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少青
摘要: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该行为打破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可以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本文对几种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进行分类,并针对几种典型的贿赂手段该如何进行审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贿赂手段;审计
一、前言
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部分企业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在企业竞争中争得优势地位,出现了“劣胜优汰”的恶劣现象,造成了市场竞争混乱的局面。同时,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中合法竞争企业的权益,削弱了其在竞争中应有的优势。这种现象可能会造成违规竞争的恶性循环,使得部分企业不再将提升产品价值放在首要位置,取而代之的是着重关注如何进行公关以及商业贿赂。目前来看,商业贿赂这种“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去除的一颗“毒瘤”。作为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罪魁祸首之一,商业贿赂开始被社会各界瞩目。
二、商业贿赂的手段
(一)非正常回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退给对方或个人一定比例的价款,通常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在在账外暗中进行。当我们在酒店就餐或是在娱乐场所消费时,经常会看到服务员在开启酒瓶后会立即收走瓶盖。这些瓶盖其实就是娱乐场所向供应商收取回扣的计费依据,供应商通过向娱乐场所以较高的价格回收废弃瓶盖的这种方式来进行贿赂。
(二)不合理的折扣。销售方采用不明示或者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方式支付购货方“折扣”,这种行为已不再是正常商品购销中的让利,而是贿赂行为。
试举例,A公司将单价1000元一件的商品按8折卖给交易对方B公司,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A公司应该按照折后价开具发票并入账,但是A公司按原价1000元开具发票,这样一来B公司的入账采购成本则为折扣前得1000元,虚增了采购成本。A公司每件商品200元的“折让”好处则落入B公司的私人口袋中,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
(三)不合理的附赠。附赠的对象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经营者且附赠的价值很大。一般以这种方式来引诱购买方与其发生交易排挤竞争对手。若附赠的对象是经营者,那么这种附赠行为很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
(四)不合理的佣金。佣金给付的对象并不是中间人而是交易对方。这里的中间人并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服务行为并未发生,但是经营方支付了佣金且佣金金额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商业贿赂的审计方法
(一)针对不合理的佣金收付的审计方法。有关佣金的规定,对给付者、收受者以及收受佣金的中间人这三者均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接受佣金的中间人必须在交易的促成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服务,而且其前提是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佣金给付的对象非中间人实为交易对方则为商业贿赂,同时中间人的合法经营资格也影响着佣金给付行为的归类;中间人在发生交易的过程中是否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如果收受佣金的中间人在这次交易中并未提供服务却得到了“佣金”那么经营者向中间人支付的所谓的佣金则很可能是其进行商业贿赂的一种手段。凡是超过国家规定的佣金金额的给付标准的同样具有商业贿赂风险。以上几点在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尤为重要,需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
(二)不合理折扣的审计方法。“账外暗中”是区别折扣合理与否的重要条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购销双方均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如实记入账务之中。销售方确认收入的金额按照折扣以后的价格进行记账,同时据此金额进行发票的开立。购买方的采购成本依据折扣以后的价格进行入账。其中的销售退回或折让应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销售退回或折让协议。如果发生退回或者折让,要依据其发生的时间在确认收入前或后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入账。若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那么销售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以退回或折让后的价格来入账,发生在确认收入后的话,销售方依旧按照退回或折让的金额来冲销之前的销售收入,而且被退回的商品要冲减已结转的成本。同样,购货方也应该根据退回与折让来冲减采购成本。折扣须明示入账,购买方将所得的折扣作为本单位的额外收益占有或将其记入其他科目上就属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销售方往往会在价款上给购买方一定的折扣,购买方应该将折扣金额冲减采购成本,而不是通过将其记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最后结转为自己的净资产。审计人员在审计折扣时,应该从多方面考虑,在关注折扣商品是否明示如实入账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它的入账科目是否正确。如果购买方没有将折扣金额冲减采购成本,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将其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仍然属于未按规定入账,应认定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三)回扣的审计方法。账外暗中作为回扣自身的重要特点通常用于区别回扣和折扣。不论是回扣的给付还是收受均发生在帐外暗中,而折扣则是针对给予交易对方的价格优惠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入账。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贿赂形式,其金额数一般是根据双方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
收受回扣的一方一般会选择账外设账的方式规避风险,比如采用虚开账户这种方式收取回扣,有些收受回扣的单位会通过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来收取回扣以此来躲避检查。听从领导的安排的支出极易形成胡乱开支,成为职工福利的一个来源或者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针对这一情况,被审查单位的账户开立情况、单位职工个人开户情况等均需仔细核实。审计时需结合盘点、观察、调查等审计方法核实那些可能形成账外资产但并不入账的实物回扣。
(四)附赠的审计方法。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只对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以经营者为附赠对象就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附赠的价值过大的如车子、高档奢侈品、商品房等,以此来引诱交易相对人与其发生交易,进而排挤竞争对手,则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审计时,针对收受方不按相关规定将其收到的赠品入账或入到账外附赠行为,首先应判断其附赠是否为属于商业惯例的小额礼品并分析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其次在调查其具体交易的过程中需重点观察账外资产,并分析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四、结束语
虽然就目前来看,商业贿赂行为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但我们相信通过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把握,掌握几大典型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审计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犯罪行为。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正确理解,将会进一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这样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市场经济竞争的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且快速的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建平,刘书宏.关于强化商业贿赂审计监督的思考[J].审计实务,2011,(7):18-19.
[2]李芳晓.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讨[J].审计研究,2011,(03):95-101.
[3]崔会保,许法文.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J].经济与法,2007,(01):323-325.
[4]王宝庆,王凌燕.反商业贿赂审计策略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05):23-26.
[5]朱海燕.商业贿赂手段及其审探讨[J].审计与理财,2009,(03):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