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迪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备受关注。现在个人理财的内容除了积累财富还有财富的保障和安排,如股票、基金、国债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重点主要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等方面。围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政策等,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理财风险;信息披露;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89-02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消费者缺乏理财意识。比较理财业务国内外的发展,个人理财最早出现在瑞士,1969年便成立了专业策划团体——国际理财协会。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涌现,个人金融资产的投资渠道迅速增加。据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已占到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美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年平均盈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而在我国,长期以来,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同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2005年初,四大国有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如今国内各商业银行都已对个人理财业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例如,据央行2012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商业银行共发行8 902款理财产品,超过2010年全年发行量的80%,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8.51万亿元,超过2010年全年发行的7.05万亿元。外国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步入成熟期,国外银行金融机构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重点发展对象。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发展较快,但无论从理念、内容、形式、服务上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从国内外消费者观念上看,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当消费者无法凭借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实现自己短期和长期的生活、财务目标时,他们会主动向理财规划师咨询。在我国,虽然人们的理财意识与理财观念在增强,但实际需求仍很小,主要是人们倾向于将个人财产储蓄起来而不愿委托他人打理,同时对个人理财业务不了解,缺乏认同感。
第二,理财业务人员认证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业理财人员。首先,现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业务人员,仅仅要求他们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或守则、认识并了解产品的特征、具有相应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证这些理财业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小时。而监管机构并没有出台专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目前对于理财业务人员监管情况是有商业银行自行开展的,监管部门没有参与其中的考核,导致从业人员监管不力,造成理财人员专业知识和理财技能缺乏。其次,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还有一些理财人员具备优秀的专业知识,但是素质不高,在为消费者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故意忽略产品的风险或夸大理财收益等,造成消费者亏损,使银行的信誉下降。
第三,理财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理财产品品种少,缺乏创新。从产品设计来看,少数商业银行未全面考虑客户的利益及其风险的承受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同时,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一些品名花哨的理财产品,而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仅是为了组合货币市场的产品,对国际业务或个人业务进行归类,金融创新层次较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创新范围狭窄、创新业务运用效果差,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导致各商业银行在同质化产品中恶性竞争。从销售售后方面讲,目前国内没有完善的理财产品售后服务体系,银行只注重销售而忽略了售后服务,在应对客户投诉方面处理不当,影响客户满意度;同时,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是手续繁多复杂,而且客户准入条件也很苛刻,也导致客户满意度下降,这些也可能影响产品销售的。从业务网点上讲,我国虽然有很多的产品销售网点,但是缺乏高品质的财富网点,不利于吸收高端的客户。
第四,银行风险的管理水平低,理财产品潜在风险大,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完善。银行虽已开展多年的个人理财业务,但尚未完全认识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目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已建立应对风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的风险预防流程,从而有效及时的避开各种风险。对比起来,由于我国处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初期阶段,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只注重业务扩张而忽略了风险管理,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对客户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在协议中侧重阐述本金安全及高收益率的保障,风险的描述较少,造成投资者忽略如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和短期套利行为引起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和央行票据与国债随着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产生的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少数银行在个人理财商品的营销宣传中存有误差,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有的银行过分强调预期的收益率。
二、解决对策
第一,完善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和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的体系,如美国的个人理财业务构成:一是大众化理财服务,二是在大众化理财服务基础上的半个性化理财服务,三是等同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个性化服务。在监管上,单独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制定消费者保护规则来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出现当消费者维权是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澳大利亚,针对独立理财师、签约理财师和雇员理财师这三种经营模式形成对不同的理财经营模式和服务层系分别监管体系。其中澳洲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对贸易实践法的执行;审慎监管局对储蓄机构、保险公司和退休金的审慎进行监管;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交易商执照发行。英国实行银行和持牌接受存款金融机构区别监管的模式,成立金融服务局实行一体化监管模式,确定监管具体规则并明确地位。我国应借鉴以上三国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准确界定不同类型的理财业务,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统一监管,完善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联合。
第二,加快银行理财产品改革创新。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调研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市场的环境与实际需求的特征,利用先进的技术,吸取国外的成熟经验,联合本行业的其他同行,一同研发适合我国现实的个人理财产品。明确掌握客户资料,了解不同客户的不同理财需求,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提高国人的理财意识。目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强,多数居民尚未真正理解理财观念。而发达国家自小为孩子讲解理财观念,培养儿童的理财意识,并长期发展这种理财教育;大力宣传理财产品,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理财观念和理财产品;借助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了解个人理财内涵及其业务流程。
第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要求理财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收益情况报告和收益测算依据,完整、准确、详尽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在发生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做出披露。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的披露不仅有利于对客户的保护,同时也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需要第三方评级的产品,专门设立评级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进行最少每天一次的检查并将结果公诸于世。
第五,提升技术科技含量,加强理财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工具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软件建设。应重视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建立投资培训学院,培养理财人员在金融、投资、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严格理财人员进入门槛。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做好理财人员后备人员储备,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将理财业务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仲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