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保护

2014-06-09 03:28宋百成李旭超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宋百成李旭超

(1.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2.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12)

长期以来,非公有企业拒缴、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普遍,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阻碍了非公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困扰着政府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根据法理、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并提出破解这一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重大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0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经建立,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规范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法律依据。所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是指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物质财产保障的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承担月工资的8%、用人单位承担月工资的20%;基本医疗保险是劳动者承担月工资的2%,用人单位承担月工资的7%;失业保险是劳动者承担月工资的1%,用人单位承担月工资的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分别承担月工资的1%,劳动者不承担。五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合计约占月工资额的31%,劳动者个人承担月工资的11%。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障可根据劳动者的流动情况依法接转,直到退休。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除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福利待遇权外,同时还享有社会保障权,这也是公民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和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聚集交织凸显,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侵害问题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2、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有的非公有企业长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宪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的五种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占劳动者月工资额的31%,如用人单位长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违法的方式剥夺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剥夺了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剥夺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后的失业金的领取、受到工伤后享受的工伤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破坏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3、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积极性。用人单位采取各种违法的手段拒缴、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使本应拥有的和谐劳动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资产阶级劳动关系,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意识,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创造精神。

4、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与稳定。劳动者在诸生产要素中,是最重要和最具创造力的生产要素。如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受到用人单位的非法剥夺,主人翁意识和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创造精神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河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张海超,为争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通过开胸验肺的手段才证实了自己患有尘肺病,进而获得应有的治疗费用。这样的劳动关系会和谐吗?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能高得了吗?这样的企业不知还会有多大的发展?

二、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受侵害的现状

经笔者调查,长期以来,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受侵害问题非常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企业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险费拒缴、欠缴的问题或者执法不严、或者视而不见、或者无能为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习以为常,敢怒而不敢言。具有收费权监督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手段,逃避缴费义务。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非公有企业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履行“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采用不与求职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段,拒绝缴纳或者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逃避了为劳动者缴纳占工资额31%的五种社会保险费用。以一名劳动者月平均工资2000元计算,企业每月应当给这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640元,每年应缴7680元,如一个拥有100名劳动者的企业,每年逃避缴费总额达768000元。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被侵害多发生在建筑、餐饮、娱乐、营销等行业,受侵害的劳动者既有农民工,也有大学生,还有复员退伍军人等。由于非公有企业不履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给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虽有书面劳动合同,但采用拒缴、欠缴等手段侵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非公有企业拒缴、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非公企业通常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优势,虽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却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劳动者缴纳五种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劳动纪律和合同解除权,迫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违约行为,忍气吞声,习以为常,有的劳动者敢怒而不敢言。

3、劳动者的漠视和忍让,违法者变本加厉。很多劳动者找到工作后,对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持漠视和忍让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求职的劳动者往往只注重谈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没有把社会保险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大都采用忍让或漠视的方法方式,这就助长和纵容了用人单位,把违法和侵权行为作为常态,即使遇到个别较真的员工,他们通常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辞去员工来要挟。笔者曾经对多家汽车经销企业、餐饮企业、IT企业、建筑企业和其他营销型企业等进行过认真的调查,发现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民营企业都没有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学法、不知法、不会或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还比较普遍。

4、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政府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在对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普遍。当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救济请求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答复,久而久之,劳动者对政府的执法效果产生了怀疑,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我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权力,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的权力,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权力(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有作出划拨决定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的权力。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机关的工作人员竟然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甚至有的工作人员还说“我们是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决定后,企业的开户银行也不会执行我们的决定”。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行政不作为,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纵容用人单位违法的效果。

三、破解劳动者社会保障权被侵害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提高政府人社部门及工作人员法治思维能力。政府人社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各部门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难题。

2、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可以采用发放职工维权手册、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拥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劳动者应当学习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熟悉维权的请求机关、时限、程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的社保保障权益。

3、加大社保执法力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的服务。政府人社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难问题,把非公有企业侵犯劳动者社会保障权作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事来抓,列入政府人社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克服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障碍,主动组织或联系政府法治办、中小企业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彻底清理非公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公有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严格行使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权”、“行政强制划拨申请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权”,以确保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不被侵害。政府人社部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划拨申请后,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决定。非公有企业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到划拨决定后,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划拨。人民法院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扣押查封拍卖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要畅通行政执法渠道和流程,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和其他途径为受害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服务。对于经常性的违法违约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记入征信记录。

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法治机构和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严格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非公有企业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不执行政府人社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政府人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社保维权职能。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加大社会保障争议案件解决力度,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一裁终局制度。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理结案。法院执行机构对生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判决,要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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