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理工类高校产学研联盟模式研究

2014-06-05 02:27陶春莉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产学研利益企业

陶春莉

教学、科研和为经济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的三大基本职能,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教育、科技和经济形成“黄金三角”,那么如何依托高等院校来发展社会经济便是高教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地方理工类高校不仅具有现代大学所具有的三大基本职能,同时又具有“地方投资”、“地方管理”、“办在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特点,并与地方经济、地方产业界有着天然联系的办学优势。因此,如何将地方理工类高校的办学目标与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被全社会所关注。因此,地方高校推行产学研联盟来发展教育与经济的基本策略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主题,这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产学研联盟的界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产学研合作向着更高级阶段的联盟方向发展。产学研联盟与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联盟要求其成员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产学研合作中一次性技术交易产生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风险的问题,而且也使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为此,产学研联盟成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现各自利益目标的战略选择。

产学研联盟的界定。产学研联盟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政府、金融和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综合优势,争取最佳利益,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它是面向市场机遇,建立的一种动态性的知识、技术和经济联盟。在产学研联盟中,企业是产学研联盟的主体,高校和研究院所是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核心成员,政府以及金融和中介机构分别发挥着宏观指导和服务支持作用。

产学研联盟的特点。产学研联盟目的是实现共赢。虽然产学研联盟各方参加联盟的战略意图不尽相同,但各成员都希望通过联盟目标的实现,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价值。在获得经济利益方面,产学研联盟各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正是这种获得经济利益的动力,将各方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分工协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共赢;产学研联盟各方是一种合作关系,既可以是基于项目的契约关系,也可以是基于投资的产权关系。基于特定项目的联盟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而且是一种合作关系;联盟成员需要签订一定的合约或协议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当目标实现后即解除合约,解散联盟。联盟成员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厂房设备、资金和信息等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产学研联盟是一种产权关系;产学研联盟是一种互补性联盟。

二国外高校产学研的基本经验

19世纪初,德国的威廉·洪堡提出了“大学始终是与国家的需要相连的”和“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原则,并创办了柏林大学。从此,科学研究进入了高等学校,教学与科研开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逐渐成为高等学校的两项主要职能。美国早在1903年就开展了产学研合作活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把高校职能发展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内容,将产学研结合的研究与实践作为国家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功要素和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来对待。英国非常重视产学研结合,很多企业在大学设立了研发中心或者赞助相应的研究,并将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送到校园,在一定的机构里,学习、研究与经营,三者合为一体。日本大力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结合,把产学研结合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为积极推动大学和产业界的产学研合作,日本建立了共同研究制度、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奖学金制度、捐赠讲座和研究室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不断加强产学研结合,积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环境和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合作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我国地方理工类高校产学研联盟良性机制的构建

(一)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加强校企信息交流,促进产学研的协同发展

成功的校企合作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加强校企人员的信息广泛交流,相互理解所需的信息,相互合作所需的技术基础。学校主动为企业着想,主动寻求企业参与,主动与企业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主动结合企业技术要求安排教学内容、与企业保持共同的目标,共享利益,就可以与企业建立“血缘关系”。

(二)完善高校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和制度建设

完善高校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形成高校内外互补、互促互利的法规与制度体系,成为推动高校产学研结合的重要一环。产学研合作的成败,宏观环境特别是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举足轻重。首先,要为产学研结合建立共赢政策机制。在产学研合作中要注意正确处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完善技术转让后收入政策、税收政策。其次,要规范产学研合作体的管理,优化融资机制。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和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与约束机制,建立起产权明晰、政企分离、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效益显著、充满活力的良性合作管理。第三,积极牵线搭桥,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政府通过设立产学研合作基金、与高校共建大学科技园、举办区域性产学研合作会议等形式,建立起以企业为“龙头”、高校为“躯干”、政府为“尾翼”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产学研合作架构。第四,成立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产学研合作服务业的发展。

(三)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建设创新型国家,企业是提高创新综合指数和投入的中坚力量。企业应加强投资产学研合作的意识,孵化、扶助高校的科学研究,敢于技术投资,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要以超前的眼光分析、研究市场,为高校提供市场最新信息,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最佳的合作效益,促使产学研合作真正走上良性循环。如校企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科技发展新趋势,有重点地支持高校凝聚学术团队,建设特色学科平台;搭建学校、政府、企业的成果孵化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实际上不仅仅是中国,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其它国家也同样如此。我国65%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获得的,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已经成为创业企业的衍生地和孵化器。大批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以创办高科技企业的方式走向经济建设主市场。应该为他们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条件,通过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要加强中介机构建设

计划经济条件下,科技活动的机制是政府安排项目、科研机构组织研发、再把科技成果转给国有企业,可以不需要中介机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触角不可能延伸到千千万万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真正实现产学研结合,还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市场化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规划纲要》中要求,要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团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要构建技术交流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与服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专业设置结构,快速适应当地经济对不同人才的需要

如今我国许多区域的乡镇企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需求大量实用型技术人才,以增加其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地方高校的本质作用就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而科学合理的专业设置则有助于实现这种功能。为此地方理工类高校的大量各类专业人才要设法适时满足基层与乡镇企业的急迫需求。应全面认识社会的需求变化,地方高校在专业设置上要冷热兼顾,灵活机动,对展示自身特色和水平的专业,应依照市场需求调整改造,切莫因市场需求不旺而随意削减。对社会急需自己却不具备优势的热门专业,可结合实际,优化专业设置以适应社会需要。杜绝盲目攀比,不从自身办学优势出发,升级成风,无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出现毕业生“下不去,用不上,留不住”的困境。

(六)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

大学凭借独特的科技、人才和创新优势,使其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科技辐射源。因而高校在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应始终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既要贯彻落实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明确界定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学校和个人的分配比例,鼓励师生带着成果出去创业,支持利用节假日从事成果转化;还要尽可能减少师生创业的后顾之忧,充分尊重创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调动创新与创业人员的积极性,通过鼓励创办公司,培养师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资源。

(七)完善高校内部政策机制

产学研联盟是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形势下的一种办学理念、办学方式的转变,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首先,高校可以采取实体组织、虚拟组织和市场中介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来构建产学研联盟组织机制。有实力的高校,应当组建负责产学研合作的机构和领导班子,成立产学研合作委员会,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工作职能设立相应的下属组织机构。其次,要改革人事考评和奖励制度,鼓励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提倡奉献、敬业和团队精神,调动研究人员、学生的科研积极性,结合市场,大胆创新,研究出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同时,高校进一步向社会开放,依据区域经济、科技的发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力争从企业特别是大集团企业取得科研合作项目,切实推动产学研合作。最后,建立健全高校在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利益分享机制。在产学研联盟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中,要遵循“互惠互利、各得其所”的基本原则,各方都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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