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迎新
摘要:本文首先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然后分析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阐述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法;必要性;可行性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当自然人所拥有资产远小于自然人到期债务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自然人亦或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被称为自然人破產。主要是指个人消费者破产,个人合伙人、投资人、内部成员的破产等。
二、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面临的困境
当代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基本上已经得到各方学者的共识,仍有微词的无非是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一)传统观念限制
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中,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难以接受个人欠债不还的观念。这种传统观念形成的文化心理可能成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尤其是现代破产制度中免责主义确立的障碍。
从古至今我过未曾出现过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根源,是因为我国的破产程序是典型地经由法律移植而生,根据当时并且直到现在占主导意识的观点: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自然人破产只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现象,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也不允许发生这种事情;二我国经济制度对个人经商、个人贷款经历了从完全禁止到逐步解禁的曲折发展过程,也抑制了自然人破产程序萌芽的可能。
(二)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
无论是支持自然人破产制度设立,还是否定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自然人财产状况的清楚都是据理力争的“据点”。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债务人的财产得以还债,这就说明自然人破产理所当然的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而我国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尤其是在不动产上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而且别说是不动产即使是动产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要在自然人身上得以有效的适用还不且时宜。
(三)个人财产难以明确
在中国这样历来缺少个人本位主义的环境中,造成了 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财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秉承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自然人能够拥有的私有财产屈指可数,甚至是有些生产资料是禁止私有。即使是实行市场经济几十年,私有制保护入宪也有些时日,但是囿于传统观念、生活习惯以及交易习惯,如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合伙财产的界限不明确等私有财产权属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在我国任然是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为个人私有财产的界定和分配设置了天然的障碍不利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
(四)恶意破产,逃避债务
自然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正当理由。可能会扰乱市场经济的赖以存在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从而进一步触动市场经济的根基。
(五)立法后加重审判机关压力,降低工作效率
自然人所负债务一般仅限于生活债务,具有数额较小的特点。设想如果允许自然人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以启动破产程序,目前我国法院业务部门的人员工作已经难以负荷,这样加大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很有可能造成自然人破产制度案件的大量积压,反而不能及时解决市场上错乱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一般破产主义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欠缺,一般自然人破产制度,只有建立在全体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基础制度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很多阻挠因素,说明自然人破产入法的不合时宜: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联网经营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使得对自然人破产的监控很难实施;实际生活中普通自然人发生债务危机的现象并不普遍等等。中国破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如果可以列出一千个应该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由,那么列举出一万个不能立法或者时机不成熟的理由事情,也许是更加容易的事情。
三、设立自然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内部环境——传统观念发生转变
从观念上,人们对破产的事实已经能够接受,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渐受到人们的认可。破产法从产生到推广实施,在我国大概有二十年的历史了。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破产这一概念在我国早已深入人心。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然人破产这一制度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最具代表性的一个例子就是香港明星钟镇涛,由于无法偿还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选择破产,他在4年后,仍可以免去一切债务。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在中国建立得益于人们对自然人破产的关注和普遍接受。尽管这个例子适用的是香港破产制度,但是一个重新生存的机会,总好过一生逃债或是一死百了来的更令人欣慰。
(二)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制度保障已趋于完善
1、个人征信制度日臻完善
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有效保证。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已有了初步的探索。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市率先开展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试点;到2007年8月29日,已经有1232万家企业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了信用档案,5.86亿自然人利用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档案的建议和完善表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2、个人财产制度逐步完善
在我国居民财产主要的存在方式就是存款以及不动产,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但却可以通过2000银行开始实行的存款实名制、以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车辆登记制度等制度查明个人主要财产。这为查清个人财产中的一大部分存款提供了可能性。
3、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承认自然人拥有破产能力,也就是说当自然人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启动破产程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提请破产程序,都必然是自己的所有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这会导致破产人以及其供养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即使现代破产制度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建立的免责制度以及自有财产制度来应对自然人破产后的生活问题,但是自有财产的有限性并不能完全解决破产后事业失败收入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生活影响。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客观上可行,社会效能上也比较可观,具有广泛的市场价值与法制作用。应该说现今有很多学者已经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表示认同,只是觉得时机尚未成熟。(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