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英 魏丽
摘要:从主体方面、市场需求方面和法规政策方面论述了我国再保险经纪市场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再保险主体匮乏、结构失衡,再保险经纪供需的矛盾,再保险经纪法规缺失和监管空白等。
关键词:再保险 经纪市场 问题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因此,国际上也称再保险为“保险的保险”,其中转嫁风险的一方为分出公司,接受风险的一方为分入公司。2009年新《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再保险经纪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转变。然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市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主体缺失、结构不平衡、供需不匹配、法律政策缺失与监管空白等。
一、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主体缺失
从数量上来看,无论是再保险公司,还是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其主体数量都跟不上再保险需求的发展。
根据保监会机构数据披露,目前我国中资再保险集团,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另有注册地为香港的太平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德国通用再保险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西班牙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分公司或代表处。在法定20%分保取消之后,整个再保险市场形成了一家中资集团与多家外资机构为主体的竞争格局,这使得中国再保险市场中低端竞争不足,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市场需要更多本土再保险公司参与中低端市场的竞争,因为外资再保险公司关注高端市场和在管理、运作上符合国际标准的客户,对于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中低端保险分保需求更为普遍,中资再保险公司主体匮乏,明显跟不上再保险需求的发展。中国地域大、发展不平衡,更需要适合中国特色的再保险公司。因此,我国再保险公司,尤其是本土再保险公司的缺乏,也是制约再保险经纪市场发展的一个土壤问题。
对于再保险经纪市场来说,依旧存在市场主体缺乏的问题。首先,目前我国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均为保险经纪机构,尚无一家独立的再保险经纪公司。究其原因,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业务资格包含了再保险经纪业务资格,而再保险经纪业务资格并不包含保险经纪业务资格,因此导致国内保险经纪公司众多,而没有专门再保险经纪公司。事实上,在目前的再保险行业情况下,设立专门的再保险经纪公司所面临的挑战非常大,所以无论是国外再保险经纪巨头,还是国内再保险经纪业务较好的公司,都没有成立专门的再保险经纪公司,而且再保险经纪显然也不能够为扩大规模占领市场做出很大的贡献。其次,我国虽有众多的保险经纪公司,但能够做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公司寥寥无几,几家外资巨头凭借着强大的背景和技术水平以及对世界再保险市场的了解和紧密联系牢牢控制了我国大部分的再保险经纪业务,而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较少,主要有我国第一家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华泰再保险公司,凭借其股东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强大实力来联系再保险经纪业务,还有以再保险经纪业务起家,以再保险经纪业务为主的五洲保险经纪公司,依靠国家电网而占据经纪行业龙头地位的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以及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等13家大型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
再保险经纪人的缺乏与再保险公司的缺乏互相影响,而且再保险经纪人主体缺乏、人才稀少、入圈壁垒等对于再保险经纪业务的需求起到了负面的作用,而需求的不足反过来又影响到了再保险经纪业务的扩展,所以必须从此链条中解脱出来。
二、再保险经纪市场需求不足与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矛盾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以及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保险经纪市场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市场有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再保险经纪市场来说,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于再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不足与存在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双重情况并列的矛盾。
首先,直保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很多并没有以再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桥梁。在我国再保险分保的历史过程中,再保险经纪公司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本身就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国唯一的再保险集团联系紧密,从而能够直接联系到或者被人寿再保险公司或财产再保险公司联系到,直接进行业务洽谈。直接进行业务洽谈,分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纪人佣金,因此能够给分出公司更高的手续费返还。对于大型国有保险集团来说,分出业务更倾向于选择中国再保险集团,而双方关系往往较为密切,询价便捷,业务支持程度高,相对来说再保险经纪人用处不大,反而还可能有一定的竞争关系,这是直保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很多没有以经纪公司作为桥梁的重要原因。其次,本土再保险经纪人难以满足分出公司的再保险分出需求。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再保险市场上也是有目共睹的,对于一部分大型公司和高风险业务来说,有时候需要向外资公司或者国际市场分出,抑或需要多个再保险方共同承担,或者需要做转分保合约等,这时候便需要再保险经纪人的参与,然而此时我国本土再保险经纪人由于对国际市场不够了解,且技术水平不及中怡等外资经纪公司,导致在此类业务上力不从心。反观外资保险经纪巨头的中国公司,以中怡为例,中怡再保险经纪业务无论是人才数量、技术水平、对国际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声誉因素,本土保险经纪公司难以与之相比。
再保险经纪市场需求不足与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矛盾,构成了目前再保险经纪的尴尬局面。
三、再保险经纪人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与监管的空白
再保险经纪市场由再保险经纪人组成。再保险经纪人是指促成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为原保险人安排分保,为再保险人介绍分入业务,以此获取手续费或佣金。大多数情况下,再保险经纪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其安排再保险方案,在原保险人争取较优惠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再保险人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同时提供包括代收保费、代付赔款和互惠交换业务等在内的服务。
再保险经纪市场缺乏必要的政策指引,监管手段不明确,鼓励措施不到位,表现为现行法律规定再保险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而不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业再保险经纪机构的出现,此外我国目前尚无单独规范再保险经纪经营的文件,也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相比于国内的空白,国外发达保险市场往往提供了对于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新加坡,在新加坡再保险市场,再保险经纪人非常多,新加坡政府靠一些优惠政策,不仅仅吸引了本地的再保险经纪人,很多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后也成为了再保险经纪人。
早在90年代末,我国上海也想要建设再保险商业中心,由于政策配套迟迟不能跟进,最终化为泡影。目前,深圳前海地区打算创立金融特区思路值得肯定,在保险业务创新方面,前海主要是积极引入香港保险业的先进的理念、技术和人才,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服务方面,加强两地资源的认证和业务合作,重点发展两地保单互保的业务、管理式的保险业务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深圳保监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正研究落实前海政策中有关“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的落地措施,包括引进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进驻前海;争取在前海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试点,丰富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等等。上述重要政策正在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
只有从国家政策方面解决再保险经纪人发展的桎梏,并且配合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再保险经纪市场才能迸发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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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七星.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74—78
[3]戴相龙,黄达.中华金融辞库[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2XNJ002)研究成果〕
(姜文英,1975年生,河北衡水人,衡水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基础数学。魏丽,1977年生,河北元氏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风险管理和金融工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