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娜
(1.聊城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2.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采女是日本古代地方豪族献纳给中央王权的女性群体,其身为地方豪族的姐妹或女儿,起到了连接中央与地方的作用。采女制度的产生与演变反映了日本古代王权与地方豪族力量对比的过程,在王权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迄今为止,日本学者已经对采女从诸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如从女性史、社会性别角度考察的有門脇禎二:《采女——献上された豪族の娘たち》,東京:中央公論社,1965年;関口裕子:《八世紀における采女の姦の復元》,《日本歴史》第535号,1992年12月;義江明子:《古代女性史への招待——〈妹の力〉を超えて》,東京:吉川弘文館,2004年等。从采女性质角度考察的有折口信夫:《宮廷儀礼の民族学的考察——采女を中心として——》,《折口信夫全集》第6卷,東京:中央公論社,1973年;倉塚曄子:《巫女の文化》,東京:平凡社,1979年;曽我部静雄:《仕丁と采女と女丁の源流》,《法制史研究》第1号,1951年等。从个案角度研究的有木下正子:《八上采女に関する覚書》,《古代史の研究》第2号,1980年11月;鈴木啓;《安積采女と多賀城創建》,《福大史学》第74、75号,2003年3月;松原弘宣:《板野采女と女性国造》,《考古学と地域文化——一山典還暦記念論集》,一山典還暦記念論集刊行会編,2009年6月等。从制度角度研究的有渡部育子:《令制下における采女貢進制について》,《秋大史学》第22号,1975年6月;礎貝正義:《郡司及び采女制度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78年;土田可奈:《古代キサキ制度における采女》,《資料学研究》第1号,2004年3月等。从文学角度研究的有池田三枝子:《歌語としての〈采女〉》,《実践女子大学文学部紀要》第42号,2000年3月;桜井満:《采女と万葉集》,《国学院雑誌》第70巻11号,1969年11月;三谷栄一:《古事記の成立と氏女·采女の伝承——稗田阿礼女性論再考序説》,《国学院雑誌》第63卷9号,1962年9月等。,但对律令制确立之前*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日本古代律令制度确立于大化改新(645年)之后,完成于大宝令、养老令颁布之时(8世纪)。的采女与古代王权及地方豪族的关系视角进行考察,国内鲜有问津。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该时期的采女与古代王权的关系进行一番探讨。
正如古代日本的许多制度皆是来源于中国一样,日本采女及其制度的起源也首先从中国的角度进行考察。据史料可知,中国在东汉便有采女这一称号。《后汉书·皇后纪》中记载:“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奉不过粟数十斛。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汉法常因八月筭民,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所以明慎聘纳,详求淑哲。”[1]《说文解字》中“采”有“捋取也,从木从爪”之意。东汉学者应劭解释曰:“六宫采女凡数千人。案采者,择也,天子以岁八月,遣中大夫与掖庭丞相工,率于洛阳乡中阅视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长壮皎洁有法相者,因载入后宫,故谓之采女也。”[2]由此可知,中国古代的采女即指皇室按照某种标准从民家挑选入宫的女子,在东汉只是三等普通宫女,隋炀帝时期才将其并为后妃之列,且只属于最下等妃嫔[3]。曾我部静雄认为日本第一部正史《日本书纪》(以下简称为《书纪》)中最早出现采女记载的仁德天皇时期,相当于中国的东晋末南北朝初期,大量出现采女记载的雄略王时期,正值中国的南朝刘宋时期,当时两国通交频繁,中国的采女制度传入日本,在雄略王时期成为普遍现象也是有可能的。他又指出传播路线不一定直接从中国,也许经由朝鲜半岛南部古时的三韩到达日本,因为《书纪》中有从百济献采女的史料[4]。础贝正义不同意此观点,他指出日本的采女制度与中国的在本质上有极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纳贡者与纳贡的意义上。他认为在中国采女制度传入之前,日本便有可能存在着采女的某种原初形态,双方只是名称相同而已。并且,关于其日语发音「うねめ」*关于「うねめ」的语义尚无定论,本居宣長(《古事記伝》42)主张「うねべ」是「うなげべ」的约音,「うねめ」是由「うねべ」转变而来的。谷川士清(《倭訓栞》前篇4,宇之部)主张「うねめ」是「うなゐめ」之意。賀茂真淵(《万葉考》2)主张是「氏之女」之简略转变。壺井義知主张是「畝(うね)女」之意。转引自[日]礎貝正義:《郡司及び采女制度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78年,第225页。的词义众说纷纭,未有定论,但皆与中国的“捋取”之意无关。木宫泰彦从文献记载分析得出,8世纪初日本第八次派遣唐使之后,中日文化交流的路线才转移到南路,即不再经由朝鲜半岛,而是直接横渡东中国海到达彼岸。在此之前皆须途经半岛,尤其是百济[5]。因此笔者推测,5世纪时,采女制度也应该由中国传到朝鲜半岛之后又转至日本的。但比较两者,只有“容貌端正的女子”是相同点之外,无论采女的身份来源还是纳贡的目的,中日两国都有区别,日本只是借用了中国的汉字而已。因此,日本采女制度也许只吸收了中国采女制度的一小部分,绝大部分仍属于日本本土的文化根基,从这一点也能体现出日本将外来制度本土化的特点。
浅井虎夫曾说:“后宫女官的数量及种类众多,但要论历史悠久的女官非采女莫属。”[6]209日本历史上最早有采女的记载见于《书纪》仁徳四十年(352年)二月条:“是岁,当新尝之月以宴会日赐酒于内外命妇等,于是近江山君稚守山妻与采女磐坂媛。二女之手有缠良珠。皇后见其珠,既似雌鸟皇女之珠,则疑之命有司,推问其玉所得之由。对言,佐伯直阿俄能胡妻之玉也。仍推鞫阿俄能胡。对曰,诛皇女之日探而取之,即将杀阿俄能胡,于是阿俄能胡乃献己之私地请免死。故纳其地赦死罪,是以号其地曰玉代。”[7]309
此段主要讲述的是:皇后在某次宴会上发现近江山君稚守山的妻子与采女磐坂媛所持有的珍珠好像是雌鸟皇女的,于是询问其由来,近江山君稚守山回答说是从阿俄能胡的妻子处得来的。皇后又质问阿俄能胡,他回答说是其杀掉雌鸟皇女后获取的。于是,皇后便想杀掉他。阿俄能胡希望通过献上自己的土地以求皇后赦免他的死罪。皇后答应了其请求,并将呈献的土地命名为“玉代”。
浅井虎夫认为这段记载出现的时间便是采女的起源时间[6]209。门胁祯二主张该处并不能作为采女这个身份出现的最初时期。他认为此史料是用来说明“玉代”这一地名由来的,其中出现的“采女”一词有可能是《书纪》的撰者使用编撰时期的词语,并非是仁德天皇时期的产物[8]12。笔者同意后者的说法,此史料中该女子并非重点,也未提及采女这一名称的作用及意义,因此不能将这一史料作为采女最初产生的证明。并且,阿俄能胡只是进贡了土地作为赦免死罪的筹码,并未呈献女子。由此可以推测,当时也许还没有出现采女这一身份群体,也未有纳贡采女的现象。
仁德天皇的儿子履中天皇作为皇太子即将登位(399年)之时,其弟仲皇子假冒太子之名与太子妃私通,事后担心太子知道招致杀身之祸,于是欲杀太子。倭直吾子笼为一地方豪族,与仲皇子交好,故知道仲皇子的阴谋。皇太子怀疑其欲将其除掉,吾子笼便将自己的妹妹日之媛献给太子,以求赦免死罪。太子最终答应了他的请求。“其倭直等贡采女,盖始于此时欤。”[7]324倭直氏即是当时大和盆地传统的有力豪族之一。门胁祯二认为最后一句话是《书纪》的编者注解的,由此证明在8世纪初《书纪》编撰之时倭直氏这个大和豪族已经有向朝廷贡献采女的传统,并且将此事件作为该豪族向中央朝廷纳贡采女的起源,当时的日之媛即为第一位采女[8]13。笔者认为这段材料只能说明早在5世纪初地方氏族为了免罪而将自己的妹妹献给皇太子的现象就已经产生,但当时日之媛是否被叫做采女,采女这一名称是否是《书纪》的编者主观挪用同时代的律令制用语,还有待考证。
此外,关于倭采女,《书纪》雄略二年(458年)十月丙子条也有记载:“丙子。幸御马濑,命虞人纵猎。问群臣曰,猎场之乐使膳夫割鲜,何与自割。群臣忽莫能对,于是天皇大怒。拔刀斩御者大津马饲。是日,车驾至自吉野宫,国内居民咸皆振怖。由是皇太后与皇后,闻之大惧,使倭采女日媛举酒迎进。天皇见采女面貌端丽,形容温雅,乃和颜悦色曰,朕岂不欲赌汝妍笑。乃相携手入于后宫。(略)自兹以后,大倭国造吾子笼宿祢,贡狭穗子鸟别为宍人部。臣连伴造国造又随续贡。”[7]362-363
门胁祯二认为该史料出现的“大倭国造吾子笼”即为当年的倭直吾子笼,而“倭采女日媛”便是当年倭直吾子笼呈献给皇太子的妹妹日之媛,同时指出受律令制时期采女的职能,即负责提供并服侍天皇用膳的影响,该史料中采女为天皇献酒之事虚构的可能性极大[8]14。笔者对此也有些质疑。履中天皇即位至雄略二年至少有50多年的时间跨度,如果此处“日媛”是吾子笼的妹妹日之媛的话,那么日媛的年龄至少也有50多岁,这与史料中“面貌端丽,形容温雅”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此段材料并非历史事实,只是反映出了地方豪族贡献美女不仅有免罪的作用,而且起到了平息天皇怒气、表明效忠天皇的诚意和决心的功效。或者“日媛”与“日之媛”并非指同一人,“日媛”也许是倭直氏继日之媛之后再次献给天皇的采女。
进入5世纪,大和朝廷与中国不断发展友好邦交,其中赞、珍、济、兴、武五位大王先后遣使中国朝廷,史称“倭五王”时期*倭五王究竟与《日本书纪》中记载的哪几位天皇对应尚不明确,主要争议点在于赞对应应神天皇、仁德天皇还是履中天皇,珍对应仁德天皇还是反正天皇。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倭五王就是仁德、反正、允恭、安康、雄略五王。。统计该时期记纪中出现采女的次数(见表1),可发现允恭王时期提到了两位,而雄略王时期除去重复所指之外,共有9位。而且,纳贡地除了百济与不明确的之外,大多数是大和,其次是伊势和吉备。虽然该时期的记载并不一定是历史事实,但反映了当时的状况,即倭五王前期有进贡采女的现象,但为数不多,且几乎都是大和进贡,到了雄略王时期,采女的数量明显增多,且纳贡者不止大和。究其原因,可能同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
据日本学者考证,日本早在4世纪中叶,畿内的大和部落完成了国家统一,建立了大和朝廷。随着国力逐渐增强,对外出兵朝鲜半岛,与高句丽进行对决,进攻百济、新罗。同时对内不断扩张,使周围中小豪族归顺于大和政权,为了提高必要的军事实力与确保手工业生产物的充足,从大陆吸取了“部”这种新的国家组织管理生产的方式,确立部民制;多处配置朝廷直属的屯仓,加强对地方势力的支配;完善氏姓制度,提升王权的高度权威与绝对统治。因此倭五王时期,中央朝廷获得了空前广阔的势力范围和强大稳固的专制统治权力,这些从考古发现及与当时的中国刘宋通交记录中皆可证实。比如经考古发掘,3世纪末至4世纪末,在以畿内为中心,包括濑户内海、九州北部在内的广大区域内,出现了被称为前方后圆坟的高塚坟墓,5世纪后已达九州南部至东北南部。象征权力和身份的庞大古坟不断向各地扩展,不仅体现了日本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反映了大和朝廷以畿内为中心逐步向周围扩张的事实。另外,倭五王频繁向刘宋派遣使节寻求册封,政治目的是想让中国承认其国力已然增强,让其支持自己统治朝鲜半岛各国的权利,提高自己在东亚世界中的声望,同时加强王权在国内的政治统治地位。由此可知,倭五王统治时期,至少5世纪前半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外交活跃。并且,由于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统治方式,臣服的豪族领主尽忠职守,甘愿归顺中央朝廷。因此,并未出现大规模进贡采女以表忠心的现象。
表1 倭五王时期采女的纳贡地及宫中境况
然而,随着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的发展,地方豪族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终导致了其对王权势力的不满和反抗。5世纪中期以后,各地陆续出现多起蔑视皇权的事件与动乱。
雄略七年(463年)八月,吉备下道臣前津屋以小女儿为天皇,以大女儿为自己,让其互相争斗,见小女儿获胜,便拔刀将其杀死。又以小雄鸡为天皇,将其羽毛、翅膀都剪掉,以大雄鸡为自己,让其互相厮杀,见秃鸡获胜,便拔刀将其杀死[7]370。该段材料虽不一定真实,但说明了当时的吉备国实力强大,自信心十足,敢于向皇权挑衅的状况。同月,吉备上道臣田狭因不满雄略天皇夺其妻,投靠百济发动叛乱。雄略九年(465年)三月,雄略天皇将吉备上道采女大海赐予远赴朝鲜半岛攻打新罗的大将军纪小弓宿祢为妻,以照顾其生活[7]370,375-376。虽然有学者认为记纪的撰者故意编造吉备叛乱等事件,是为了造成使吉备臣服于大和朝廷的假象。但一定程度也反映了一个现象,即当时也许的确出现了反叛的地方豪族,为了使这些豪族臣服于王权,迫使其将自己亲近的女性作为人质纳贡给中央朝廷。
从史书记载上看,伊势、大和两地并未发生叛乱或侮蔑王权的事件,但也需要献采女,这也许是因为此两处都位于十分重要的地理位置上。伊势是大和朝廷通往东国*日本古代的地理概念,其行政区划随历史发展有所不同,目前普遍认为指的是现在的关东地区。参见[日]《日本歴史大辞典》,東京:河出書房新社,1985年,第125页。的重要海上交通枢纽,且供奉天照大神的伊势神宫亦建于此;大和不必言,地处畿内,是整个国家的中心所在。因此,让居于重要地理位置的豪族贡献采女,其实质也是为了便于加强对重要地域的控制,使当地的豪族绝对服从于中央朝廷,采女实际也算是人质。门胁祯二从这一角度分析认为采女最早起源于5世纪中期,即雄略天皇时期[8]30。笔者认为该结论只是从采女作为人质表示地方豪族对大和朝廷的服从效忠这一角度得出的,并未考虑采女产生的其他原因,如作为赎罪的原因。其实,除了以上两个原因之外,恐怕还存在着其他因素。
从5世纪后半期开始,日本列岛陆续出现了许多圆形的群集小坟墓,这些群集坟与之前的前方后圆坟不同,镜、勾玉之类的随葬品极少,铁武器、马具、铁农具等增多,从这些考古发现能推测,这些群集坟为当地有势力的农民所有,他们既耕种土地、负担租赋,又担负从军戍边的职责。而且该群体正在壮大,尤其拥有了日常化的武器,这些都有可能威胁到当地豪族的统治。为了防备镇压有力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寻求中央朝廷的帮助,因此向大和朝廷献上自己的姐妹或者女儿以表对其专制统治的忠诚也不是不可能的。由此可知,采女也有可能是地方豪族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势力主动献纳给朝廷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采女最初并不是类似于律令制时期宫廷中的下级女官,她们是在天皇(即古代的大王)的专制权力逐渐增强,控制地方各豪族势力的背景下出现的。有些采女是为了替家人赎罪而被纳入宫中,虽然作为赎罪的交换工具不限于采女这种身份*还有其他身份不明确的,如韩媛。见[日]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書紀卷14[M].東京:吉川弘文館,1983年,第359页。,但采女的确有这种作用。大多数采女是作为人质由地方豪族被迫献给天皇的,也有部分采女是地方豪族主动献出的。但无论如何,采女的出现反映了古代王权专制程度的增强,对地方势力控制欲的膨胀。
由《书纪》可看出,倭五王时期之后,有较长时间几乎没有关于采女的记载,直到舒明天皇时期(629~641)才频繁出现(见表2)。这其中也与当时的王权演变、政治社会背景有关系。
雄略期之后,尤其进入6世纪,国内外的社会局势日趋严峻。钦明二十三年(562年)正月,任那日本府被新罗所灭。这对大和朝廷来说是个沉重打击,政治上宣告了日本统治朝鲜南部地区时代的结束;经济上丧失了朝鲜提供的物质、技术、劳力来源等纳贡品。同时,国内的政治矛盾愈加严重。皇室贵族疯狂侵占地方豪族的领地与部民,扩大自己的屯仓,在领地内私自设置部曲与田庄。而地方豪族又凭借自己发展起来的地位和强大权力,霸占献给天皇的纳贡,占有国家土地,扩充自己的经济、军事实力。双方的矛盾日趋尖锐,继体二十一年(527年)爆发了北九州筑紫国造磐井叛乱的严重事件。该事件不仅切断了大和朝廷与朝鲜半岛的交通要道,而且本该归顺的国造发生背叛,天皇的专制权力必定遭受冲击,反映了地方豪族与中央权力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对抗。
表2 6-7世纪的采女及其宫中境况
另外,朝廷内部身居要职的大氏姓贵族之间的斗争日益加剧,一是表现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继体二十五年(531年),继体天皇去世。以苏我氏、葛城氏等拥有臣姓的贵族拥立钦明天皇即位,以大伴氏、物部氏为代表的拥有连姓的贵族则拥立安闲天皇,两相对立,持续时间长达6年之久。二是表现在是否信奉佛教的问题上。6世纪中叶左右,随着葛城氏、大伴氏等相继没落,苏我氏与物部氏把持朝政,围绕崇拜佛教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展开激烈的争斗。保守派物部氏主张排斥废除佛教,巩固神道教的地位,而改革派苏我氏主张引进佛教。结果,苏我氏获胜,其独裁权力不断增强,物部氏从此衰落。最终,苏我氏杀害了当时的崇峻天皇,拥立了自家的外甥女为推古天皇。
因此,雄略朝至崇峻朝之间是个社会动荡不安、政治矛盾尖锐、王权更迭频繁的阶段,皇室内部的权力博弈使中央朝廷无暇顾及地方豪族的动态,也无力持续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因此各地豪族也就没有纳贡采女的必要。正如门胁祯二所说“地方豪族对大和朝廷的归顺程度越高,纳贡采女数量增多的可能性越大。”[8]38
推古天皇即位之后,苏我氏本想利用其继续垄断朝政,但推古天皇执政贤明,不愿以“不贤”之名流传后世,便于第二年(593年)立厩户皇子为太子,即圣德太子,让其摄政,掌管朝廷大权。圣德太子有很强的政治抱负,他深谙佛法崇尚中国的先进文化与制度,摄政后便尽力仿效,积极将其移植和输入,不断扩大皇室的权力,制定了作为官员秩序之基本的身份制度“冠位十二阶”(603年)及官员必须遵守的国法“十七条宪法”(604年)。前者主张以个人的才能与功绩获取象征官职的冠位,有助于打破传统的以氏姓为基础的官员秩序和加强王权。后者从儒家思想角度论述了国家、家庭中的等级制度,规定了不同阶层人们的社会地位与权利义务,目的是要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强化王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对外推行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欲与中国进行对等关系基础上的交往,摆脱“附属国”的形象,提高国际地位。这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古代国家的组织结构,推动了文化事业的空前昌盛,奠定了日本古代国家不断发展、强化的基础。
圣德太子新政使王权地位得到了提升,其仁慈圣明获得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据《书纪》记载,圣德太子去世那天,“是时诸王诸臣及天下百姓悉长老如失爱儿而临酢之味在口不尝。少幼者如亡慈父母。以哭泣之声满于行路。乃耕夫止耜。舂女不杵。皆曰。日月失辉。天地既崩。自今以后谁恃哉。”[7]159-160此材料虽然并不一定真实,但却反映出一个现象,即推古时期,以圣德太子摄政的中央朝廷基本上是民心所向的,地方豪族为了表示对王权的效忠与归顺,主动向朝廷纳贡采女也不无可能。因此,舒明天皇时期出现了诸多有关采女的记载(见表2),她们也许就是推古天皇时期被纳贡入宫的。
继圣德太子去世之后,推古天皇在推古三十六年(628年)死去。由于其生前未立太子,因此围绕皇位继承的问题,苏我氏豪族与圣德太子的儿子山背大兄皇子集团在朝廷内外展开明争暗斗,先是拥护田村皇子即位为舒明天皇,后又有意扶持亲苏我氏的古人大兄皇子为天皇,最终苏我氏逼迫山背大兄皇子自杀,扫清了确立自己霸权的障碍,并改立舒明天皇的皇后宝皇女为皇极天皇,自己掌握着实际的独裁权力。其专横跋扈、漠视皇权的所作所为令圣德太子的后人及朝廷官员忍无可忍。再加上当时朝鲜半岛三国相继发生政变,中国唐朝的国力日益强盛,对半岛局势的干预升级,新罗也强势进占任那,实力不可小觑。如此极有可能使日本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难境地。因此,推翻苏我氏独裁,重振天皇的权威,统一王权,加强国内体制是解决内忧外患的有效途径。正如恩格斯所说:“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9]在此背景下,大化元年(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等人发动准备已久的政变,成功消灭了苏我氏一族。同年宣布“遵上古圣王之迹而治天下”[7]218-219的治国方针(大化元年七月戊寅条),派遣国司分赴东国和大和,考察民情,制作户籍、造田亩,翌年正月发布“改新之诏”,正式开始实行政治、经济改革。诏书中明确规定了采女的纳贡条件与租庸标准。“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粮。”[7]226门胁祯二认为此时采女的纳贡被制度化,只是律令制逐步完备的过程中,与规整部民、整编地方豪族的儿子或民众做天皇近卫军、征用仕丁做宫廷杂役等类似的强制征用的一个环节[8]45。同时他还怀疑该史料的真实性,指出采女贡进制度不可能开始于7世纪中叶或末期,该规定只是以飞鸟净御原令、大宝令、养老令等为基础编造的[8]47。渡部育子主张虽然改新之诏有伪造的成分,但其中的采女贡进规定被认为是大化时期制定的也没有什么不妥[10]。础贝正义也认为采女制是成文于大化改新,确立于大宝令时期[11]。笔者同意后两位学者的观点。
接着天武十一年(682年)三月,天皇下诏颁布了采女的服制规定:“诏曰。亲王以下百寮诸人。自今已后。位冠及襅。褶。胫裳莫著。亦膳夫。采女等之手襁。肩巾〈肩巾此云比例。〉并莫服。”[7]361最终随着大宝令、养老令的颁布与实施,日本完成了律令制国家的转型。律令中的后宫职员令规定了采女的入选标准、宫中的职能、生活等各个方面,标志着采女制度的完全确立。
日本古代律令制确立前的采女是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中央朝廷与地方豪族的权力博弈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群体,采女的纳贡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定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治行为。采女的起源与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王权的演变过程。其纳贡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地方豪族为了免罪而将自己的姐妹或女儿作为采女献给大王;其二,地方豪族为了向中央朝廷表示效忠与服从将采女作为人质被迫献给大王;其三,地方豪族为了向中央朝廷表示归顺与忠心自愿将采女献给大王。此三种情况均是在中央势力对地方豪族的专制背景下产生的,而且采女的纳贡数量越多,纳贡地域的范围越广,表明地方势力对中央朝廷的归顺程度越高,中央集权化的程度越强,反之则弱。由此可以看出,无论采女被纳贡的原因如何,其作为连接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桥梁,实质上只是政治工具,兼有通婚和役使的双重作用,毫无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可言,这一点从她们在宫中的生活状况也能推断出(见表2)。但毋庸置疑,通过考察采女的发展历程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古代王权与地方豪族的关系,尤其双方实力高低的演变。这正是本文想要探寻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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