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House B/L的应用探析

2014-06-12 02:54职红安
对外经贸 2014年4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货代

职红安

(西京学院,陕西西安710123)

为了适应国际物流的突飞猛进以及客户的精益化要求,一种由国际货运代理签发的被称为House B/L的运输单据被广泛应用;该提单的出现满足了国际贸易的新需求,同时也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这一新事物在顺应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对传统国际贸易基本程序形成挑战。

一、House B/L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海运提单是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非常关键的法律文件。国际贸易中,其英文表达为House B/L,而中文表达根据不同用途分为:无船承运人提单、货运代理提单、拼箱货提单以及仓至仓提单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交通部备案、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可以成为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即House B/L。该提单的含义指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承运人身份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无船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无船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其中,无船承运人是本身不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只为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此类提单可称为无船承运人提单;由于无船承运人一般具有国际货运代理资格,因此也常将此种提单称为货运代理提单;当无船承运人经营集装箱拼箱业务时,也经常使用此种提单,签发人是集拼经营人,所以又被称为拼箱货提单;同时,由于集拼业务都是在无船承运人的货运站装箱和拆箱,有时也叫仓至仓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业历史悠久,并且随着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含义与法律地位也有较大的区别,国际货运代理开始由代理人向当事人转变。随着集装箱班轮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契约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和美国明确制定了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其他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无船承运制度,仍统称为国际货运代理。在我国,无船承运人是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的,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以承运人身份从事班轮运输业务,这些人多数不拥有运输船舶,而以承运人名义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即House B/L。随着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建立,货运代理本应成为历史,但由于无船承运人独享订舱权的承诺没有被兑现,以及为了减轻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在业务实践中,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往往会因客户的不同需要变换自己的身份,或为代理人或为契约承运人。但两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作为契约承运人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对货主是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对船公司是货主,完全承担托运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其义务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契约承运人面临巨大风险,而代理人身份则简单得多,在法律上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目前国际贸易中由于House B/L引发的投诉甚至诉讼,主要是上述签发人身份混乱造成的,一种是无船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House B/L,同时存在另一种由不具备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House B/L。行业中广义上的“货代”可指国际一级货代和无船承运人,一级货代提单跟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共同点都是针对船公司出具Master B/L而言,需要在目的港到代理处换单,但是无船承运人这一类型提单的效用为货代业所广泛接受。而一级货代提单中确认了委托人关于货物运输事项的指示,而关于实际从事相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的信息,则往往语焉不详。一般在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时才使用这种提单。现就这两种提单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1.无船承运人的House B/L。目前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中,背面的承运人义务条款很不统一,有的规定不承担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控制期间的灭失或损坏责任;有的规定,虽然签发的是自己的提单,但只承担代理责任;有的规定了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甚至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只是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船公司提单,把抬头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可以签发。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往往照搬实际承运人的提单条款,而不按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准确地界定承运人的责任,这给承运人的认定带来困难。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只承认House B/L的结汇与议付功能,House B/L只在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流动,买方凭House B/L向无船承运人提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此种现象也有专门的规定,从原来的UCP500第30条到更新的UCP600第14条第1项都规定,银行只接受货代以承运人或其代理身份签发的提单,其条件是:货代在签发这种提单时必须对于作为委托人的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加以注明。2.根据我国法律,无船承运人的设立具有一定条件,无船承运人一定是货运代理,但货运代理不一定是无船承运人;货代与无船承运人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事实上,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是无权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因为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证,未经授权的其他人签发提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就这种现象目前主流的观点存在两个问题:(1)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乱签发House B/L。a)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时“超越了经营范围”;b)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可知,他签发的House B/L应受行政处罚,但提单仍具有法律效力;(2)对于签发未报备的House B/L。a)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此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b)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此时“运输合同无效”。银行一般不接受货代以自己身份签发的提单,因为这种货代提单不表明货代所选任的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身份,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目前,我国尚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专门立法,即使现有的法规也存在法律层次较低,条文过于笼统、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令出多门,彼此存在矛盾等问题。对于无船承运人签发House B/L的法律性质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只用于接单和结汇,虽表明了与船公司签约,但不可凭此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银行针对此类提单是有条件地接受;当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时,以所签House B/L的背面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纠纷时,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的Master B/L的背面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当两份提单的首要条款不一致时,导致的结果可能扩大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总体来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具体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取决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活动的具体事实,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往来文电、运输单据、收支凭证及其他有关情况,综合各种相关因素来确定。

二、House B/L的主要业务流程

在集装箱拼箱货运输情况下,业务及单证流转与传统杂货运输业务不完全相同,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保证拼箱运输业务的开展。应注意此时货运代理人身份是无船承运人,还必须重视拼箱货的单证事项。因为在集拼业务情况下,一个整箱只有一张Master B/L,但此提单号下可以有若干个House B/L,当事人的相关关系和责任条件也各有具体的针对性,无船承运人对托运人来说是无船承运人,签发House B/L的正本和副本提单给托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对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本公司名义向船公司或舱位代理订舱,订舱单上的信息与主提单基本一致,并不体现实际托运人。详细操作步骤是:无船承运人以拼箱货运输条款CFS/CFS接受若干家发货人的拼箱货之后,将其集中并委托自己的货运站装箱后,再以整箱运输条款CY/CY向船公司办理订舱后交付船公司承运,取得船公司Master B/L,同时签发House B/L给发货人;无船承运人须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Master B/L正本连同自签的各House B/L副本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无船承运人在卸货港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办理提货与交货事宜。实际托运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House B/L连同其他单证通知银行办理结汇手续;银行将House B/L寄送到收货人所在地银行;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后,拿到House B/L。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处换提货单,办结税费、报关后再提货;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无船承运人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船到港时向船方提供海运Master B/L正本,从船公司提取整箱货,向海关办理移库手续,并送至自己的货运站拆箱,通知House B/L中的各个收货人持正本House B/L前来提货,向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办提货手续。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House B/L。与拼箱货不同的是只签发一张House B/L。

三、House B/L的功能缺失与优势

(一)与船东提单相比House B/L的功能缺失

1.丧失在贸易领域的流通性

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这一重要功能,可以按照一定手续转让、抵押或买卖,提单合法转让等于货物合法转让,具有贸易流动性,即国际贸易中的“单证买卖”,转让或买卖提单就意味着转让或买卖货物所有权,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这为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由于习惯进而通过立法赋予的。根据提单的定义,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凭此交付货物,不会过问提单来源。现在货代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客户对于深度物流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即House B/L,而该提单多是用来结汇而非提取货物,是以真正收货人或者银行为抬头的记名提单,由于记名提单明确记载了收货人,因此被视为托运人自动放弃了提单的流通性,就不可以将该提单继续在商人之间转让,或到银行质押取得贷款,只能用来结汇。也就是说托运人取得提单,不只是为了得到合同证明的船务单据,更重要的是用于结汇、提取货物以及在需要时按照背面条款对外索赔。

2.可能导致卖方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在货物买卖合同下,当事人所关心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在没有收到对价以前,通过控制提单可以控制货物所有权;买方在给付了对价取得提单之后,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往往没有正本提单就想提取货物,即无单放货通过House B/L可以达到目的。一种情况是对发货人指定无船承运人而言可以利用它更好地控制物权。比如,托运人把House B/L通过银行交给进口商以后,突然发现客户有欺诈行为,这时发货人就可以要求货代通知其目的港代理扣留货物,进口商即使出示House B/L也暂时提不到货,给发货人争取宝贵的时间,虽然若无正式理由,货代的目的港代理也不便强行长时间扣留货物,只能拖延数日,但是在外贸纠纷中就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另一种情况是在进口方指定无船承运人时,在要求出口方使用进口方指定货代,而且在信用证条款结汇的情况下,给进口方与货代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前所述,在无船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时,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国外进口商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往往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Master B/L。外国进口商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就不必付款赎单了。由于船东提单在货代手中,而且是托运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和《鹿特丹规则》,在记名提单下船东在验明收货人身份与提单记名人一致后,可以无正本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出具收货证明;而买卖双方最多是“单证托运人”,处于次要地位。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

(二)House B/L所具有的优势

1.方便散户完成集拼业务

House B/L的主要优势在于做集拼业务。目前的海运市场上,一方面作为承运人且实力雄厚的海运公司无暇自主揽货,货主自身寻求运输的能力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货物的订舱,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只有通过无船承运人或者个别实力雄厚的船公司通过其物流公司将拼箱货拼整后才能向船公司订舱,几乎所有的拼箱货都是通过无船承运人“集中办托、集中分拨”来实现运输的。因为船公司一般不会给发货数量少的客户价格优惠,但会给一些代理公司适当的倾斜,这样他们给代理公司出具Master B/L,而代理公司给发货人出具的提单就是House B/L,代理公司在目的港不能直接提货,还需要付换单费;由于代理公司对拼装客户报价比船公司便宜,这样能吸引客户。如果货物不是整柜而是零散的货物,即通过集拼业务运输时,就一定只能出具House B/L,代理公司起到拼箱和到目的港分货的作用。若贸易合同及信用证规定采用集装箱运输,但货物数量很少的货主不愿承受整箱货的高运费,要求以拼柜方式运输(即采用CFS-CFS运输条款),而船公司又普遍愿意接受FCL-FCL或CY-CY运输条款。这种情况下为了既满足船公司又满足货主的要求,无船承运人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后,凭自己签发的House B/L放货,就可以满足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无船承运人参与拼箱货的货运业务,为小批量货运业务提供了快速和高效率的运输服务,解决了集装箱班轮运输大量替代传统杂货班轮运输后批量货物的运输等问题。

2.便于形成清洁提单

House B/L不如Master B/L严格。比如,很多货物是从南京等地驳船到上海装大船再转运,Master B/L要求装船港一定写上海,有时还会写上驳船名等内容,这样就会与信用证要求南京港装船或不允许转运不符合,House B/L则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写装船港南京,形成清洁提单。

3.更灵活简便地确认收货人身份

由于House B/L是记名提单,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House B/L,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提取货物;这种特征使其能够适应海上货物运输时间缩短后对单证的要求,发货人可以为其客户提供更简便迅速的服务,并使承运人和收货人都能从中获得方便,不用冒险凭保函交付货物。

四、House B/L条件下卖方的注意事项

(一)避免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凭收货人所持提单副本加上保函交付货物的行为。从提单合同上说是违约行为,从剥夺他人物权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由于无船承运人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获得真正的海运提单。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House B/L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会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House B/L,但由于该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大部分船公司不接受House B/L直接提货。无船承运人能够掌握货物所有权,又没有固定资产或抵押物,常常导致欺诈行为。

这种情况下,第一,选择可靠的海运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可以有效地降低无提单放货的风险;第二,在签定贸易合同时掌握租船、订舱权,不给外国进口商利用无正本提单进行欺诈的机会;第三,如果外国进口商坚决要求签订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其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提单或签发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相应赔偿。

(二)实现安全收汇

House B/L是货代直接出具的,托运人栏通常是出货的工厂或贸易公司,收货人多数是这批货物的实际收货人或银行,该提单正面须打制“CFS/CFS”、“LCL/LCL”的字样,表明提单承运人接受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货运站,以及提单承运人在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责任区间或责任期间;而且必须在信用证中规定House B/L可以接受,运输条款为“CFS/CFS”,这样可凭拼箱货提单做到单单一致,满足结汇的需要。而实际承运人签发的Master B/L为记名提单,托运人一般是无船承运人的名字,收货人一般是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运输条款为“CY/CY”;此时的Master B/L基本无转让需求,甚至可以说是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内部交接货物的凭据,是一种近似封闭的运输单据。

(三)取得诉权

近年来大量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其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因为此时卖方不是船东提单的托运人,而买方或无船承运人才是托运人,因为所谓托运人就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如果提单与运输合同不一致,以运输合同为准,所以卖方对船东无法律方面的诉权,只能对货代行使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而特别是班轮运输情况下,往往只有提单,没有书面合同。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这时卖方往往也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也不会判其承担责任。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卖方最好做到:第一,签订国际买卖合同条款时特别规定法律权力。第二,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结语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House B/L鱼龙混杂,主要原因在于签发人的身份混乱,无船承运人有时也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无资格的货代有时签发以自己为承运人的House B/L,当出现提单法律纠纷时货运代理又会利用其代理身份来规避法律责任,致使国际海运市场十分复杂,贸易纠纷及投诉不断增加。但是,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贸易工具和规则惯例等都是为促成贸易而服务的,并且随着需求的发展而发展;我们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深入了解和研究,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其功能和使用灵活等优势,降低风险,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1]邵苇苇,赵彦军.国际货运代理实务[M].科学出版社,2012:51-52.

[2]范泽剑.国际货运代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115-117.

[3]张敏,周敢飞.国际货运代理实务[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252-255.

[4]刘宪.国际货物运输[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05.

[5]刘小卉,黄中鼎.国际货运代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40.

[6]外贸运输环节的风险防范[EB/OL].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网站,http://shangwutousu.mofcom.gov.cn/2010-12-21.

猜你喜欢
收货人托运人货代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
由电放提单显示多个收货人引发的思考
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责任分析
论FOB价格条件下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项下货代提单相关问题探讨
融合感知差异的货代和货主选择行为异质性揭示
货代:当“三剑客”遇到互联网
海上运输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析
——以交付的“可能”与“现实”为切入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