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
摘要:时下,宪政民主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民主从本意上讲就是人民的统治,宪政的本质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两者并非天然地结合在一起。英国通过对中世纪传承下来的宪政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使之与人民主权论相结合,实现了宪政和民主的联结,也构建了有秩序的现代政治文明;而中国近世,在理性主义的引导下,移植西方政治制度时无视英美宪政民主,推崇法国模式和纯粹的民主政治,结果将社会转型引向歧途。因此,在社会转型的今天,要警惕理性主义,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宪政和民主的联结是英国“自发演进”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在无“文化亲缘性”的国度进行制度移植具有失败的必然性,我们应重新审视我们的传统,从中发展出与宪政民主功能相同的制度。
关键词:民主;宪政;社会转型;理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 D609.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5001106
一、宪政和民主内涵的不同指向
(一)民主的内涵
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民主一词的含义是最模糊不清的,可以说“‘民主一词已经泛滥到几乎没有实质指涉作用或区辨作用的地步”[1]。但是,从其基本意义而言,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统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由此出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
古希腊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的代表。在国家层面,直接民主在近代西方已经失去了市场,而更多地保持在社会层面,表现为参与民主。参与民主避免了“主权在民”沦为口号,充分彰显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生是政治性动物”,除了选举以外,民众更多地参与所有与自身利益或兴趣有关的公共事务。由此可以看出,参与民主试图让人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彰显每个人在政治领域的价值,同时也培养人的责任、协商等公共德行。
而间接民主在国家层面是常态,它以代议制为制度载体,与定期选举、政党政治、利益集团相结合。它在西方近代也更多的表现为程序民主,即巴勃所说的“弱民主”:民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正如熊彼特所指:“民主的方式是为了达成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逐人们的选票而获得决策的权力。”[2]投票这一举动,即人民的意志的表达是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但是,至于权力是否在运作中代表人民的意志是弱民主短时间内所无法触及的,这一空缺也正是宪政作用的空间。
总之,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的统治。它解决的是权力归属的问题,它推崇人的价值,并让其成为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但是,任何事物在力图在一方面做到尽善尽美时,往往会顾此失彼。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不一定携手并进,过度赞扬民主的价值,也会导致人民主权把最根本的人权踩在脚下。众所周知,古希腊民主主导着政治生活,但也开创了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对纯粹民主批判的历史。由此,古罗马中世纪没有了纯粹民主的一席之地。但到了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纯粹的民主制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重振旗鼓,结果却塑造了法国大革命式的“欧洲的耻辱”[3],导致了柏克所说的“真正的暴政”、托克维尔所说的“民主的专制”,以及勒庞所说的“集体的暴政”。与此不同的是,在近代英美等国,民主和宪政实现了真正的联结,由此来塑造了后发国家顶礼膜拜的文明秩序。
(二)宪政的内涵
尽管在近代,民主和宪政在西方形影不离,但是民主同宪政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其起源和作用点是不同的。不同于民主彰显人在政治领域的价值,宪政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的价值的否定,它侧重于通过制度设计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同时,宪法之治也不等同于宪政,而只是表明政治运作依赖的是界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架构和安排的法律文本;而憲政是活的,是一种文化,具体化为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地方自治、法治、分权、政教分离等方方面面。
宪政的历史发展路径也同民主不同。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该重估近代宪政和所谓的“黑暗的”中世纪的关联性。“英国的宪政主义也是起源于封建主义的”[4]1215年英国贵族通过与君主签订《大宪章》来限制君主的绝对权力,从而保证自身的特权,是这一英国中世纪宪政传统的集中体现。穿过这一典型性案例,中世纪为后人展现了一个更加全面的宪政传统:教权和俗权的二元化结构,以及凌驾于两者之上的法律权威,让所谓一元化的“神权政治”成为不可能,而契约权利、多元权力结构和自律精神等因素的存在让一元化权力在英国无从建立起来。
但是到了近代英国,建立、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需要建立民族国家,加强权力集中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的、低成本的、规范的交流平台,这为都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合理性;另一方面,权力集中后的自我扩展由此,导致的极权是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化相违背的。在这个意义上,英国1640年的内战正是这一矛盾的爆发,但是具有讽刺性的是,革命者克伦威尔以“护国主”的身份将自己变为英国的主宰者。经历复辟,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保守自由主义政治价值体系的引导下,通过对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传统经验进行创造性转化,一种以个人自由为基础,诉诸宪政的政治体制才真正在英国建立起来。此时,宪政同人权理论相结合,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政和民主在西方的联结
洛克将英国的这一经验通过自己的学理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指导着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人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这三项权利也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三大支柱。而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欠缺,更好地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政府借助人民同意的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起来。同时,他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真正的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因此要建立有限政府,通过法治、分权来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
而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在近代通过实践,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真正实现了民主和宪政的联结。具体看来,人民主权论下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自治,民众活跃在各种基层组织中,行使自我治理的权利。同时,民众也在团体中习得治理的技艺,这种直接民主构成宪政的基础性制度。自治训练的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向政府官员进行授权。这个意义上的投票民主只是宪政的一个构件,是遴选政府官员的一种程序,也并非唯一。而通过投票等方式组成的政府,通过机构的分立与制衡相互制约、平衡,可防止一权独大。同时,通过客观、普遍的规则之治,形成规则下的平等,让人们以较低成本进行合作、交易,最为重要的是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不受政府任意侵犯。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人民的自由、基本权利被置于首位。而针对民主,把投票民主作为遴选政府的一种手段,将直接民主更多的保持在社会层面;同时,这种社会自治又成为限制政府自上而下极权的重要机制。总之,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为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而服务。同时,“宪政会对‘人民主权产生一种重要的约束力。原本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或者人民的代表拥有最高的权力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力量所限制,因此假设一个民主国家的过半数人民主张剥夺某人的生命,理论上都具有民主的正当性。但是,由于宪政主义确立了每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因哪怕国人皆曰可杀,一个无辜的生命仍不可遭到任意的侵害。”[1]28
总而观之,“在西方世界近一个世纪里,民主一直意味着自由的民主,不仅表现为自由公正的选举,而且还表现为法治、分权以及对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5]对于英美等国,它们很难想象宪政主义和民主的分离。但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事实却发生了,没有宪政来克制民主的“神话”,我们看到的是非自由民主的崛起。
三、中国近代的宪政民主之路
(一)中国近代宪政民主之路回顾
甲午战争,昔日纳贡称臣的日本以一弹丸之国击溃了天朝大国的海防,同治中兴的“伟业”黯然消沉,郑观应先前提倡的“开国会,定宪法”才真正得到正视。以“民族主义”、“工具主义”为起点的立宪运动由此开始。百日维新,康有为第一次将立宪提上“国是”议程。但是康有为“作为维新派的精神领袖,其最迫切的政治诉求是要求朝廷开放政权,设立供官绅议政的机构(议会),制定宪法只是其政治理想, 而非当务之急。”[6]立宪再一次被提上日程是在20世纪之交的义和团运动之后,这场叛乱运动让清政府真正感受到了政权危机。于是1901年初,慈禧太后宣布实行“新政”。1905年日俄战争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让清政府再一次体会到了立宪的重要性,当年7月,朝廷就立即派五位大臣渡洋历时半年考察西方的宪政制度。1906年9月1日, 清政府发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仿行宪政:“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主一体,呼吸相通。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 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7]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后的不作为,使得立宪派以咨议局为据点,先后发动了四次声势颇大的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此次立宪运动的精神领袖梁启超直接明了地指出:“今日人生第一大事,舍请愿国会,有他哉!”[8]在立宪派速开国会的步步紧逼下,1908年10月,清政府终于决定在1913年开国会,但是武昌起义也使这缺乏诚意的回应直接没有了可能性。
革命领袖孙中山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当然重视立宪。他在1906年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指出,依次经过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来建立民国。但是革命超乎想象的顺利使乐观情绪充斥着孙中山,也促使他辞去了总统的职位,但随后政局的走势给他这一抉择以无情的嘲讽。在流亡日本后,在将国民党改为中华革命党的同时,他也重提建国方略:军政、训政、宪政。由“约法之治”改为“训政”,这表明了孙中山对国民更重要的是党员素质的不信任。但是,他并没有按自己新的建国方略实施,他又一次轻信了段祺瑞、黎元洪,转而重拾《约法》,将其视为中国建立宪政民主的可行路径,随之而来的是两次护法运动。1924年4月,孙中山手书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重申了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序列。
1928年是三年军政后训政的开始之年,至于为何要在实行宪政之前由国民党实行训政,1929年国民党“三大”通过的决议案总结得相当明了:“总理遗教确认由国民革命所产生之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 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9]658由此可以看出,国民党将化国为党的过程看成了国民获得国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以训政之名,国民党代理民众之“政权”,集“政权”与“治权”于一党,真正实现了一党专政。而且国民党在《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中,还有这样的决定,“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为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弼成宪政基础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9]661。这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阶段就有随时被践踏的可能。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所构建的宪政是用民众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去限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项治权。也就是单单用民主的力量去限制政府。训政时期“五五宪草”也正是这一宪政设计原则的体现,而当张君劢、左舜生、黄炎培等人提出的“五五宪草(修正案)”加入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时,当然地引起了蒋介石的强烈反对。而在训政的期限问题上,国民党更是以内忧外患,无暇顾及训政为由一再拖延,最终在抗战结束后的1947年在民主和争取政权合法性的压力下宣布实行宪政。
(二)中国近代宪政民主之路的反思
1.宪政功能的情境性转化
通过对以上中国近代宪政之路的回顾,我们发现,无论是百日维新、清末立宪,还是革命中的立宪运动,进步人士都是从“工具主义”的视角看待宪政的,这无可厚非。但是,不同于在近代西方维护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力这一工具性价值,宪政在中国因“民族主义”而开启,来到中国后,它不再维护“个人自由”而是“国家自由”,这正是王人博所说的“富强为体,宪政为用”[10]。而且更进一步的是,“个人自由”在“国家自由”面前成为“禁品”,无视个人基本权利这一在西方的根本性目的,但是却注重个人在通往国家富强道路上的作用。引进宪政民主正是希望通过它反对君主专制,实现社会动员,发挥众人的作用来实现救亡图存。“‘立宪救国论是想通过有效约束君权与召开国会这样的手段来挽救世道人心,以形成‘上下一心、‘同心同德和‘公是公非的局面,依靠认同与团结一致的力量将中国带离困境,推向富强。”[11]也就是说,宪政开始来到中国之时,也是人的价值再次被彰显之日。由此看来,宪政民主在近代中国的意义正在于它否定了君主专制以此来进行动员,以此发挥众人之力量来实现“国家自由”。从这一点看,我们也会理解為何政治变革从立宪转向了民主共和:相信民众的力量如此之强大,它是我们通向现代政治的主力。但是,民众的力量不仅仅体现于直接对整个国家振兴的推动上,它还被认为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唯一力量,与之相伴随的是对宪政的简化。
2.将宪政简单化为民主
百日维新中康有为对开放政权、设立官绅议政机构的重视,清末立宪中“开国会”多次请愿活动,作为“民主教父”的孙中山提出的以“四权”限“五权”的宪政构想,塑造了一个个“民主的神话”。而国民党的宪政建设实践,以践行“民主教父”的遗教为核心,以国民素质不成熟为口实,极力排斥分权制衡,塑造了无视民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一党专政的极权政治。复杂的宪政架构被简化为民主制度,个人的工具性价值再次凸显,不同的是,这次他们成为限制权力专断的力量。
而中国的启蒙运动——五四新文化运动更是直接提出了“民主”和“科学”的口号,复杂的西方政治理念被简单化为“德先生”和“赛先生”。而在对宪政的认识上,李大钊在谈对宪政观念时提出:政治制度的优劣关键在于能否畅通地表达人民意志,真正的民主政治应当是“惟民主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新文化运动的领袖陈独秀的宪政观念更加明确,他提出“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由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按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他们在强调人民主权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权力的制度性防范。这种认识更多地受到了法国启蒙运动的影响。陈独秀是法国文明的崇拜者,陈独秀在《新青年》上刊发的《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指出:“世界而无法兰西,今日之黑暗不识仍居何等”。[12]无论是陈独秀、李大钊还是高一涵,都尤其推崇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卢梭之‘平等‘自由论,遂唤起法国之革命”[13]自由来到中国,它的内涵不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权利的维护,不是哈耶克眼中的“关系中的个人主义”,不是英美等国家式的底线价值;而是与法国传统一脉相承的个性解放,从各种关系中解脱出来,其中加入了平等的成分。为此将复杂的宪政制度简化为平等信念主导下的民主制度就不足为怪了。这种政治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今的的政治建设:注重民主制度,忽视宪政建设,宪法承担不起国家根本大法的名号。
正如姚中秋指出的:“中国的启蒙学者受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深厚,他们的观念是法德式的,唯理主义、科学主义的。而对英国、美国的立宪根本没有跟随启蒙运动这一事实视而不见,对启蒙运动的另一支——苏格兰道德哲学也不感兴趣。”[14]在人民主权论这一根本性原则的引导下,在强调国家属于人民的同时,中国启蒙学者也无视英美等国法治、分权、政教分离、社会自治等多种限制权力的机制,而追随者法国大革命,将克服专制、实现人民主权的机制简化为一种:民主政治。这种视野性遮蔽,使人民成为限制政府的唯一力量,而以平等、原子化的个人为基础的民主,又让松散、慵懒的民众在制约政府面前力量薄弱,甚至让宪法成为极权统治者手下的棋子,通过人民之手将其更改,从而实现自己的“宏图大业”。由此看来,纯粹的民主,不会使得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反而为极权统治埋下了隐患。
四、我国社会转型路径选择——警惕理性主义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宪政和民主关系的角度,英国通过实现宪政和民主的联结,对于业已集中与加强的、有走向专断化倾向的权力进行有效规制,顺利实现了政治现代化,也创建了有秩序的政治文明。反观以中国为代表的后现代化国家,将宪政视为政治动员进而引向国家富强的工具;同时,在了解、移植西方政治制度时存在的视野性遮蔽,无视宪政而单单强调民主政治的移植,夸大平等的民众在政治领域的工具性价值,而导致极权政治,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转型步履维艰。不仅如此,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市场经济下,自我利益最大化驱使权力向资本“寻租”,而一个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试图自我服务。这样政治和经济联姻,在摧毁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秩序的同时,也使政治的合法性面临危机,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导致整个文明的失序。因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社会高度整合,权力高度集中传统的国家,社会转型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有效地防止权力在这一过程中的腐败、失范与专断。”[15]从这两方面讲,我国社会转型呼唤宪政民主。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英国是通过对中世纪以来的宪政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使其同人民主权相结合,平稳地实现了现代化转型。也就是说,英国的宪政民主是其历史“自发演进”的结果,有其自身的社会、文化背景的支撑。而中国进步人士源于启蒙理性引导下对“理性主义”、“进步主义”、“乐天主义”的信仰,注重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形式效仿”,而导致西方制度在缺乏“文化亲缘性”的新环境,没有相应道义资源的支撑、缺乏制度成长土壤的情况下,出现功能性的扭曲。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宪政民主在中国存活下来在当时不可能,在今天,同样不可能。
因此,今天我们需要的是建设与宪政民主发挥同样作用的制度。而这首先要警惕理性主义的再次崛起。无论是相信民主,注重个体民众的工具性价值,还是相信民主制度的移植,注重民主政治的“普适性”价值,都是理性主义政治信念的产物。正是这种人类理性的自负,让我们将传统视为必须抛弃的垃圾,相信依靠人的力量,通过拿来西方的优良制度,我们可以在一张白纸上画出最美丽的图景。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诉诸强大的政治权力去迫切地建构自己的理想王国。由此看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在近代我国急切地移植宪政民主,将宪政简化为民主,而结果却是塑造了极权政治。
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多些保守主义的信仰,减少对人的理性的依赖,将目光转向对历史积淀下来的传统的“大智慧”。因此,我们社会转型的着力点便是从自身的传统资源中发展出可资利用的、同宪政民主一样可制约权力专断的理念或机制。而且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我们的传统并不是像透过西方法国模式之镜看待中国传统的激进启蒙学者描述的那么糟糕,如作为兼通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学者姚中秋,他试图通过解开学者特别是中国启蒙学者对西方现代性的误解,呈现一個复杂、多元化的西方,以此为起点而重新发现一个不一样的儒家。经由他重新发现后的儒家本身蕴含对权力的制约、社会自治、对物质主义的平衡等成功文明的共性,可以支撑文明的秩序。
总之,近代以来,我们走过的历史是激进主义主导下的全面反传统的历史,其背后有理性主义的支撑。我们妄想擦掉传统,在一张白纸上勾勒出我们最期望的法国图景。一方面,无视英美传统中的宪政架构,法国式纯粹民主政治的借鉴,却将中国引向了权力的集中;另一方面,激进主义的全面反传统将我们的传统视同垃圾一样丢弃,丧失一种可以通过“自发演进”趋向现代性的可能性。今天,在经济和政治相互勾结的时候,到了应该认识到英美国家是通过宪政、民主的联结,而不是纯粹的民主而实现现代化的时候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的传统并不是启蒙学者描绘的那么糟糕,其中有与现代性相契合的价值理念,更重要的是,传统是我们现代化逃脱不掉的起点。为此,正如姚中秋所指出的,要实现现代化,中国人理当同时在两方面深思明辨:“一方面,完整地理解现代优良秩序之生成过程及其制度架构和运行逻辑。另一方面,深入理解传统,尤其是儒家,因为这构成了我们起步的现实。如此面向传统,会通中西,中国文明才有可能走向自新之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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