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彭雪梅(1991-),女,汉,四川乐山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 要:企业在面临破产之际,债权几乎无法实现全部清偿,如何最大化地保护劳动债权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通过对其自身性质的探讨,以及与其他破产债权的比较分析,提出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情形下应该给予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劳动债权;破产债权;分类保护
一、劳动债权概述
(一)劳动债权的定义和价值取向
劳动债权与职工请求权不同,劳动债权的概念仅仅存在于破产债权中。劳动债权是企业的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并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劳动债权产生于企业破产时和破产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并不是劳动债权。
我国《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定,其优先于普通债权和国家税收清偿。这是我国破产法立法的价值选择,对各破产债权的价值进行统筹协调,最终谋求立法的价值最大化。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借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相对于国家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而言其清偿要求更为迫切。从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出发,破产法在平衡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赋予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劳动债权的内容
工资债权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关系而享有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工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工资债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产和发展。虽然《劳动法》对工资的支付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数企业违法经营以及劳动者先付出劳动后获得报酬的工资支付特性,使得现实中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大量存在。基于工资债权的价值特性和工资支付的现状,工资债权被纳入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旨在使劳动者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而使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享受保障福利的前提,企业具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然而,企业往往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因此,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因此,经济补偿金当然的应该纳入劳动债权进入破产程序提前清偿。企业在破产之前拖欠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应该包括在内。
二、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的优先顺位比较
(一)与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债的履行,从而维护商品的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中具有别除权,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清偿。担保债权具有保证债权顺利实现的作用,通过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特性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使经济交易顺利快速的实现。劳动债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对生存权的维护,基于生存权优于财产权的原则,因此很多观点认为在破产清偿中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从表面上看是最大化地维护职工的生存权,其实质是对职工权利的损害。因为,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键在于扩大劳动者就业、提高工资待遇,即发展经济和促进企业壮大。而发展经济则需要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交易成就。如果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则会增加市场主体的忧虑,降低其交易的主动性,特别不利于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便会面临失业。经济的发展才是前提和基础,只有经济健康发展了,社会的稳定才有了依托。
从法理上分析,担保存在的前提是保证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效力。而劳动债权能够优先受偿权仅是国家的一种政策考量。担保债权的债权因担保而被物权化,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担保债权应该优先于纯债权性质的劳动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也当然不能例外。
(二)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费用。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受优先清偿的财产请求权。这两项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随时清偿,目的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特性,劳动债权是不可能优先于清偿地位的。如果将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可能会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劳动债权也将无从实现清偿。据此,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绝对不能优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三、劳动债权的保护路径
《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国家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的清偿顺序是非常合理的安排。《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项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避免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面临破产之际恶意地提高自身待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企业的主导权掌握在高管手中,其决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命运给。因此,对于企业破产有自身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到清偿,但是企业在破产时大多资不抵债,必然有部分债权是不能得到清偿的,劳动债权也存在着不能清偿的风险。要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仅仅依靠提高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还应该完善相关的配套保护机制。
首先,充分实现劳动债权清偿的前提是减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解决了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冲突也就迎刃而解了。目前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都非常迫切。主要存在两种现象,一是有钱不付,二是无钱支付。对于第一种现象,必须设立严厉的处罚机制进行制裁。立法上应该明确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支付企业职工工资中的责任,在企业经营期间不能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的董、监、高等应该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对于第二种现象,则需要多方力量来解决。从企业自身出发,从每年的盈利中抽取固定比例的资金来建立支付职工工资的保障基金,以防企业资不抵债时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的风险。从国家救助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设立欠薪救助保障基金等,对于无法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清偿的职工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解决欠薪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任務,也是国家的一项社会职能。其次,要顺利地解决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还应该完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确保企业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尽量减少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额。最后,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职工再就业能力的培训,提高职工承担风险的能力。
综上,解决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并非单个主体的责任,相关主体也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全方位地解决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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