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

2014-06-16 20:27:31张桂玉
2014年6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生存权人权

张桂玉

摘要:当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使得人权这种上层建筑里的最高思想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各国政府、地区尤为重视的一种现象。本文从人权的历史形成找到溯源,从而得出人權的概述以及迄今为止的发展,从根本上得出人权保障这一制度的理论所在依据,并得出人权未来发展的形势。中国人民并没有并西方国家所鼓吹的“人权”而吓到,相反的是更加坚定的走下去,更加努力的为着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创新以及完善做着更大的努力。笔者正是以中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理论基础,通过历时近一年的时间进行实地调研,走访人民群众,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得到了最基层的、最结合实际的理论研究调研知识。更是结合国内外著名学者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论,切实的理解到了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方面的创新之处。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权;人权保障;生存权;发展权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历史形成和产生

人权,其英文意思是Human Rights,翻译过来就是人类权利①。依据字面意思看人权的概念以及形成是与其主体人类密不可分的。人类作为人权的主体,其主要表现便是人是有思维和行动能力的个体,因此就可以看出人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便是人类思维和行动能力两者权利的实现。

人权一词是由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提出的斗争口号,是资产阶级为了战胜中世纪神权和封建特权的说辞之一。与此同时资产阶级也成功的将“权利与自由”载入了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2年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关于人权斗争的文献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18世纪盛行一时,其中约翰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的观念。同时“天赋人权”说法也在此时非常流行。对人权学说影响最深的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②受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法国于1789年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③

人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最初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针对性,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全人类的价值追求。黑格尔曾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④

(二)人权的概述

1、关于人权的定义

人权问题一直是当今世界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人权首先产生于西方国家,因此带有一定的西方主义,正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便认为除了西方主义的人权是不正当的,他们发对非西方主义的人权模式⑤。当今社会对人权的定义并没有形成公认的概述,学术界对于人权的定义也存在很多分歧。笔者个人认为人权只要是指某一主权国家通过宪法和和法律法规对人民享有的生存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在我国,人权就是指在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来确定和最初基本的保障之下,通过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则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基本法律来具体的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

2、人权的内容

人权依据其产生的来源以及定义的概述,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部分的内容。其中生存权是人权存在的根本基础所在,有生存才会历史地产生人权;发展权是人权的升华内容,在生存权的基础之上,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最主要的内容,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权中的其他权利便无从谈起,两者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生存权,是指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是人权首要权利,因此也常被称为第一人权和首要人权。发展权,是指个人和国家积极、自由的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平等的享有其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和权利。

二、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现状

(一)、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国家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的管理民族内部v赋予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应该包括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所享有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符和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也是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实物的重要渠道。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

我国各民族都有着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党中央和人民政府更是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努力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创造条件。

(三)、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以上四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一直要坚持的基本政策。

(四)、党中央和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可以得到根本的保障,建立了很多民族大学,民族歌舞团,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民族团结杂志社,中央民族干部学院等等于少数民族权利和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民族文化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发展和少数民族利益。

三、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现状的调研

(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调研对象: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有关政府机关及民间组织进行实地切身的调研,主要调研部门以及要获取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互助县土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互助县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互助县土族自治县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助县土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址;互助县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基础设施建设展示区等相关部门及获取资料。

(二)、此次调研成果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政治权利,通过对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秘书办了解到,人大选举对于少数民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并没有特殊要求。截止2013年10月份,县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显示人大代表总人数195人,其中少数民族人数为67人,占总人数的34.40%。其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共4人,包括藏族1人,土族2人,汉族1人⑥。由此可见,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制度中充分体现出来。

2、宗教信仰自由权,该项权利主要是从民族宗教事务处得出。该机构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包括:民族团结规划情况;改造寺庙文化管理;少数民族的医保、社保、养老保险等具体工作;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定,对法会进行审批;寺庙修葺事项的审批;依照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及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管理宗教事务以及解决相关宗教的纠纷等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盒保障的。

3、受教育权,笔者从县教育局以及縣回族中学得知,最近几年该县九年义务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学问题不存在歧视和特殊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进行保护照顾,投入经费和设备设施成立民族中心小学。截止于2012年年底,全县总人口(15岁—50岁)为247204人,其中青壮年人数为247058人,非文盲率达到99.94%,其中15岁—24岁人数为64199人,脱盲率为100%。截止在2013年9月份该县在校总人数为28634人,其中少数民族人数为8395人,占总人数的29.32%。该县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少数民族教师在民族学校进行授课,其中截止2013年9月份,全县教师总数为2937人,其中少数民族教师人数为665人,占教师总人数的22.62%⑦。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该县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之中的受教育权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际的实施。并由此可知,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制度是成功的,是促进了民族繁荣发展的。

4、司法保障权,此次调研内容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在三大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实施情况。主要是少数民族在诉讼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县人民法院表示,当事人作为少数民族有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等行为。在立案过程中对少数民族没有特殊要求,接待时一般由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分区对待,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充分尊重民族习惯。少数民族对三大诉讼的要求与汉族没有任何区别,依照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进行各项司法活动。充分的保障少数民族人权中的司法权利。

5、文化权利,主要表现在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两方面。笔者此次调研为县文化局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详细了解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申遗以及保护盒发扬传承的保障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工艺、文化、习俗等的方面进行统一编排,建立申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传承人交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一层一层严格审批,确保少数民族传统的文化、工艺、风俗等得到最大利益的保护盒发展发扬光大。由此可知,我国现有的政策制度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已经是达到了理想的状态。

以上便是笔者此次调研的一个侧重点,其中也不乏模糊不清楚的描述,但是通过此次调研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是下了很大的功夫和力度的,政策还指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专项的经费拨款保护,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

四、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评价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根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自治权利,真正当家做主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使少数民族生存权得到了保障,更是对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昌盛,使各民族相互合作,平等团结,更和谐的发展。中国政府的该项制度是国际社会处理民族问题的宝贵经验,是值得全世界多民族国家和地区学习和钦佩的。

中国政府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西方国家的反对非西方模式的谣言是不攻自破的。

五、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机构

任何个人或者民族的权利得到最根本的保障其重点问题在于是否有一整套的立法机构存在。立法机构的完善可以使关于少数民族人权问题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且形成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二)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最直接的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方式之一,法律法规的健全可以使少数民族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有法可依,依据法律公平合理的得到解决,也对促进民族团结和繁荣起到促进作用。

(三)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增强少数民族法律意识和知识

政府机关的信用制度得到提高,便可使得少数民族觉得自己的权利问题得到重视并可以公平的解决掉。与此同时少数民族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增加,也会促进人权保障问题的根本解决。

(四)构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标准体系

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达到的效果是否已经得到了理想的预期成果,是否是真正的保障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等等这些疑问要想得到根本的解决必须要构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建立必须是切合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国情以及考量当今国际政治等等很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因此,依目前中国的形势,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标准体系是迫在眉睫的,是我党和政府今后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六、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标准体系的构想

根据以上内容以及中国国情,笔者认为要构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标准体系是一项举步维艰的事情。因为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而56个民族中有55个是少数民族,在制定该标准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个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民族的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要构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标准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族团结稳定。2、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做到结合当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状况,从根本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3、标准体系的构建要结合实际情况,要从人权内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方面展开调研和分析研究。4、标准体系的构建还要涉及到少數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最细部分,包括生存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发展权中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司法保障权、劳动权以及诉愿权等等诸多方面的保障标准体系内容。

结尾

本文正文部分分别从人权的概述以及人权的历史形成和发展,从而联想到人权在国内外的发展以及未来形势的展望。通过实际的调研,并对我国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现状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先进之处。笔者也据此大胆的提出了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创新之处,希望对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能力。同时希望通过该文,可以使全国人民群众,乃至全世界人类真正的了解到我国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是做出了非常大努力的。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是非常成功和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权利和保障自己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更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表现。中国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的先进和成就是值得西方国家反思和学习的。(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人权论》王立行等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人权研究》徐显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3]《中国公民人权读本》冯林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4]《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研究丛书——互助土族卷》郝时远、任一飞主编,2006年12月第一版,民族出版社

[5]《民族区域自治新论》毛公宁、王铁志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6月版

[6]《民族区域自治权论》李春晖,民族出版社,2011年8月版

[7]《谁是赢家——中美人权较量纪实》汪海洋著,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6月版

[8]《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东亚人权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 信春鹰著,载自《社会科学》(沪)1996年第十期

[9]《中国民族事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编写,民族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10]《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1995年12月

[11]《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11月1日

注解:

①引自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②《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

③《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法国,指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自由、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为天赋人权……”

④此话引自列宁《哲学笔记》摘录。

⑤信春鹰著《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东亚人权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载自《社会科学》(沪)1996年第十期。

⑥资料来源玉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委办公室。

⑦资料来源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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