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2014-06-10 00:30
印刷技术·包装装潢 2014年3期
关键词:许可证主管部门环境影响

3月1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条例》还指出,现有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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