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风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4)05-000-03
摘 要 运用问卷调查、数理统计等方法,对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认知状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90%以上的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概念认识模糊。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其体育权利只是停留在了解的水平;半数左右的大学生对其主要内容、要求等具体细节性问题的把握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知还较为欠缺。建议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加强宣传力度和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等。
关键词 大学生 体育权力 认知 状况
针对大学生体育权利问题,国内外学者们做了大量的探索,在体育权利现状、体育权利制度、体育侵权行为、体育法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出现了许多关于体育权利的论述,如体育权利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性社会活动的结果[1]。
现代公民享有的文化和社会权利中,体育权利已不能不占有一定的位置。可以说,不包括体育权利的文化和社会权利,就不是完全的权利[2]。然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对体育权利认知的研究却不多见。学校体育往往强调学生在学校体育中应尽的义务而忽视学生的体育权利,致使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大学生体育学习的积极性和效果。
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在作为学生的同时还是合法的公民。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因此,权利本位应在体育立法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3]。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自己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对于培养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增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体育利益的自觉性,保障学生各种体育权益的实现。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五所学校的大学生各200名,共计1000名。
(二)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根据论文的构思和研究目的以及大学生的特点,遵循社会学和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调查问卷,其内容为:1.大学生的基本情况;2.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3.大学生体育权利认知状况。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68份,占96.8%,其中有效问卷932份,占93.2%。
二、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
权利,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做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这种行为和利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4]”。
体育权利虽然是权利问题中的一部分,但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大学生来说,充分享有体育权利对他们有着重大的意义。由于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有作为公民具有的体育权利,又有作为受教育者拥有的体育权利(见图1)。
(二)大学生体育权利的认知状况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辉明确指出:“《体育法》是一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5]。”体育首先是人的体育,是人的健康和幸福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讲,《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规定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来说,了解体育权力的具体内容是首要的最基本的,当某领域体育侵权事件发生时,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调查发现,在问及什么是体育权利时,90%以上的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概念模糊,更不知道体育权利的具体细节内容。
我国法律对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实现于学生参与的各种体育活动或与体育相关的活动之中。因此,开展对大学生体育权利认知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大学生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了解程度,只有大学生了解了体育权力的具体内容,在发生侵权时才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护。
在你知道什么是体育权力吗?的调查中,有90.8%的学生回答不知道,只有9.2%的学生回答知道。说明大学生对体育权力的概念比较生疏。应加强大学生有关体育权力的教育。在你是否知道我国已经颁布了《体育法》的调查中,有58.6%的学生回答不知道。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体育迈入现代社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在问及体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时,有72.1%的学生选择1956年,有37.9%的学生选择1995年。体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体育立法,在中国体育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的作用,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却有一半以上不知道。究其原因可能是体育教育体制方面的问题,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在体育方面是“考什么,练什么”,对于不考试的内容,学生是不闻不问。在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中学体育学习内容没有按照体育大纲进行授课,致使学生进入大学后,体育知识贫乏。
在问到你是否了解《体育法》的具体内容时,有77.7%的学生不了解,只有22.3%的学生了解。你是否了解《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时,有73.5%的学生不了解,只有23.5%的学生了解。你是否了解《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具体内容时,有73.2的学生了解,26.8%的学生不了解。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了解比较薄弱,而对《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容了解的比较多,主要原因可能是大学生每年都要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接触的比较多,了解的更透彻一些。
当今社会中,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当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何种途径进行维权时,有15.1%的大学生有诉求的愿望,但是没有诉求的途径,有48.9%的大学生采取忍耐的态度,36%的学生不知道如何做,没有申诉的渠道。说明大学生的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意识还很薄弱,应加强大学生体育权力维护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的缺失,不能与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表达自己的要求,他们的情绪不能通过制度性设计得以释放,从而也强化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偏颇和边缘化。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这些条款对公民健康权利的法律保护指明了方向。调查发现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此项规定的内容。
作为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不过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如近期河南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对高校体育工作进行评估,按照体育工作的评估成绩,对高校划分等次。其中的很多评估指标就是《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里面规定的内容,如体育经费支出情况要达到年生均30元以上,体育教师配备要求每10-12学时配备一名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情况是否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标准等,并且以后每四年评估一次,这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必将大大促进高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6]。任何法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尤其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体育首先是人的体育,是人的健康和幸福的根本需要,因而,《体育法》是人民权利的法[7]。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90%以上的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概念认识模糊。
2.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包含其体育权利的《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只是停留在了解的水平;半数左右的大学生对其主要内容、要求等具体细节性问题的把握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知还较为欠缺。这与普通高校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以及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大学生进行体育法规的学习欠缺有关。
3.大学生体育权利诉求渠道狭窄,当大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采取忍让的态度或不知如何做。
(二)建议
1.学校或体育教学部应加强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充分利用体育课、广播站、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渠道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进行学习,以加深大学生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理解与认识,迅速提高他们的认知度。与此同时,建议把《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容作为大学公共体育课程的必修内容,在课堂进行讲授。
2.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政府和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
参考文献:
[1] 兰仁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和强制性[J].法学.2004.11.
[2] 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J].法商研究.2003.1.
[3] 于善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思路的探讨[J].体育科学.2006.26(8):72-73.
[4]于善旭.论公民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6.
[5] 张剑.《体育法》的诞生及其意义[J].体育工作情况.1995.21.
[6] 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3):6.
[7] 杨远平.关于修改《体育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6.27(3):29-31.
当今社会中,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当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何种途径进行维权时,有15.1%的大学生有诉求的愿望,但是没有诉求的途径,有48.9%的大学生采取忍耐的态度,36%的学生不知道如何做,没有申诉的渠道。说明大学生的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意识还很薄弱,应加强大学生体育权力维护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的缺失,不能与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表达自己的要求,他们的情绪不能通过制度性设计得以释放,从而也强化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偏颇和边缘化。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这些条款对公民健康权利的法律保护指明了方向。调查发现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此项规定的内容。
作为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不过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如近期河南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对高校体育工作进行评估,按照体育工作的评估成绩,对高校划分等次。其中的很多评估指标就是《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里面规定的内容,如体育经费支出情况要达到年生均30元以上,体育教师配备要求每10-12学时配备一名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情况是否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标准等,并且以后每四年评估一次,这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必将大大促进高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6]。任何法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尤其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体育首先是人的体育,是人的健康和幸福的根本需要,因而,《体育法》是人民权利的法[7]。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90%以上的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概念认识模糊。
2.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包含其体育权利的《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只是停留在了解的水平;半数左右的大学生对其主要内容、要求等具体细节性问题的把握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知还较为欠缺。这与普通高校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以及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大学生进行体育法规的学习欠缺有关。
3.大学生体育权利诉求渠道狭窄,当大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采取忍让的态度或不知如何做。
(二)建议
1.学校或体育教学部应加强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充分利用体育课、广播站、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渠道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进行学习,以加深大学生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理解与认识,迅速提高他们的认知度。与此同时,建议把《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容作为大学公共体育课程的必修内容,在课堂进行讲授。
2.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政府和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
参考文献:
[1] 兰仁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和强制性[J].法学.2004.11.
[2] 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J].法商研究.2003.1.
[3] 于善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思路的探讨[J].体育科学.2006.26(8):72-73.
[4]于善旭.论公民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6.
[5] 张剑.《体育法》的诞生及其意义[J].体育工作情况.1995.21.
[6] 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3):6.
[7] 杨远平.关于修改《体育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6.27(3):29-31.
当今社会中,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当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何种途径进行维权时,有15.1%的大学生有诉求的愿望,但是没有诉求的途径,有48.9%的大学生采取忍耐的态度,36%的学生不知道如何做,没有申诉的渠道。说明大学生的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意识还很薄弱,应加强大学生体育权力维护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的缺失,不能与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表达自己的要求,他们的情绪不能通过制度性设计得以释放,从而也强化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偏颇和边缘化。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这些条款对公民健康权利的法律保护指明了方向。调查发现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此项规定的内容。
作为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不过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如近期河南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对高校体育工作进行评估,按照体育工作的评估成绩,对高校划分等次。其中的很多评估指标就是《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里面规定的内容,如体育经费支出情况要达到年生均30元以上,体育教师配备要求每10-12学时配备一名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情况是否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标准等,并且以后每四年评估一次,这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必将大大促进高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6]。任何法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尤其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体育首先是人的体育,是人的健康和幸福的根本需要,因而,《体育法》是人民权利的法[7]。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90%以上的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概念认识模糊。
2.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包含其体育权利的《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只是停留在了解的水平;半数左右的大学生对其主要内容、要求等具体细节性问题的把握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知还较为欠缺。这与普通高校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以及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大学生进行体育法规的学习欠缺有关。
3.大学生体育权利诉求渠道狭窄,当大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采取忍让的态度或不知如何做。
(二)建议
1.学校或体育教学部应加强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宣传,充分利用体育课、广播站、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渠道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进行学习,以加深大学生对《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理解与认识,迅速提高他们的认知度。与此同时,建议把《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容作为大学公共体育课程的必修内容,在课堂进行讲授。
2.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利益诉求渠道,是政府和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建立健全的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做到以查促改。
参考文献:
[1] 兰仁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和强制性[J].法学.2004.11.
[2] 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J].法商研究.2003.1.
[3] 于善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思路的探讨[J].体育科学.2006.26(8):72-73.
[4]于善旭.论公民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6.
[5] 张剑.《体育法》的诞生及其意义[J].体育工作情况.1995.21.
[6] 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3):6.
[7] 杨远平.关于修改《体育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6.27(3):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