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强
(大庆市工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163311)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自实施以来,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提高了政府采购质量及效率,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品种的不断增多,政府采购的难度也在加大,采购技术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原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不能完全规范现有的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完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避免采购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甚至可以起到规范采购活动的作用,使采购活动更加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奠定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不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更新和完善。导致在有关项目和服务的采购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的空白。
政府采购在实施的过程中,最主要的还是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招投标制度,结果就导致在政府采购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对投标人的预审不规范、对标书的审查缺乏专业性、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影响到采购的公正性等问题,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另外,我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还需要不断地完善。电子采购的实施要求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技术基础之上,这样可以使采购活动覆盖更多领域,而我国现阶段在政府机关内部推行信息技术,还存在资金缺乏造成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
从我国的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一领域中的项目十分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其GDP的10%以上,或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以2011年为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1332.5亿元人民币,占当年GDP的2.4%,占财政支出的11%,但是还没达到国际一般平均水平。从采购项目构成看,我国政府采购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说明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与国际惯例相比,范围相对较窄。
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关的法律及规章不健全,我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还不到位。如:对采购人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不实施监管、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存在“暗箱操作”、存在“灰色地带等”,使“阳光下的采购”不再“阳光”。这些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采购的效率,违背了政府采购“三公”的原则。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以及在履行职责时配合不力,使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效率不能仅仅通过资金节约率来衡量,仍有较多因素制约着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在规模效率上,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由于地区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沟通载体,资源不能融合,出现小规模重复采购现象,既影响效率又提高了成本。在市场效率方面,由于区域间、部门间和行业间的利益冲突,只考虑本区域、本部门和行业的局部利益,没有全局思想和大采购思维,所以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使政府采购在市场效率方面失灵。在行政效率方面,受体制和机制的制约,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依旧受到采购程序复杂、审批环节多、人员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
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不完善,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实际采购需要。还应该相继制订《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有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健全起来,才能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框架逐步完整。
各地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必须强制推行公开招标方式,广泛开展竞争采购。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标采购全程的监督和管理,要正确选择招投标方式和运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同时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扩大和推广网上采购,扩大采购范围,把政府采购的全流程都能通过网络实现,这样既降低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建议各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合理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几个品目上,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的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政府采购始终都备受关注,健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因此,除完备的法制外,要加强内部流程监督、外部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措施,成立专门部门定期检查,要求采购部门要定期报告,建立效能监督制度和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只有健全的监管机制下,才能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阳光和效率。
采购效益不仅仅是节约资金的问题,要从管理、流程、方法、效率等方面综合考虑。一是要建立管控分离机制,明确各部门各环节责任职能,形成一套即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增加集中采购,避免小范围小批量的采购,实现在采购过程中的规模效益。三是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岗位配置,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限,使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既分工又合作,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要拓宽采购思路,打破传统的采购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形式,在选择供应商、招投标、采购等各环节创新采购方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五是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打造出一支适应采购工作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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