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期盼

2014-06-04 06:12象山县国土资源局王建国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5期
关键词:分户建房宅基地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王建国

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农民利益息息相关,是一项民生实事工程。但当前农民审批宅基地比较困难,反应较大,基层国土工作者期盼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能进一步明确,破解农民宅基地审批难的困境。

一、用地需求有保障

当前广大农村宅基地难以落实,农民建房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用地指标偏少。由于注重城镇化建设,忽视农村建设,尤其农民宅基地用地需求,用地空间、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的数量很少,满足不了农民宅基地需求。二是规划不接地气。由于镇(乡)、村二级干部对规划认识不足,编制土地规划时相对随意,没有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用地空间与村民意愿不一致,虽然有用地指标,但仍满足不了农民建房需求。三是土地使用难处理。由于农民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未办理征收手续,村集体也没有统一按排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批准后往往要使用其他农民的承包地,不得不“买”对方的承包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晓塘乡农民小区效果图

建议:对农民宅基地用地需求优先保障,每年用地计划指标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农民宅基地,专项安排,单独计算。切实做好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衔接,让农民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尊重农民意愿。保留农民宅基地用地空间,增加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弹性,允许宅基地在达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使宅基地落到实地。村集体在处理好农户土地承包权后,才可以办理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能简便

从目前的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看,程序比较繁琐,时间较长。农民宅基地选址农用地的,以地块名义办理农转用审批,要经过各级政府审批,审批程序时间较长,广大农民对此反映较大。

建议 :由于农民建房相对分散,缺乏计划,时间不确定、前后变动较大,现行审批办法要求却相对集中,计划性较强,因此,考虑农民建房实际情况,对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定量不定位,先使用次年核减”的办法,对零星分散、面积较小、村庄外延补缺补角的宅基地,4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直接通过核减预留规划指标,农转用以记台账方式予以保障;成片集中建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农转用由县级政府审核通过后,可以先让农民办理分户宅基地审批,县政府到省政府之间的审批流程由上下级政府之间内部处理,节省审批时间。

三、政策规定更完善

现行的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数量很少,出台的有关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文件,内容不够全面系统、不够明确,基层部门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但“一户”的标准没有明确,基层很难操作,各地做法都不相同,有的以户籍为准,有的以结婚分户为准,社会各界对此反应较多。

建议:对农民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统一政策标准。有些规定需因地制宜的,可以授权基层政府制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民宅基地管理体系,方便基层操作。如“一户一宅”规定可以明确为:农村多子女家庭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保留一个子女,父母不得单独审批宅基地。

四、处罚措施可操作

当前,虽然基层国土部门加强了执法监管力度,但少批多占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由于处罚程序比较复杂、处罚措施单一,如土地法77条规定少批多占只有拆除一种处罚措施,但实际农民建房都是整体框架结构,很难对少批多占部分进行拆除。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移送法院后,95%作为难以执行,驳回申请。少批多占违法行为没有真正处罚到位,对此类行为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违法成本太低,助长了少批多占行为。

象山贤庠镇大石门农民新村

建议:结合当前农村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实际情况,增加违法用地处罚措施的种类,提高处罚措施实效 性、操作性。一是扣押、没收违法工具。对未批先占、 少批多占行为未按规定停工,继续抢建的,对施工工 具、设备、建筑材料可以扣押,甚至没收。二是罚款。 对难以拆除的少批多占行为,可以参照同用途国有出让 土地的地价的1-5倍进行罚款,提高违法用地成本代 价,使他人不敢效仿,切实遏制少批多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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