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梳理了关于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并对今后研究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进行了展望,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此国际环境法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关键词REDD+机制;森林;生物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S18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06-01737-02
AbstractThe paper reviewed that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about legal protection of forest biodiversity in REDD+ mechanism, and looked into the future of studies on forest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egal issues in REDD+ mechanism. It is expected that this study will provide basic reference for studies on important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s.
Key wordsREDD+ mechanism; Forest; Biodiversity
发展中国家减少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及增强森林碳储存,即REDD+(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Degradation and forest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and enhance carbon storage,译作: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以及森林保护、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增强碳储存)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国际环境法中的新议题。笔者梳理了国内外对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状况,并对进一步研究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进行了展望,希望学界重视这个重要的国际环境法问题并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1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国外研究状况
REDD+机制作为2007年《巴厘岛行动计划》的重要成果,已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核心。UNFCCC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分别从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规范森林保护和可持续性森林管理[1]。
REDD+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决定如何进行森林保护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其同时又是把双刃剑,存在着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因忽略了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而导致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消亡,由此对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如何趋利避害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
近年来REDD+机制的国际谈判逐步取得开创性的进展,尤其是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16届缔约方大会(COP16)通过的《坎昆协议》把REDD+机制和一系列保护措施专门作为第3部分“加强减缓行动”予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REDD+机制对环境和社会的不利影响,其特别指出将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REDD+机制中需要额外的监测、核查以及资金支持。这是因为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森林可持续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和技术的缺乏,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进程受到重重阻碍。尤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生物多样性持续减少这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成为世界各国在明确行动、需要和安排优先次序方面的障碍,而这一领域中的国际和区域合作至关重要[3]。
2010年Gardner T的《监测森林生物多样性》首次系统地研究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监测问题[4]。同年,Harvey C A等《通过REDD获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遇》提出在REDD+机制中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是可行的[5]。德国弗莱堡大学森林和环境政策机构以及土地管理机构在2010年合作研究了一个项目“全球生物多样性和气候政策下的森林保护”,其研究成果《绿化REDD+: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挑战和机遇》较为系统地阐述了REDD+政策设计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6]。Steve Swan在2012年3月《生物多样性&REDD+回顾》中发表了论文《REDD+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和选择》,其研究了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遇、风险与对策[7]。针对REDD+机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欧盟要求和UNFCCC协商,为REDD+机制的实施建立“生物多样性保障”制度,但考虑到该制度同样具有风险,巴西、哥伦比亚、中国等发展中生物多样性大国表示强烈反对[8]。这两大集团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担心欧盟的快速推进会使自己将来受到制约,这也反映了在环境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固有矛盾,而这种矛盾未来还会继续深化。实践中,早在2005年9月,德国联邦环境部就起草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战略草案,决心控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9],这表明即使在工业发达国家,维持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也必须体现最和谐的并存。
2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国内研究状况
我國是全球公认的生物多样性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也是举足轻重的国家,UNFCCC和CBD下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谈判会对我国产生长远影响。
国内学者多从林学和林业经济管理的角度研究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李景文等[10]在1996年的专著《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对生物多样性的测度、植物遗传的多样性、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都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1997年余树全等[11]在《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森林的可持续发展》中阐明了此二者之间的关系。1999年臧润国等[12]在《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概述》中从林学视角概述了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理。2011年吴军等[3]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与焦点》中梳理了CBD下气候变化问题谈判的发展历程,探讨了其中的焦点问题及各方的主要立场。
这些成果隐含性地指出了研究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其对进一步研究此问题或是给出了价值所在,或是提供了理论借鉴,或是形成了逻辑起点,但由于研究目的的限制和研究视角单一等问题,这些研究未意识到法律是影响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间接驱动力,未给出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概念,也未在REDD+机制中研究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因此难以对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系统的法律理论指导。因此有必要从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概念入手,用全新的视野、思路、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揭示和探寻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路径。
3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展望
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而林业肩负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大使命。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内容,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推进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希望通过对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实现社会共同维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增进国际履约合作、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主要的研究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①开展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界定以及气候变化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性研究。这是基础理论研究,对基本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寻求气候变化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影响形式,进行关联机制研究。②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规制。主要研究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如何进入UNFCCC谈判中、与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REDD+机制相关的主要问题如增强森林碳储量和可持续性森林管理、CBD和其他多边行动下的REDD+机制以及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等。③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内法规制。主要研究世界银行的森林碳伙伴基金(FCPF)和联合国REDD项目(UNREDD项目)的要求、REDD+机制项目在国家策略中的作用以及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挑战等。④REDD+机制中的森林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评估。主要研究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保护的框架、REDD+机制下对定义生物多样性目标的现有支持、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的方法以及评估和监测生物多样性的结果等。⑤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选择和方法探究。主要研究将生物多样性纳入REDD+机制中将面临的技术和政治障碍、国际REDD+机制框架内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层面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遇等。⑥我国REDD+机制中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路径。我国不仅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参与国际REDD+机制法律框架的建立,而且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建立我国REDD+机制国内法律框架,即制定我国的REDD+法规,并考虑纳入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应确保REDD+机制法律和政策与现有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和政策相一致;整合并加强中央和地方减缓气候变化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将环境共同利益整合进REDD+的法律框架中;采用国家REDD+项目标准;采取可持续森林管理措施和经济激励措施;实施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和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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