段社会对司法公信力普遍评价不高,导致传媒自身定位出现偏差,超越了担当桥梁和监督者的职能作用。

2.司法的脆弱

当然,在追问司法公正为何偏差时,我们应该从事物的内因出发,从司法自身中找出问题之所在。民众渴望司法的独立和公平公正,可是民众却赋予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更大的正当性,这反映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评价普遍不高。当前司法的脆弱,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体制问题,又有人性问题。我们追求司法系统的独立,但现实中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而且司法人员的任职方式与公务员考录相似,任职过程还有考核程序,考核不及格将受到相关的处理,因此司法人员为了年度考核及格或优秀,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这样或许对司法公正是有所影响的。这里让人想到的是英美法系的司法,尤其是法官。以美国联邦法官为例,在任何情况下,联邦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辞职、死亡、弹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争议的告知令状免职。因为弹劾流程需要美国参议院来审判,而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官地位除非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改宪法才能改变。在收入和福利上,宪法禁止国会减少联邦法官高额的薪酬。大部分的联邦法官65岁就可拿全额工资退休,但他们可以而且大多数都会选择继续工作。所以联邦法官可能是一份终身性的工作。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美国联邦法官也必须遵守各种各样的规定。诚然,在美国这种体制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法官不会因为他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致错案而失去工作。只要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司法人员是一份比较稳定和较高收入的工作。至少,在这种体制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相反,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人员如果犯了非原则性错误,将面临的是调职,而犯了原则性错误,则是失去工作甚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非原则性错误而追究责任,这会导致司法人员的司法工作受到牵制,最后对案件进行保守处理,或者参考学者的言论,抑或参考先前被播报的异地法院判例,不管哪种方式也是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公正。至于原则性错误,这必然追究责任,但这种的错误是在人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趋利避害的思想,这种思想驱使人实施相对有利或有益于自己的行为。这要求我们对司法队伍的素质进行把关。中国司法队伍的素质从整体上看是好的,但还有很多有待提高,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在。这些都导致了司法的不公,从而引起传媒的监督和“媒介审判”。

3.民众的感性

我们或许要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假如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了审判,以公开的方式宣判并且制作了说理详尽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民众是不会了解该案件,民众不会主动地到法院旁听与他不相干的案件,更不会主动地了解与他不相干的判决结果。民众对司法的了解,传媒功不可没。正如贺卫方教授提到,大家并不一定对黑社会了解多少,但是说起这个黑社会来,那大家的情绪马上就被调动起来了,媒体也愿意去把这种情绪调动起来,以强化自己的力量。又如陈兴良教授提到,比如2001年媒体疯炒所谓“三湘女巨贪”蒋艳萍,她远远不是中国最大的贪官,媒体之所以趋之若鹫,其实就是抓住她以色相勾引看守所所长这一点大做文章[2]。传媒的煽情、炒作和跟风,却遇上了感性的民众。从整体上,民众或许不会以一种完全的理性去思考报道的真伪,而是相信报道中带有煽情色彩的文字,并且在这些文字的基础上产生根深蒂固的印象,甚至偏激的举动。这导致的危险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而司法机关基于民众的思想和举动而修正他们的司法决定。我们还应承认这样的事实,当民众的感性过去,理性再次回归时,或许激动的思想已经再一次得到了平静,但司法公正和独立却是一去不复返。

二、解决机制

行文至此,或许我们清楚司法、媒体和民众的关系已经明确,关系之间的纠结根由也清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些根由。笔者观点立场看,在三者关系中,司法公正是核心解决的问题,因为司法是最受影响的一方,而民众的感性和激情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回归平静和理性,最后传媒,这个“肇事者”在三者关系中或许作用只是桥梁,但它却超越了桥梁的作用,不断有意或无意地产生“事端”。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

1.传媒价值导向问题的解决

基于传媒在连接司法和民众过程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及灵活性,重新界定传媒價值导向是问题解决的核心。

首先,完善传媒体制,对传媒作重新的定位。传媒作为新闻自由的一个操作载体,已经逐渐上升成为现代社会除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权”,因此传媒体制的完善与否,传媒地位确立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新闻自由能否得到更大程度、更深层次、更正面的实现。目前,中国传媒在自身管理和自主独立性上存在体制上的缺陷,主流媒体大部分是“机关报”类型,传媒依附于机关,以机关的意志为意志,如在1999年曾经一度震动全国的“德国牙医”章俊理案,媒体在报道中不韪提及“领导批示”,批示使报道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在这种排山倒海般倾斜的压力下,该案神话终结了。可见完善传媒的体制是解决司法、传媒、民众冲突的当务之急。传媒应重新确立其自主性、独立性,从而确保舆论观点的多元化、层次化,并在多方观点的碰撞、冲击下,刷新真理的点击量,合理的评论自然而然浮出水面。

其次,规范传媒工作。传媒往往从自身情感出发,对事件进行道德判断,而这种道德判断最终引导大众对事件的感性解读。而司法关注的是法律的剖析和证据支撑的事实,是理性的分析。传媒的引导容易导致司法和民众的对立,因此规范传媒工作十分必要。规范传媒的工作,必须使传媒在独立之外和司法保持合理的距离,这种距离的保持必须通过传媒对司法监督权的法制化来实现。《新闻法》自1983年提出议案至今尚未出台,通过立法明确传媒监督对象的范围、对报道事实的认定程度、信息来源的合理性等,能更规范地引导传媒的工作。而多国的新闻法比较明确地规范了传媒对司法方面的报道。江平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应制定一部比较开放的、允许新闻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放宽舆论环境的法律”,而不是制定“一部保守得像《游行示威法》那样更趋向禁止的法律”。

最后,传媒工作者选任上,知识结构应该是非法律专业,以避开产生法律价值评价。限制传媒对待决案件公开的法律性质的评价,有利于保护司法审判工作所需的相对封闭的环境。在审判活动中,法官需要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论证,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任何倾向性的法律价值评价都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偏离公正;或使法官屈从传媒评论的压力违背自身判断迎合传媒与受众。因此一旦传媒关注的事件进入司法管辖领域,传媒对事件的报道应更为谨慎,尊重司法权威,尽量避免对事件进行法律角度的分析和评价,为司法程序营造零压力环境,最大限度确保其不受影响和左右。

2.司法的独立性维持

在司法、传媒和大众三者关系中,司法是解决三者冲突关系的内在因素,从内因解决问题是关键。

首先,司法人员要强化职业意识,尤其是审判人员要树立独立审判意识,增强抗干扰能力。事实上,审判人员迫于传媒、大众形成的舆论压力而更改审判结果的例子比比皆是,如1995年发生的“夹江打假案”,传媒的道德评判使法院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判决,这是传媒干扰司法审判的一个典型事例,值得司法人员借鉴、反思并引以为戒。司法人员应尽可能使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不受干扰,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迟案件的审理直至危险消除,或在压力不可消除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改变管辖法院,尽可能在程序上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准入门槛,提高现有人员的司法水平。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尽量降低裁判的不公正性,这一点需要作为操作方的法官拥有极高的素质及司法审判水平。这些素质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知识水平、学术研究能力、案件分析能力、法条理解能力、综合知识结构等等,因此提升司法人员准入门槛,多角度考察司法人员的复合能力。同时,对于现有司法人员,加强培训和再教育,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自身对案件判断的掌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

再者,重视司法内部监督。中国现行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逐渐暴露出其弱点,就是弱化司法内部监督。审判人员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审判组织,在粗线条法官考核制度的助力下,以和谐团结为大方的审判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不便提出反对意见,于是容易形成高度统一的一方意见,这种情形在基层法院尤为严重。内部监督的缺位容易导致对案件独立性判断的失衡,因此应保证审判组织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明确审判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加强考察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促使审判组织更为独立、更为权威地行使审判权。

最后,引入陪审制度,让民众直接了解案件事实。在英美国家,司法权收到陪审团的严格限制,但这一点恰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让司法权变得更加有力量。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法律,恢复了陪审团制度,并于2009年5月实行。中国的法院也设有人民陪审员,但由于陪审制度的不完善,人民陪审员所起的作用几近于无。因此完善陪审制度,让民众真正了解案件事实,可以防止民众空穴来风的猜测,一方面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平衡司法和大众对案件的分歧,能够有效缓解司法、传媒和大众的冲突。

3.民众的理性培养

首先,提升民众整体知识水平。司法、传媒和民众存在冲突的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民众对司法认识的不深入和传媒的不合理引导。如果民众对司法有着足够深入的学习和理解,就不致于被传媒蛊惑,因此加强民众对法理的认识,提升民众综合知识水平,引导民众理性思考,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的独立性。而引导民众理性思考,传媒责无旁贷,这一点无论对于司法环境的净化,还是对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文化氛围的成型、经济的长足发展,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其次,做好民众思想工作。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民众坚定地相信法律是最后一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最强而有力的救济措施。由于司法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一些遗毒,加上近年来传媒不断揭露的一些和司法制度扯上关系的“内幕”、“潜规则”,民众对司法的权威发出越来越多质疑,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传媒更应该不遗余力地对司法作出更多正面的报道和解读,引导民众重拾对法律的信心,这样才能更好地化解司法、传媒和大众之间的冲突,从而使三者朝向更和谐的方向发展。

最后,法治宣传。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帮助大众构建法制观念。让民众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可能的立法事件,如增加各种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更多层次、更大数量的民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立法的讨论中,增强民众对立法的参与度,能从更深的深度激发大众对法律的解读,从而使司法和大众的冲突不攻自破。

参考文献:

[1] 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11).

[2] 韩元.法学家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陈兴良、贺卫方、蔡定剑、张志铭访谈[J].新闻与法律,2006,(2):57.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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