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府责任定位分析

2014-06-23 01:57:11李敏
时代金融 2014年14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养老保险事业单位

李敏

【摘要】政府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所以政府应对其在改革中承担的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和调整。总的来说就是要在在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配套措施的设置、转制成本的承担等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多元化的碎片状态,尤其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双轨制”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反应强烈。相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多年来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依旧实行传统的财政退休制。虽然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近些年在各个地方陆续实行了试点改革,但是由于各自为政,全国没有统一的法规。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五花八门,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差别很大,改革还只是停留在地方试点阶段。一个原因在于我国的事业单位过于复杂,尚没有完成分类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推进。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改革中政府的责任界定不明确,没有适应改革的要求进行及时的调整。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界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不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要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和及时调整。总的来说,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在制度设计、组织实施、财政保障和监管等四个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和主导者,首先应该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即按照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共享”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阵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还承担着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一方面要对对制度提供财政支持,另一方面要根据需要承担制度转制成本,解决社保的隐性欠债。政府还担当着推动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与监督机制,推动立法建设,创造适宜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重要职责。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责任也将从以往的“无所不包”向“有限保障”的方向转变,建立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新制度。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缺位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来自于制度设计缺位该管的没有管到。养老保险“双轨制”呈现的是财富的创造者和财富的分配者退休待遇倒挂,一直以来受到诟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施打破城乡、地区、身份和行业差别,全民共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由于制度设计的缺位,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到。目前各地实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也存在很多政府責任缺位的问题:一是,只改事业单位,不改公务员,这样就会造成旧的“双轨制”没有解决,新的“双轨制”又出现了;二是相比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各自为政,国家层面没有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造成各个地方在实施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发办法与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不统一。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三是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转制成本的承担方面没有形成明确地责任分担机制,这样无疑会形成巨大的历史欠账,也会影响改革的深入推进。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

基于目前政府在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责任存在的诸多缺位,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的责任进行合理地定位。

第一,作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央政府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制定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政策框架,以公平性价值理念推进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模式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改革,实行机关、事业、企业、农民四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联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同群体之间的互相攀比,使得改革能苟顺利推进。

第二,政府要承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制成本。目前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偏低,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只有百分之50几,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着巨大的隐形负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解决历史欠债问题,无疑会大大降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待遇。政府必须要承担转制成本,隐性负债的产生源于向“老人”(新制度实行前已经退休人员)和“中人”在改革前没有保险的积累。因此政府必须兑兑现他们在退休制度下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不然简单套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用到的所谓“视同缴费”,而是实实在在地做实,从而偿还由于制度转轨而产生的巨额隐形债务。由于隐性债务金额巨大,所以对债务的偿还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隐性债务进行合理的分摊和消化,建立支出预算制度和财政专户,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在偿还转制成本中的比例。政府不仅应当划清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而且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根据债务产生原因相对应和与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制度改革中的财政责任。另外,探索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减持国有股等为我国养老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还可通过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等办法削减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由于缴费和待遇计发参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那么的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减少改革的阻力那么必然遭受阻力。有必要建立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制,使得退休的待遇水平不会大幅度下降,职业年金应采取由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模式。事业单位筹集的那部分,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渠道的不同,财政和单位根据比例分别承担,那么也必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财政责任。如此,才能更深入地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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