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 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裂变式发展,新媒体大量涌现,使得当今社会信息流动呈现爆炸式发展,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加之新闻从业人员因职业特殊性而在信息掌握与发布上拥有天然优势,一些敏感信息的披露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针对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的现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下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光明日报社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建章立制,从严管理,实施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办法》出台后,光明日报社领导高度重视,不仅在舆论上支持《办法》的实施,及时刊出相关报道及评论,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多次在处级干部会议上提出,要从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管理。
《办法》下发后,《光明日报》于7月9日及时刊发新华社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7月10日刊发新华社通讯《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7月10日刊发本报评论员文章《新闻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评论提出:“新闻工作致力于新闻信息的公开传播,但对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民的个人隐私等,应依法依规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指出:“必须加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管理。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各项法律法规为约束,按照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上、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8月15日,《光明日报》刊发消息《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签署保密协议》,8月18日,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唐绪军的评论文章《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违背新闻伦理准则》,文章特别提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的四种行为,即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四种行为违背了自觉守法、保守秘密、清正廉洁的新闻伦理准则。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的是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光明日报社处级干部会议上,编委会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要重申纪律、修订规章、强化制度,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并强调要从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强调这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光明日报社7月14日下发了《关于落实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办法》颁布之日起,《光明日报》采编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编委会批准;已经开设的,须在7月31日前向报社新闻研究部备案。7月底前,全社采编人员、新入社大学生以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人员都必须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从7月1日起,从事新闻采编的人员退休还须签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按照《办法》要求,报社修订完善了《光明日报记者编辑工作守则》《光明日报社采编职责要求》《光明日报社博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保守国家秘密守则》《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和服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等一系列采编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行为守则。
《光明日报记者编辑工作守则》规定:《光明日报》记者、编辑作为党报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政治上始终清醒,与党中央和党的宣传主管部门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自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自觉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实践,积极主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在新闻采编工作中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谨慎,细而又细,坚决杜绝政治性差错,尽最大努力减少技术性差错。
《光明日报记者编辑工作守则》要求:《光明日报》采编工作人员要按照“新闻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我国新闻工作要求,严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发表、公开或私下传播与党的政策主张、国家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个人观点或他人观点,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党中央和中央宣传主管部门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宣传口径和指示、要求等。情节严重者视为政治立场有问题或泄密,由报社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批评、警告、通报乃至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光明日报社采编职责要求》指出,加强对《光明日报》采编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规定采编人员在从事新闻采访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个人应负有保密责任。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涉密信息。禁止在任何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微信)上以任何形式传递涉密信息,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涉密信息。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报社采编人员应保持、发扬公正、清廉的良好社风,自觉反对和抵制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等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采访发稿权或编发稿件权利收取采访对象或稿件作者、单位的钱财和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或批评、抨击与本人直接发生利益冲突的当事者。
报社采编人员应有强烈的守法意识。不得有意泄露国家机密或攻击国家基本制度,各领域跑口记者、编辑的采编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涉外报道要严格遵守国家涉外法律、对外政策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违反者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执法部门予以法律制裁。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光明日报社采编职责要求》规定:将视情况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免职、注销记者证、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对报社造成实际伤害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为规范管理报社各采编单位(包括子报刊社、光明网) 和人员使用博客、微博、微信行为,防范政治、法律风险,加强舆论引导,报社制定《光明日报社博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其规定:光明日报社各单位开设官方博客、微博、微信,须经报社领导批准,并报光明网传播中心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设官方博客、微博、微信。各单位官方博客、微博、微信,不得作为新闻发布平台使用,仅限发布与本单位相关的采访、报道、受众互动等内容。
报社员工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开设个人博客、微博、微信,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经授权,报社员工不得代表所在单位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发布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标注或表明报社公职身份。
报社各单位和人员从事采编报道活动属于公务行为,不得在个人博客、微博、微信中发布和讨论涉及公务职务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报社各项保密规定,禁止发布与本社出版物的政治观点、新闻事实相抵触的内容。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发表与自己身份不符的政治言论。
报社规定,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查明,即依照报社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解聘等处罚。报社各单位官方博客、微博、微信出现问题,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报社积极把规章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自2014年7月份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来,报社近千余名员工、20多名新近入职的大学生及新聘人员全部签署了《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和服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2014年7月1日以后新退休的9名工作人员签署了《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报社办公室把《关于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和报社所有的相关规定放在报社内网,供大家随时学习参考。报社人事部及时对新入职的大学生进行集体培训,专门就《关于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和报社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
自《办法》下发以来,全报社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进一步加深了认识,规范了新闻行为,增强了保密意识,没有出现一例泄密行为。全体采编人员保持了公正、清廉的良好社风,自觉反对和抵制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等不正之风,没有利用新闻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行为出现。今后,光明日报社将一如既往、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使报社风清气正,充满正能量,真正成为“知识分子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