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纳税人可以与农户采取多种经营模式,但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之下,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在对比不同的经营模式及其相应税负,有助于纳税人作出相应的选择。
关键词:经营模式 税负 对比
对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2/3的中国来说,要实现全民奔小康,主要重心在农村。如果农民能过上小康生活,那么离中国梦的实现也不远了。很多颇有眼光的企业家扎根农村,在广阔的农村开辟一番新天地。但采取不同的公司经营模式,对其税负的影响较大。本文将着眼纳税人的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分析其税负水平差异,并归结出更有利于纳税人的经营模式。
1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畜禽产品的税负影响
所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就是公司和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饲料、兽药及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经营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在“公司+农户”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假设表1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某家禽饲养公司,201x年1-2月与当地农户签订委托饲养合同费用支出情况。
公司2月底全部销售所养家禽,共计70万斤,每斤售价5.2元,销售额合计364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税额为零,其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为零,但对企业而言还得考虑所得税的税负。
以上例为一期的话,201×年共计6期。
那么公司201×年全年销售收入为21840000元,共支出费用合计为16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1840000-16560000=528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280000*25%=1320000元。
在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前提下,家禽饲养公司当年全部应缴税额为1320000元。
2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生产销售畜禽产品的税负影响
2.1 对增值税的税负影响
所谓“公司、农户合作”模式就是由农户各自出资饲养畜禽,所养畜禽所有权归农户,饲养过程中的饲料费、兽药和疫苗费也有农户承担,饲养畜禽至成品后销售给畜禽公司,畜禽公司在收购后再加工或直接销售。在此模式下公司没有直接参与饲养畜禽,不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
产农产品,不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以上述某家禽饲养公司为例,如果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合作”模式,则其税负又有什么样的变化呢?在计算其增值税之前,首先要确认该公司为哪一类增值税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不同,计算所得税额当然会有区别。
从家禽饲养公司201×年1-2月的含税销售额3640000元看,201×年共计含税销售额约为21840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含)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年含税销售额约为21840000元,其年不含税销售额绝对超过50万元的标准,因此该家禽饲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家禽公司201×年1-2月从农户收购活禽70万斤,共支付货款276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月底全部将活禽予以销售,单位售价每斤5.2元,共计销售额为3640000元。确认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由于公司从农户那里收购家禽属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根據《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按收购价的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760000*13%=358800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3640000/(1+13%)*13%
=418761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418761-358800=59961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9961*(7%+3%)=5996.1元
按此数额推算全年应纳增值税=59961*6=359766元
全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996.1*6=35976.6元
2.2 对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影响
该家禽饲养公司201×年全年销售收入为21840000元,全年费用支出为16560000元,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再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中,但其他税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840000-16560000
-35976.6=5244023.4元
企业所得税=5244023.4*25%=1311005.85元
全年应缴税金=1311005.85+359766+35976.6
=1706748.45元
3 两种经营模式及其税负的对比
“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对家禽从幼苗至成品始终享有所有权,但因此产生的经营成本如:饲料费、兽药和疫苗及向农户支付的委培费等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还须承担家禽饲养过程中如家禽死亡、被盗,甚至因外界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产生的经营风险。相比之下“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下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该模式下家禽的所有权归属农户,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当然也有农户自行承担,公司只需按农户销售的家禽成品支付相当的售价。单就表面来看,公司更愿意选择“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而从深层次考虑税收问题,就不难发现,选择“公司、农户合作”模式在现行的税法体制下不仅没有降低支出成本,反而增加不少,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税收上。通过下表显示家禽公司在两种不同经营模式下的税负情况:
两种模式下全年的税额相差近40万元,占“公司+农户”模式总税额的29.3%,这样的税额支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家禽养殖企业应该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作出明智的选择。从国家层面,为什么有意识地减免一部分的税收去鼓励、引导畜禽生产公司走“公司+农户”模式?这主要着眼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
①农户都处于分散型状态,其资金实力薄弱,单靠其自身力量发展农村经济,难度很大。通过具备强大资金实力的公司的加盟,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公司+农户”模式下农户不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提供劳动力,就可以获取经济收入,这样的农户愿干、敢干,而公司可以在不聘用额外的劳动者、不支付额外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依靠农户的力量形成规模效应。这无形中又减少了公司的不少支出。
②“公司+農户”模式下除了公司可以合理利用农户的劳动力,集聚形成规模效应以外,还能通过公司有效地指导农户科学养殖,促使科技真正下乡,提高农村的科技生产力。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用意,可谓是用心良苦。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仅针对纳税人从农户回收家禽成品后直接销售,如果回收后再加工然后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4 结论
对比之下不难看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更适合公司及农户。公司可以降低所缴税额;农户可以在无风险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力获取经济收入并能在委培养殖过程中学习如何科学养殖,提高自身的养殖技术;国家尽管损失了一部分税额收入,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政策惠及全民,可以通过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推广,促使企业的技术得以在农村普及,有效利用农村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因大量农民工的涌入而带来的失业问题、城市房价问题等压力,真正实现全民奔小康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冷碧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运行机制研究[D].南昌大学,2009.
[2]杨娅菲,葛长银.“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节税分析[J].财会学习,2013(09).
[3]李玉忠,杨建军.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研究[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01).
作者简介:
陈晓梅(1983-),女,江苏南通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