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力
惧啊惧吞公款怕败露毁凭证
文/杜力
6月25日,嵊泗县洋山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纳刘盼因犯贪污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5年至2012年期间,刘盼利用担任嵊泗县洋山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少入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公司公款。该公司在清算审计期间,刘盼害怕自己侵吞公司公款的事情败露,于2013年10月10日晚潜入嵊泗县洋山镇政府办公室,窃取新城公司会计账簿2本、记账凭证5本及笔记本电脑2台。刘盼窃取上述物品后在返回途中遗失记账凭证一本,后其将剩余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藏匿于家中并撕毁部分记账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刘盼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0443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为掩盖其贪污案发,窃取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后藏匿于家中并撕毁部分记账凭证,涉及金额达50万元以上,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