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
摘要: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的价值规范,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罗尔斯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杰出代表,他的正义原则可以为我国社会的分配公正提供很好的参照和借鉴。本文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社会分配公正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重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正义;罗尔斯;分配正义;公平正义
1.前言
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三个维度的困扰,一是物质生活的维度、二是社会生活的维度、三是精神生活的维度。①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匮乏使得人们在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在物质层面更多地追求效率而推崇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付出了代价,即正义的缺失。而自由的迅速贫困化或腐败也使得人们不知精神为何物。这些困扰无疑意味着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失去正义,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道德和正义作支撑,根本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效率。
2.发现问题——中国社会分配存在的问题
2.1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是贫富差距问题,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在国际警戒线0.4之上居高不下,说明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严峻程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
2.2追求效率甚于追求公平
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最初针对的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效率和平均分配主义,所以整个社会过于追求效率而忽略了对正义的重视,使得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中共十七大调整了新的分配原则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分配原则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只是实现了形式或者程序意义上的公平,而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公平。比如,“官二代”、“富二代”,或者“穷二代”这些称号的存在,本身就从侧面反映出了社会中事实机会的不平等。
2.3历史遗留原因
另外,我国的分配不公正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日常生活的历史习惯。例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存在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对立,城市单位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企业人员之间在养老保险、基本医疗服务、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较大差别。这些制度都是之前为了服务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而设计,在现在来看都已不合时宜,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但是这些问题却仍然存在。
3.分析问题——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缺失
正义是社会首要的价值规范。中国社会面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分配正义的缺失。分配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中心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用大量的篇幅探讨分配正义,并提出了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实际上,分配正义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分配利益、分配权利和分配制度三者的不正义之上。
3.1表象原因:分配利益不正义
利益问题是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拉大、财产分配不公、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等问题的实质。社会对于中国社会正义的不满,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不能接受对利益分配的不公正。类似于对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不满的实质,就是分配利益不正义。然而,导致分配利益不正义的原因,却应该从分配权利和分配制度不正义上面分析。因为利益归根结底是一种结果,形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在于权利和制度的不正义。
3.2政治原因:分配权利不正义
第一,我国还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实质是社会居民在权利义务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不平等,农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在收入、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
第二,官本位意识和体制导致的官民权利义务不平等。官员较平民在获得收入方面有更大的机会,比如利用职务之便带来的灰色收入和住房、医疗方面的便利;比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官员较平民能更早得到准确的消息;更有甚者贪污腐败,黑色收入富可敌国,收入差距更是难以想象;
第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改革措施引起的收入和资源配置的不公正。一些国有企业和公共资产改革措施制定者和实行者,借改革机会,私下定好买卖交易,致使大量国有财产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变为私人财产,从而一夜暴富;
第四,财富运动的马太效应加剧收入差距。富者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去追逐财富,而贫者可怜的收入基本用于维持生活,甚至可能因病致贫、因学致贫。从长期来看,财富越集中,收入差距越大。
3.3制度原因:分配制度不正义
分配制度要有参与性、公正性、公开性才能保障最终的分配利益是公正的。我国虽有初步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和实践,但受保障的人群过少和保障的程度偏低,而且实践效果也没有充分显现。具体表现在:一、公共财政理念和制度不到位,财政资金转变为社保资金比例过低;二、缺乏有效的社保资金监管制度;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制定。
4.解决问题——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重建
对于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重建,我是从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正义原则加以分析的。他的正义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平等的自由,二是机会平等,三是差別原则。这三条原则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第一条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具有对充分的基本自由的权利,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就是要保障公民财产的自由。在他看来,财产应该分为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财产和作为生产资料存在的财产。对于第一种财产,正义原则应保护其基本自由,但对于第二种财产,应该视情况运用正义原则予以调节。以拆迁为例,如果是农民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由于房屋属于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进行拆迁,就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就侵犯了房主的权益;如果是那些大量购房作为投资的人的房屋面临拆迁,由于房产不是日常生活必需且经常需要使用的,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这方面的财产权应该加以限制和规范。
第二条原则体现在社会地位和职位应该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使所有人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得它们。这一点显然非常重要,比如,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占有的地位各不相同,即使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也是有差距的。那些富有的人的子女有更多的机会受到更好的教育,将来就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多的财富。因此,为了使那些生来就居于不利地位的人能够享受事实上的机会平等,就需要对其提供特殊的帮助。当然,对于这种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国家所能保障的程度是有限的,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也要并行“差别原则”。
第三条原则要求,不平等只有在使境况最不利者得到最大分配份额时才正当。也就是说,一个健全的社会应是在保证公民基本自由平等的前提下,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弱势群体。一项不平等的分配唯有能同时改善收益最小者的生活境况时,才是可取的,否则就是不正当的。
以我国目前的医疗改革案例为例,我国目前的医改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收费体制,使得一些农村的居民经常选择“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再看”的现象,而大病拖着可能就会花费更多的钱,甚至拖成不治之症。通过上述分析和判断,我认为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在医疗改革上实行如下方案:一、在政治权利的部分采用机会平等原则,改进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二、在经济利益部分采用差别原则,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注解:
① 汪丁丁.论中国社会基本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12,0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