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的版权风险防范

2014-06-06 23:56张洪波
出版广角 2014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微信

张洪波

自媒体的版权法律风险防范,是当下自媒体发展过程中亟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媒体作为作品传播的新形式,与传统媒体一样,也涉及版权的风险问题。

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作者,都可能是著作权人。我们自己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拍摄的照片、演唱的歌曲、自己录制的有声读物等,通过这些自媒体传播出去之后,都可能被他人使用;与此同时,每个人也会通过这些自媒体传播他人作品,或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和改编,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欣赏、研究、引用等目的,基本就会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是,一旦通过自媒体,向社会或不特定的人群传播,公之于众,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就会涉及版权问题。尤其是一些个人或机构的公众微信号受众人群很广,传播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使没有向用户收费,也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进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自媒体的版权法律风险防范,是当下自媒体发展过程中亟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媒体作为作品传播的新形式,与传统媒体一样,也涉及版权的风险问题。

自媒体刊发、传播作品的基本类型

自媒体刊发、传播作品主要分成两类:微博或微信等自媒体刊发原创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有声读物、表演、视听作品;传播他人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有声读物、表演、视听作品。

第一,自媒体传播所谓的“公版”作品。如果自媒体刊发或转载的作品作者死亡已经超过50年,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然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自媒体传播使用时不涉及作者许可和支付版权费问题,仅仅需要尊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也就是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自媒体传播未发表作品。博客、微博、微信传播作者从未发表过的作品时,就会涉及发表权问题,尤其是微博和公众微信号。即使作者已经死亡,但作品从未发表,也会涉及发表权。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在作者死亡后的50年内,由微博、微信发表,都涉及侵犯作者发表权问题。

第三,自媒体传播时事新闻。必须要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四,作者在传统报刊、博客、微博、微信刊发作品时所作的禁止性附带声明问题。如果作者在这些自媒体发表自己的作品时,附带一个禁止性声明,如“未经本人许可,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发”,“任何媒体如欲刊发本人博客、微博作品,均需本人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刊发行为,就会侵权。比如,《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是如果作者做出“不许刊登、播放”的禁止性声明,这两种情况就不属于合理使用,而自媒体的擅自刊登、播放就会导致侵权。

第五,其他媒体刊登、转发自媒体原创的作品,应该征得自媒体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并支付使用费。

第六,自媒体传播、改编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该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自媒体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就会构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自媒体著作权人及汇编人享有,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自媒体转发他人的网页链接,而不直接提供作品,只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一般就不认定为侵权。

目前,微信发展速度迅猛,个人或机构的公众微信号传播作品速度更快、更广。虽然没有出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但是,不能说明著作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该说,自媒体往往更重视传播速度和效率,关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不太在意许可权利,只不过公众微信号都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商业模式尚在探索中。

自媒体版权纠纷案例

自媒体刊发、传播作品常见的版权问题有:自媒体之间转发;自媒体与传统书报刊之间的转载、刊发,或出版图书时,使用自媒体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博客、微博、微信作者的许可?140个字的微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等。

内蒙古有一个“的哥”叫李强,以网名“西北风的空间”在其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国内跳水教练于芬在其博客上发表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整段引用了该文的内容,却未注明作者和出处。海淀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这是国内法院审理的首例博客著作权侵权案。该案被北京高院评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冯小刚导演拍了一个非常火的电影叫《非诚勿扰2》,其中经典台词18行诗《见与不见》被广为传颂。很多网友对其进行改编创作,重新填词,被称为“见与不见体”。2008年《读者》第20期刊登了这首诗,作品标题被写为《见与不见》,而且署名为仓央嘉措。而实际情况是,这首诗的作者不是仓央嘉措。这首诗原名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作者为广东女作家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2007年5年15日,她在自己的博客首发了这首诗。这是一篇博客文字作品被传统报刊刊发引发的版权纠纷。最后《读者》杂志为此向作者道歉。2011年,珠海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在《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中选用了这首诗,并且将作者署名为仓央嘉措。作者以该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最后作者胜诉。

著名作家、编剧六六因微博文字被《读者》杂志强行刊发引发了版权纠纷。她微博上的文字未经其同意,被《读者》杂志擅自转载和刊登,并且未支付稿酬。她要求《读者》支付一定赔偿。此案引起社会对微博文字是否受版权保护的讨论。

著名学者、中国社科院于建嵘老师通过微博转发了张海峡司法考试培训的课堂视频内容。张海峡起诉其侵犯了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在课堂上讲课作为口述作品,讲授即属于发表,录音录像制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在课堂上讲课,这种本身就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发表”的概念的,就是将作品公之于众。所以,法院认定不侵犯发表权。同时,因为这个视频不是于建嵘首发的,而是转发,所以二审法院也认为于建嵘老师是合理使用,不侵权,维持原判。

以上几个案例主要涉及博客之间、微博与传统报刊之间、博客与图书之间的版权纠纷。最近一两年,微信等自媒体发展很快,尚未出现微信侵权纠纷。但是,现在一些媒体对于微博、微信版权已经有过讨论,也有过专家写过一些相关的文章,谈过对自媒体版权的一些看法。总体而言,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也适用于自媒体。

自媒体涉及的版权权利

实际上,从自媒体发展角度来看,从它发展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自媒体没有超出我们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范畴,还是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比如说《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正在制定当中,如国务院研究制定了二十几年的《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尚无颁布时间表,也应该涉及自媒体的问题。

另外,关于规范、调整自媒体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地方法院出台的审理有关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另外一个层面涉及自媒体版权的就是国务院各部委所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比如说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颁布过《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已开始对其进行修订,2014年将颁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也和自媒体有很大关系。这个虽然不是直接涉及版权的,但其中规定的稿酬标准,对于规制网络版权、自媒体版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自媒体涉及到哪些版权权利呢?《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有17项,因此,自媒体的权利也分成两类:一类是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出版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在自媒体涉及的作品中,仅仅以微信为例,既有文字作品,也有美术摄影作品、音乐作品,也有影视作品、有声读物。我们对于别人所发表的一些作品,我们选择其中比较有针对性的、比较有独创性观点的内容发表出去,微电影、微视频,都会涉及微信内容的版权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通过微信发表视频,或者把别人的作品经过富有创意的改编。这里面涉及的主体,既涉及到创作作者,也涉及作品转发之后的传播者——平台,同时也包括制作者,还有把别人的作品通过表演这种形式去制作成一个广播电台、电视台所传播、播放的作品。这些都要考虑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版权。比方说,中央电视台有一位主持人王凯,他辞职后创办自己的公司,他精选国内外图书市场上比较火的一些适合儿童听的儿童文学作品,用自己富有特色的声音录制成一个个有声读物——音频作品,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络平台传播,受众人群越来越多。这就涉及作品的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自媒体的版权责任

在任何国家,都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则,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自媒体有哪些版权责任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里首先涉及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

什么情况下,我们通过微信、微博或者是客户端应用软件等其他自媒体载体,去发表或者是转发别人作品的时候,不至于产生法律纠纷,不至于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而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承担付酬义务。但是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任何个人或者媒体,在自媒体使用别人作品的时候,必须遵循的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没有署名或者没有写作品名称,这都属于没有履行义务,这都是侵权。

另外一个就是网络平台的侵权。最近,有多个文著协的会员向协会反映,他们的作品未经本人授权,没有署名,然后经过专业播音员录制成有声读物,或称听书作品,放到一些有声读物网站上供网友在线有偿使用和付费下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类网络平台应该遵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现在很多网络平台或运营商滥用“避风港”原则,随意解读“避风港”原则,故意规避法律责任。该条例第21条至23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存储业务、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时的义务和责任。

关于自媒体版权风险防范的建议与思考

第一,自媒体人要有版权法律意识,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与社会担当。建议有关媒体、自媒体发起《自媒体版权自律公约》,文著协愿意提供支持。中国电信天翼阅读公司在4月22日联合有关机构成立了“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并发布反盗版宣言。去年有关正版视频网站成立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有效地打击了网络视频节目的侵权盗版行为。因此,发起成立《自媒体版权自律公约》,有助于增强自媒体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对自媒体市场的引导和规范。

2011年9月27日,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发布《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公约》。这是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世界主要通讯社自发发布的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媒体成果是原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署名权、修改权和复制权等与此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源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但是不包括诸如改编权、公共表演权和朗诵权等与表演有关的财产权利。此外,翻译权、广播权、录制权和延续权也不应被包含在内。)应得到保护;新媒体在营运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承诺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保护媒体成果知识产权的自律行为,尊重并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在引用他人媒体成果时注明出处,尊重媒体成果的完整权,不对这些被引用的媒体结果进行任何歪曲或篡改。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完善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以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强对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实际上,这个自律公约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第二,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孤儿作品使用费提存等规定,加强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也要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第三,针对自媒体等新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为各级法院审理涉自媒体版权纠纷提供指引。

第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有创新与突破,可以探索与有关自媒体、微传播机构共同制定行业规范、使用费标准和转付机制。传统媒体既可能使用自媒体的作品,可能更多的情况是被自媒体使用。当众多权利人无法控制和行使权利时,就需要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文著协愿意跟这些机构、行业协会一起研究制定行业相关规则和版权使用费许可标准和转付机制。

第五,每个自媒体人都要有版权意识,尊重原作者的有关权利。

所以,自媒体要学法守法,要有社会担当,让自媒体成为传播版权正能量的新媒体。

(作者单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微信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微信
微信
从著作权法适用的角度谈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规制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著作权法的作品观:从本质主义到建构主义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微信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