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环境下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及完善研究

2014-06-01 23:34白瑞君田雅静
2014年45期
关键词:形成机理网络经济反垄断法

白瑞君 田雅静

摘 要:网络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增長,而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虽然节节攀高,却也暴露出有关垄断的一些问题。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市场垄断巨头的反垄断呼声也越来越多。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领域内反垄断的规范较为笼统,不够具体明确,而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日益突出。怎样正确认识网络经济中的垄断现象,并通过科学合理的经济分析,进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制,是当前我国理论界迫切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经济;反垄断法;适用机制;形成机理

一、网络产业市场垄断的危害及形成机理

1.阻碍行业日后创新竞争和公平性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然而一些外国企业在我国抢占先机、圈地来进行专利丛林战略,人为的制造专利检索、侵权的规避、无效宣告和侵权诉讼屏蔽,从而限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知识产权和标准一旦不当结合,同样会产生各种问题。这种行为,会使其它竞争者处于劣势地位,严重打击了其他竞争者的积极性,更影响了技术进步和创新。知识产权的滥用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国际领域的发展将暗无天日,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尤其是在网络领域,一旦形成垄断,将对中小企业造成严重打击。

2.对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

我国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更会演化出一系列的具体规则。尤其是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中,必须要划定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知识产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对权利人的一种偏袒,这种偏袒不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更是会危及到消费者们的利益。

3.损害自由公平环境下的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目共睹的,它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害,但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对我国的产业的破坏也是巨大的。我国网络领域内的产业起步慢,发展的比较晚,正是投入、技术等相对较为薄弱的时期,此时在网络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将严重制约我国互联网相关企业技术的开发、研制等时机和条件,这将会导致我国互联网相关企业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举步维艰,严重影响我国互联网领域科学技术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进而也将会阻碍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振兴。

二、网络经济下现行反垄断法的适用机制

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形态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

一种是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形成的垄断。这是一种非自然形态的垄断。基于网络经济的非自然性,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很容易被滥用,从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劣后果,其所造成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是与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相反的。对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法律应该严厉打击,从而维护网络经济领域的正常竞争环境,还消费者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

而另一种是基于网络环境下自身的特点而形成的垄断类型。在这种垄断结构中,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依托的是依靠其自身在技术领域的不断创新而达到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任何一项新的技术的出世和产业的创新,都会打破原先垄断的僵局,使得先前的垄断企业不能再依靠一成不变的产品获取垄断利益,而是要不断地努力,进而整个网络经济领域将会因为这种循环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这种竞争,既推动了我国网络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行业的不断发展,又能让消费者从中获益,因为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垄断形态我国法律应该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

三、网络经济下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设想

1.合理的控制企业规模,建立对行业内集中度的监控制度

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最大化的方法无疑是规模化生产,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而言,规模化生产必然会增加利益,节省开销,达到利益最大化。然而,规模化经营下产生的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又是点燃垄断这颗地雷的导火索。

然而,规模化的建设企业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垄断的实现。市场的集中度越高,企业就拥有了更多优势,其滥用该优势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垄断地位对于企业的诱惑性是双重的。因而为了有效解决两者的矛盾,我们应当参考股票交易监督系统,建立完善且敏感的市场集中度监督系统,并合理的建设审判机制,这样才能达到平衡。

2.充分发挥发垄断法的保障作用,维护社会利益

3.我国网络经济领域起步较晚,发展较迟,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在技术上和能力上都无法匹敌,甚至对于国内一些发展较早的网络企业来说,大多数小企业与之相比只是九牛一毛。这时候,只有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保障作用,才能抵御国际垄断势力对我国民族企业的扼杀,取得国际交易的话语权,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防止我国大企业吞并小企业。这就需要国家把反垄断的目标从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转移到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上来。

反垄断法既可以被动的地维护竞争秩序,也可以主动地促进竞争。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在实施细则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性支持,特别是那些以网络技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作为市场培育潜在的竞争者。这种做法在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网络领域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会造福我国众多的互联网用户,做到一举两得。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丽娜.论我国发垄断法律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实施,湖北警官学院月报,2013(02)

[2] 武丽君.网络竞争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12(05)

[3] 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重庆大学,2006

[4] 陈婷,王彬.论网络经济中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耦合.商业时代,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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