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的发展浅析

2014-05-30 12:38:35罗成骏
2014年46期
关键词:众筹用户信息

罗成骏

引言

众筹一词来自英文中的crowdfundin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投融资模式。从2009年最早的网络众筹平台Kickstarter的设立到美国出台《企业振兴法案》(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纳入合法范畴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在合法化的同时,新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众筹的融资规模也急剧扩大,2013年行业总募集资金已达到51亿美元,世界银行研究报告预测2025年这一数字将突破960亿。

典型的众筹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和网络平台三方构成。具体的运营模式是发起人一般是创业者在众筹平台发布自己项目的信息,在网站工作人员对信息的真伪作出调查鉴定后由网站用户也即是潜在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判断自行决定是否支持。发起人设定投资的标的十分自由,可以是资金、物品,甚至也可以是创意,募集成功后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回报。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募集的标的不能达到发起人自己设定的数额,募集则视为失败,已经接收到的投资将会返还给用户。

(一)国内外众筹发展的差异

众筹最早进入中国可以追溯到2011年,但是经过一年的时间,众筹才随着互联网进入的概念开始真正为大家的所关注。作为舶来品的众筹模式在本土的发展与美国有着一定的差异:

1.法律与文化的差异

在美国,众筹的模式受到了法律保护。人人都可以作为天使进行投资并且可以以股权、资金作为回报的方式,而在中国,众筹目前更多的是物质回报方式,监管层对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还没有明确的态度。文化上,国内用户更倾向于“逐利”,打算出售梦想的创业者和投资方很难通过众筹平台产生良性的互助。因此,这些差异导致国内众筹在当前阶段的运营策略上略为单一,不能将众筹网站的实际作用完全发挥。

2.项目选择上的区别

国外众筹总是出现募资额上百万的明星项目,这些项目集中在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新型电子设备;相较之下国内项目的发起人缺乏创新意识,项目不能吸引大部分投资人的眼球。但国内项目在农业电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众筹网”联合“本来生活网”进行了农业众筹的尝试,投资用户在农产品成熟第一时间就能最先享受到刚收获的水果蔬菜,通过双方的共同宣传,无形中提升了农产品的品牌价值,有效实现了资源的互通。这一众筹案例对于国内农业电商的发展开启了新的模式、

3.盈利模式的差别

事实上,国内外众筹网站的盈利模式都还在探索中,区别点在于,Kickstarter、Indiegogo等知名众筹网站采用按照百分比收取佣金的方式,而国内的众筹网站大多数还是免费的,这是出于新平台需要建立信任机制,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和投资者的考虑。另一层次上符合了国内互联网不收费模式的大环境。

(二)众筹模式的作用与发展桎梏

1.众筹平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一直是市场交易的核心,相比较传统融资市场的标准化的工具、评级公司等信用中介,众筹模式主要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信息。首先,互联网信息传播更为方便、快捷、成本低廉,而且互联网有着极为庞大的用户基数;然后,网络用户的交互性强,通过众筹平台,发起人与出资人可以即时交流互动,充分抑制信息不对称。

2.众筹模式降低了融资风险。传统模式下,项目募集金额高,投资门槛也高,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少,项目的风险就集中在几个投资者上。众筹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众”这个字上,互联网上大量的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众多的项目参与者,极低的投资门槛更加每有利于通过分散项目的融资风险。

3.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新的渠道。传统金融市场中,参与投资主要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大多通过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众筹模式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直接参与项目的新渠道,而传统模式民众一般只能通过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间接地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众筹模式实现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市场对于小额融资的效率问题。

尽管如此,众筹在我国一直水土不服,造成这种状况原因主要是:募资规模有限。虽然众筹模式在我国引入数年,社会公众对这一模式依然接受有限,国内用户习惯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对于期货性质的贩卖创意的模式不太能接受。由此造成大额募集项目在平台上很难成功,众筹平台在规模上发展有限,监管层对众筹采取放任自由发展的态度,并不将其纳入监管的范畴。而众筹平台在流程上涉及到传统金融的资金代管业务,由于监管层态度的暧昧,整个众筹行业的发展都显得战战兢兢,一直未能走上合法发展的正轨。进一步的,众筹对项目信息真伪的鉴定更多的是众筹平台自发式的商业性质的,各家众筹平台的标准都不大一样,缺乏一套权威性规范化的鉴定流程。平台本身虽然致力于消除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但是盈利模式尚未明朗的各家网站对此也有些力不从心。另外由于募集资金的效率不是很理想,整个平台鲜见真正有创新力的项目。可以说,久久未能合法化是整个众筹模式发展的最大桎梏,极大影响了众筹平台的建设,也降低了众筹模式对项目发起人和潜在投资者双方的吸引力。

在我国现行金融管制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门槛高,大量民间资本流入不纳入监管的灰色地带,这很可能成为引发我国金融风险的导火索。美国政府在经济低迷利率趋零的状况下适时推出《JOBS 法案》,正式将众筹合法化规范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未能纳入法律监管体系是众筹模式发展的最大桎梏,建立健全众筹融资法律监管体系,对于众筹模式在中国的应用推广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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