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朝平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置
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对那些可能造成公民权益和国家利益巨大损失的职业设置了准入条件。如韩国于1973年颁布实施了《国家技术资格法》,并以该法和《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令》《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规则》为核心形成了职业资格法律法规体系。日本在1985年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目前以该法和《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施行细则》为龙头,建立起几乎覆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基础建设等各个行业,包含100余项资格许可条件的体系。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职业,需要针对其所需的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质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综合考虑公众利益关切度、职业化程度、政府干预与社会意愿的契合度,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标准应当由以下几方面。
第一,普通许可性职业。包括:污染和公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行业中的职业;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等行业中的职业;对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的职业等。
第二,核准性的专业职业。包括: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特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判断、审核、认定等专业行为的职业,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第三,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要求的职业。包括:未经特殊训练或心理、身体素质检验不合格即工作便可能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职业,如:飞行、救生、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
二、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的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根据这一要求,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的监管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考试的监管;对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行为认可的监管;对从业人員职业行为信息的有效采集和评价的监管;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管。
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考试的监管,要按照“依法设置、从严把握”的原则,强化技术、安全等岗位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职业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考试程序,加强职业资格考务管理。
加强对国家授权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为认可的监管,就要推进职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和管理机构的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许可公民取得特定的职业资格,以及评价公民是否具有特定的知识、技能或者专业技术水平,必须由考试举办机关及其授权的考试服务机构依法进行。
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信息的有效采集和评价,要以职业资格考试为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源头,以注册、登记、更新信息为重要渠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管理、诚信考核等数据库,实现与综合执法等信息系统的联网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
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管,要建立职业资格注册和从业管理制度,完善从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及时清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从业人员,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作者系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人才评价研究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