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六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对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内容做出规定。二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三是明确了督学的相关管理制度,在督学的任命、聘任和管理等方面,对上位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四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活动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种督导形式的实施频次、程序和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五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意见的产生程序和结果应用,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六是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和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都将按照相应规定处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