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首要是政务诚信

2014-05-30 10:48吴晶妹
财经国家周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人公务员政务

吴晶妹

国务院近期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并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这预示着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速,其中,加强政务诚信是首要任务,推广信用信息使用是基础要求。

公务员是政务诚信建设的操作载体。政府拥有的社会公众信任资本,都是由公务员集体创造和承载,并由其基本素质、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水平所决定。建设政务诚信,核心是合规建设,即规范化、规则化。为此,美国制定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韩国制定了《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专门法规,对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政务诚信建设的公认规则之一就是公开化,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个人财产公开。只有实行公开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这其中也包括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

除了建立规范制度,健全政务诚信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的长效约束机制。由于政府地位特殊,社会监督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未来应出台对政府实施社会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务诚信监督委员会。

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完善政务诚信,技术上则意味着必须加快信用信息在全社会的深化应用。

一是编制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中国法人没有统一的代码,信用信息割裂,无法统一识别法人的信用状况。需制订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编制统一的法人代码,依法使法人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二是完善金融征信体系。中国现有的信贷征信体系主要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用于银行的授信风险管理,并在银行体系内信息共享。未来应拓展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囊括各种金融信息,并逐步与社会共享。

三是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平台。目前,主要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等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行政监管信用数据库或平台,下一步应加快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统一的失信惩戒与守信奖励。

四是鼓励新兴的商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平台建设。从美国的经验看,一般的商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平台建设由民营机构按市场方式建立并运行。其信用信息采集与报告应用面比较广,是市场经济活动与社会工作招聘的重要参考信息源之一。

此外,还必须将信用立法建设提上日程,制定基本信用法,并出台系列专项信用法。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与報告法、信用交易与授信法等,以此推动行业信用信息互换共享,多角度推动企业将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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