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探讨

2014-06-23 01:23:09郑庆明
时代金融 2014年14期
关键词:融资风险金融监管小微企业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创了小微企业融资新局面。但是,小微企业在享受互联网金融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诸多风险。本文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分析了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在对风险成因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内部控制、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风险化解,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及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小微企业 融资风险 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自1993年我国“三金工程”正式启动和1996年招商银行首开中国网络银行业务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广泛发展已逐渐演变成我国金融业务的主导力量。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发展迅猛、品种多样、由点及面”的显著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给予高度评价。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其透明度高、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等优势为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契机。加之其品种的多样性更适合广大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招商银行U-BANK8、浦发银行“信贷工厂”“吉祥三宝”等一系列创新融资服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由点及面的推广,将逐渐发展成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新平台。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一是技术性。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托数据信息完成交易活动,对数据的处理、记载,产品开发以及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是创新性。互联网金融能够顺势发展,从网上银行发展到今天的企业融资平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创新性。P2B、P2P交易平台、“平安盈”等创新产品给广大客户及小微企业融资带来了新发展。

三是广泛性。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进而为客户提供“3A”服务,即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及任何方式(anyway)。

四是前瞻性。互联网金融以先进的技术,能够根据广大客户的需求和未来市场发展状况,开发出具有前瞻性的创新产品模式,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针对小微企业内外部融资的短板,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拓宽融资平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需要,具体表现如下:

1.以创新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依靠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克服了传统金融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门槛高的局限性。如“阿里金融”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以微型信贷技术创新为核心,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阿里金融通过“阿里巴巴B2B(商业对商业)”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客户积累的信用数据及行为数据,利用网络数据模型及交叉检验技术确认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据此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小额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据阿里巴巴平台的调研数据,约89%的企业客户需要融资,融资需求在50万以下的企业约占55.3%,200万以下的约占87.3%。截至2013年6月末,阿里小贷投入贷款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客户超过32万户[2]。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流动性的融资平台,提高了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动性。

2.以低融资成本促進小微企业持续发展。银行基于安全性原则一般要求小微企业在进行贷款时必须要有担保或抵押,如银行对申请期限为6个月、100万贷款金额的小微企业,其贷款抵押财产评估登记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无论到期偿还后或是展期,都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和登记,且在整个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以下费用:一是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二是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以及支付咨询费用;三是银行的贷款利息。[3]2013年4月25日,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华夏银行推出了“微小宝”创新融资产品。通过弱化抵押担保、有针对性的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要求。该产品包括一个十分重要的子产品,即网络循环贷。一方面,华夏银行根据订单及应收账款信息为企业快速发放贷款,将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银行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部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一站式的融资流程降低了融资成本,实现“多方受惠”;另一方面,华夏银行通过给予上下游企业信贷支持以减少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压力,改善企业财务环境,而小微企业则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或回购责任,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据统计,华夏银行自开创“微小宝”网络循环贷产品以来,服务小微企业客户3150个,赢得了小微企业的认可和支持。

3.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小微企业经济收益。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以数据处理,云计算及微贷技术为依托,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一方面,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信贷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交易前可以参考分析小微企业相应的信用记录;交易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搜集和发布信息,提高违约成本,降低投资者风险,最大限度地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4]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以数据处理服务为模式,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收益。因此,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柄双刃剑,它在提升我国金融市场运作效率的同时,也难以避免会引致风险的发生:

1.运营风险。2013年4月,缺乏团队管理经验的“众贷网”宣告破产,对广大融资客户带来重创。综合众贷网的破产和众多网贷公司的“跑路”事件,反映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突出的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引发了跟风潮流,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对该行业的专业素养和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弱,容易导致操作失误和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操作风险数据的缺失,无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加之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及时地取得资金,导致出现违约行为,甚至引发“跑路”事件。

2.技术风险。以网络技术为保障的互联网金融让一切交易活动在无声无息中广泛进行。互联网金融服务以数据记载客户的最新信息,如阿里金融、微小宝、信贷工厂等依据小微企业的信用数据及行为数据进行网上交易。2013年8月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凸显了网络技术与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一旦系统出现技术风险,将会引发“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故。技术风险不仅会导致小微企业及其他客户的正常交易受阻,而且还会使广大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商业能力产生怀疑,进而引发信誉风险,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3.信息泄露风险。处于大数据时代的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通过数据挖掘、收集和分析来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一方面体现了数据处理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对整个系统的安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若遇黑客破坏交易系统盗取客户信息将扭曲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金融机构和客户带来巨大损失。由此佐证了依据数据分析评判客户信用标准的局限性。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生儿”,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其运营的法律体系。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在游离于法律范围之外的无标准、无监管状态,甚至有的金融机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理财-资金池模式、庞氏骗局等。2013年11月25日我国央行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了划界,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相维系,可能扭曲小微企业的网络融资,演变成为非法集资,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程序。

三、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成因

(一)互联网固有的风险漏洞

互联网以大数据为载体,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据数据的记载和传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网络的脆弱性是其本身固有的风险,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失误将会导致数据失真,进而造成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风险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经验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超时空性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一拥而上,纷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伴随其产品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要求更高了。如果金融机构在网络金融方面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不能开发出小微企业所需要的网络金融产品,将导致如信誉、信息安全等风险。

(三)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监管法律体系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将加快确立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至今仅有二十年的发展历程,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体系化,有的金融机构为牟利而借用互联网金融产品之便进行非法集资,导致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信心受损,因此,金融法律法规需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四)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过度依赖

互联网金融凭借融资渠道宽、融资成本低、快捷便利等特點,深得小微企业的青睐,甚至有许多小微企业对网络金融产品产生极大的信任,更有企业将网络融资视为唯一的融资渠道。由于大多数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只是停留在初步了解的层面,“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过度的依赖导致小微企业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同时也使得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机构满足于现状不重视创新发展,最终损害双方利益。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对策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发展迅猛、品种多样、由点及面”的扩张态势,而其经营风险也不断加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化解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

(一)借鉴美国监管经验、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最发达的国家,在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上,新增了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的监管法规。如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在市场准入和服务监管方面设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方面,特别对于设立网上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划分了三种模式的网上银行。在《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册》中严格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同时,在服务方面,OCC和美联储也发布了相应的监管条例,如《技术风险管理》、《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要求各金融机构内部分工明确,对风险管理质量进行定性评估,从而保证数据的完整性。[5]一方面,美国提倡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实现规模效益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给予互联网金融宽松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切实维护好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双方利益。

结合我国需要,首先,严把市场准入关。监管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将可能危害小微企业利益及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监管法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一步对行业服务实施规范化监管,确保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活动中,大多以协议规则来进行交易,法律缺失使得“协议”规则埋下问题出现后责任承担的隐患。对此,要把消费者保护法充分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对网上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提供法律依据,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

(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控制职能,建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急、频、少”的典型需求,资金周转率的提高使得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扩张。如果金融机构不能自身改善,执业人员及系统技术跟不上日益扩大的需求,可能会导致小微企业对网络金融业的恐慌。因此,要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加大对执业人员的审查监管力度,确保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存在空缺,虽然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低成本无抵押贷款,但存在比传统金融更多的特殊风险,而且,过度依靠互联网金融来实现融资会使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小微企业要加快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多方融资,分散风险。加强建设社会信用制度,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无论是对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将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

此外,数据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至关重要,数据的缺失将影响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因此,对存储数据进行保存及异地备份,是防止数据遭受破坏和泄露的重要措施。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市场发展和网络技术进步的必然产物。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小微企业在享受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对我国小微企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百宁.《中小企业如何贷款》[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2]胡玫艳.《网络金融学》[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

[3]曾志耕等.《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4]《2013年度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13,8月2日.

[5]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第5期.

[6]李俊英,彭浪.《基于信息透明程度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对策》[J],《财会通讯》,2013第4期.

作者简介:郑庆明(1993-),男,汉族,海南文昌人,江西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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