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银芳
摘要: 目的:对临床干预对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围产儿结局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为今后的临床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方法:抽取在2012年1月-2013年12月间我院收治的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孕妇98例,将其按照治疗情况分成干预组合对照组,干预组患者在在终止妊娠前接受长达7天以上的干预治疗,对照组患者未接受任何治疗,对这两组孕妇的妊娠结局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干预组新生儿Apgar评分为(8.76±1.69),对照组较对照组新生儿Apgar评分为(6.55±1.27),干预组较对照组高(P<0.05);干预组新生儿体重为(2109±319)g,对照组新生儿体重为(2053±328)g,两组较无明显差异(P>0.05)。结论:对重度妊娠合并胎儿生长受限患者实施必要的临床干预治疗后可有效改善妊娠结局,值得关注。
关键词: 临床干预; 重度妊高症; 胎儿生长受限; 围产儿结局
【中图分类号】R45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9-0125-01 本次研究中出于对临床干预对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围产儿结局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的目的,对我院收治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患者展开了分组处理,并对其围产儿结局进行了对比分析,现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中资料来源于我院收治的临床确诊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孕妇,抽取其中的98例作为研究对象,在将其按照是否接受治疗分成了干预组和对照组,每组49例,对照组孕妇年龄在22-42岁之间,平均(28.5±12.7)岁,孕周在37-41周之间,平均(39.7±3.2)周,经产妇19例,初产妇30例;干预组孕妇年龄在21-42岁之间,平均(28.3±13.2)岁,孕周37-41周,平均(39.8±2.9)周,经产妇20例,初产妇29例。以上统计干预组和对照组孕妇年龄、孕周、产次等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存在比较价值,所有孕妇均经临床确诊为重度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临床资料完整,自愿接受临床研究,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1.2 方法
1.2.1 研究方法: 将以上统计研究对象按照是否接受治疗分成干预组和对照组,干预组在终止妊娠前接受至少7天的干预治疗,对照组孕妇在终止妊娠前不接受任何治疗。而后对这两组围产儿结局进行对比分析,观察指标包括:新生儿Apgar评分、死胎、新生儿死亡等。
1.2.2 诊断标准: 妊高症诊断标准:孕妇血压达到160/110mmHg甚至是更高,生化检验结果显示,24小时尿蛋白含量不低于2g,血肌酐水平超过106umol/l,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孕妇合并有头痛、头昏、视觉障碍灯症状。
胎儿生长受限诊断标准:在孕37周后,胎儿体重小于2500g,或是较同孕龄胎儿平均体重低两个标准差,或较同孕领胎儿平均体重低第10百分位数。
1.2.3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终止妊娠前不接受任何干预治疗。干预组:在妊娠终止前接受至少7天的干预治疗。具体措施包括:患者需侧卧位休息,并注重加强营养、吸氧、补充微量元素以及静脉输注氨基酸,能量合剂, 葡萄糖,针对妊高征合并胎儿宫内生长发育迟缓, 無凝血功能障碍者可低分子右旋糖酐 500ml 加肝素 25mg、复方丹参注射液 5 支(每支2ml), 静滴 5~6h, 连续 7d 为 1 疗程。治疗期间监测胎心监护, B 超监测胎儿宫内发育情况及羊水情况。
1.3 数据处理: 研究中相关计量资料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X±s)形式表示,对比中采取t检验,计数资料的对比则是采取Χ2检验,在P<0.05时,视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经对比发生,干预组新生儿Apgar评分为(8.76±1.69),对照组较对照组新生儿Apgar评分为(6.55±1.27),显然干预组较对照组高(P<0.05);干预组新生儿体重为(2109±319)g,对照组新生儿体重为(2053±328)g,两组新生儿体重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围产儿结局比较结果统计
组别例数新生儿体重(g)Apgar评分(分)对照组492053±3286.55±1.27干预组492109±3198.76±1.69t-3.298112.3627P-0.67530.0219表2两组围产儿结局比较结果统计[n(%)]
组别例数死胎羊水污染对照组498(16.33)35(71.43)干预组492(4.08)36(73.47)Χ2-5.6842.109P-0.01080.46373 讨论
临床上妊高症为妊娠期一种常见并发症,妊高症患者会并发子痫、脑出血、多脏器衰竭甚至是死亡。因子宫血管痉挛会导致胎盘供血不足,胎盘功能发生明显减退,致使胎儿宫内窘迫,生长发育迟缓,严重时会诱发早产、死胎等。胎儿生长受限为围生期一种严重并发症,会对儿童期以及青春期的体能与智力发育产生显著地影响[1]。因此对于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者展开积极的临床干预治疗对于改善妊娠结局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中通过对比发现,对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者在终止妊娠前展开了7天以上的干预治疗,结果发现,该组围产儿结局较对照组得到明显改善,新生儿Apgar评分较对照组高,死胎率较对照组低,这一结果与相关文献报道结果一致[2],证实了必要的临床干预可有效改善妊高症合并胎儿生长受限围产儿结局,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1] 张明娥.妊高症对母婴预后的影响分析[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0,15(10):324-325.
[2] 董艾莉.重度妊高征患者的临床治疗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1,15(04):44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