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喜莲 陈 昂 简凤萍
(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医,广东 中山 528402)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分析
陈喜莲 陈 昂 简凤萍
(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医,广东 中山 528402)
目的探讨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原因及防范管理措施。方法选择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收治的妇产科患者200例,分析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与2011年实施前的200例妇产科患者在护理安全事件、护理满意度和护理质量评分3个方面进行相互比较。结果实施后护理安全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实施前,同时实施后在护理满意度以及护理质量评分方面都显著好于实施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认真细致地分析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加强科室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管理工作,可明显降低护理事件发生率,改善护理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防范管理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收治入我院妇产科患者200例作为研究组。对这200例患者实施安全隐患分析和防范管理。同时运用回顾性病例研究方法,将2011年1至12月的200例妇产科患者作为对照组,进行临床结果的比较和分析[1]。研究组年龄为21~48岁,平均年龄为(28.9±3.8)岁;对照组年龄为22~50岁,平均年龄为(29.0±2.8)岁。两组患者的基本情况没有差异(P>0.05),基线均衡可比。
1.2 方法
①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妇产科的护理安全隐患常常与护理人员自身因素、患者因素和护患沟通因素以及医院或者科室管理机制有关。a.从护理人员角度分析,护理安全隐患细节主要包括护理人员自身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护理队伍年轻化、护理人员操作技术水平不足、不注意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等因素。护理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时候缺乏处理经验,让患者产生不满而引发护理隐患或风险事件;而护理人员本身缺乏的随机应变能力和工作积极性、责任感降低等问题,可能导致产妇产程延长,患者及家属产生不满情绪等,都增加了护理安全隐患的概率。b.在患者因素方面,包括患者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与护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不到位,不理解医院或者科室的工作流程,对医学或者产科医学知识不了解导致期望过高等,都有增加护患矛盾、引发护理隐患,甚至医疗纠纷的概率。②防范管理。通过以上对妇产科的护理安全隐患的因素分析,要从护理人员、护患沟通、科室管理等3个方面下功夫,加强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从护理人员角度出发,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强化对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教育,在定期考核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注重法律意识的增强。科室要加强年轻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并设立意见箱,让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和建议。对于患者满意率较低的护理人员要在科室做认真深刻的自我反省,并定期让表现较好的护理人员做工作汇报,交流经验和心得,鼓励护士互相学习。
1.3 统计分析
将前后两组所有护理安全事件、护理满意度和护理质量评分结果用Excel进行数据录入与整理,采用SPSS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检验结果以P<0.05表示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我院妇产科实施护理安全隐患分析与防范管理措施以来,护理安全事件发生率得到有效降低,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护理质量评分大幅增高,表明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减少科室的护理安全隐患发生具有很好的临床实践意义。见表1。
表1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管理实施前后情况比较
妇产科护理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引发妇产科护理安全事件的易发因素较多,一旦出现则难以得到患者和家属的理解。因此,作为产科护理工作者,要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去,在加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加强维护护患双方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专业操作技术水平,专业理论知识,活学活用,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感情交流,热情沟通、接待患者,尊重患者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减少护患之间的纠纷发生。
本文通过总结妇产科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实施针对性的防范管理(主要从护理人员、护患沟通和科室护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加强人员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专业水平,完善科室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管理工作等措施),发现实施后在护理满意度以及护理质量评分方面都显著好于实施前,护理安全事件发生率明显减少。两组实施前后情况差异显著(P<0.05)。
降低妇产科护理安全事件的发生率对维持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妇产科的护理人员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积极、耐心、主动、负责,重视护理细节,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并加强慎独精神,提高护理操作技能水平,降低护理安全隐患发生。
[1] 夏纯,邓瑛瑛,王晓艳.临床科室的护理风险管理[J].中国医院管理,2005,25(2):44-45.
R473.71
B
1671-8194(2014)27-02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