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琴
摘 要:本文通过以往创业板信息披露状况,分析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促进创业板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我国创业板的成立背景
创业板起源于美国1971年成立的纳斯达克交易市场,我国提出创业投资的想法在20世纪80年代,目的在于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和资金来源问题。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于90年代相继成立,并且发展态势较好,解决了一部分大企业的融资问题,但民营小企业的崛起,突出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2000年
8月,经国务院同意,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交由深圳交易所负责,然而就在同年,以美国纳斯达克为代表,全球的以高科技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大股票市场指数开始了大幅度的下跌。经济泡沫的破裂不仅导致国外的股市大跌,中国香港创业板跌幅高达90%,最终导致我国创业板市场进程的搁置。深交所2003年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并得到认可,于2004年5月成立中小企业板,且发展良好。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6月深交所正式发布《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月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上市,历时10多年的创业板终于面世。
二、相关文献回顾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在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等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公开与企业有关信息的行为。关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十多年,相关的文献层出不穷,且该课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赵淼(2010)的《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提出创业板信息披露的框架: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年报、中报;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并购信息,且披露内容在参考主板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该文献通过问卷调查做出分析,创业板信息披露中应突出其成长性、风险性、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李忆朋(2012)的《关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提出创业板信息披露质量需要提高的四个方面:①法律体系的不完善;②证交所监管制度的缺陷;③创业板公司公司治理的不合理;④信息披露人员能力的不高。董旃(2010)《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基于创业板市场分析》提出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足之处有:无形资产披露不完善;信息时效性差;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定的缺失。汪海栗、黄溪(2013)《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指数构建:
2009-2012年创业版上市公司解析》采用2009-2012年的创业板公司数据,确定准则中无形资产内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常规内容,同时定义了无形资产非常规内容。徐颖(2012)的《深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探究》总结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证交所发现问题不及时、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监管失效、创业板公司治理存在内部控制失灵等缺陷。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束的基本法律制度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深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里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具体条例等等。然而在披露这些信息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我国在对创业板信息披露规范上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定四个方面层次体系,但是在这个四个层次之间的连接不够紧密。吴晓求(2011)指出我国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创富效益”是极其夸张、惊人的。根据媒体披露,仅在创业板开板一年内的113家企业中,已经催生了亿万富翁406人之多,并且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拥有的股权财富高达15.45亿。随之便是解禁期后发起人、大股东、高管的抛售,他们的抛售留下的无疑是更多的股市泡沫,创业板的市盈率更是从首批上市的110多倍下降到现如今的50多倍。创业板创造的财富没有真正进入到所有股东的账户,而只是进了少数人的腰包,监管在哪里,如何公平化这些财富即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具体规范中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披露原则,但在披露内容上重视财务信息,忽视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重视过去的信息反映,忽略反映未来的风险、收益预测依据等内容的披露;重视与主板相同的内容披露,忽略创业板特征的内容披露;未强调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尽管创业板公司开始对企业风险的披露,但有些只流于形式,并未实质性的反映这些风险因素;成长性作为创业板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并未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表述。
四、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到实处。在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产生主要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披露信息时间性要求上可考虑更快,对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尤其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人应加强惩治力度。另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中应考虑增加补偿机制,因为上市公司退市,小股东就成为了“受害者”,那么是否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主要大股东、公司高管、保荐机构等都应该成为退市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退市补偿的责任,尤其是对上市时间不久就出现退市的公司。企业在进行首次上市发行证券时,保荐人的保荐对一个公司能否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起有关键作用,保荐人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保荐人比推荐人有着更重要的作用,一般在企业上市后还负有两年的保荐责任,众所周知的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处罚中,万福生科、平安证券以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均将受到处罚。而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并被罚7665万元,相当于两倍的保荐收入。这是一次史上最大的罚单,虽然法律法规对保荐人制度作了很多的规定、约束,但从该事件中不难发现保荐人的责任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事件不仅发生且性质恶劣。在英国,终生保荐人制度的产生无疑是防范和化解市场运行风险的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我国应该可以制定终生保荐人制度并实施。
(二)加强无形资产、成长性等的披露。创业板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支持高技术中小企业发展,这类高技术型企业着重技术的创新,无形资产便是尤为重要的代表资产,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情况往往能否反映出这类企业的技术创新及未来发展潜力问题。现有无形资产披露信息中包括无形资产的原值、摊销、净值;开发支出;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并未包括在其中,但实际上这项信息对决策者是一项极为有用的信息,能增强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及判断。高成长性一直以来都是大众对创业板的认知,成长性信息披露应设立规范的披露框架,框架中不仅包含总资产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内容,且应考虑增加其他非财务指标,帮助投资者判断决策。另外企业在披露业绩增长预告时可借鉴国外创业板的经验,增加业绩实现的有利、不利因素等相关信息。
结论:创业板的兴起是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极大促进与帮助,但信息披露的瑕疵影响了决策者的使用,更影响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提升创业板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甚为重要。通过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监管有待加强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及时性,并提出提升创业板信息披露水平的一些建议,当然有些建议的实施还需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创业板信息披露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扩大研究空间,对现有数据进行实证性分析将作为未来的研究议题。
参考文献:
[1] 吴晓求.中国创业板市场:成长与风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赵淼.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