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胆”引事故,家长要负责

2014-05-30 10:48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4年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李某监护人

颜主任:

我7岁的女儿一直非常胆小。为逐步锻炼其胆量,三个月前,我曾在送其上学需要横穿马路时,故意快步走过斑马线,让女儿在多车多人流时段独自通行,可女儿走了一段,便被吓得哆哆嗦嗦并站着不动,绿灯一过她反而乱跑了起来。就在此时,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倒并导致重伤。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已经获赔1万元医疗费用,但尚有3万余元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而李某面对我的索赔,提出我未看管好女儿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家长:管女士

本案中的家长管某的确应当自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方面,该家长已违反自身的法定监护职责。《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正由于其女儿年仅7岁,决定了其当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管某当属其法定的监护人。而该法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

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民事活动,在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家长需要锻炼女儿的胆量本无可厚非,但应当以不让女儿受到伤害为前提,而管某却将其置身于人多车多的路段、通行的高峰,明知女儿胆小、明知女儿不一定能按照你的要求完成通行或进行应变、明知存在相当的危险,却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放任自流、处置不当,明显属于未尽照顾、管理、保护职责。

另一方面,管某必须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也指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正因为其女儿在绿灯过后乱跑,决定了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决定了其女儿所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当由管某这一未尽监护职责的母亲承担。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猜你喜欢
合法权益李某监护人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居男友去世, 女友能否继承遗产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什么犯罪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10年被抓8次的惯偷又栽了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杀鸡焉用牛刀
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