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认可货物质量” 法院判全额退款

2014-05-30 20:58李东华沈建峰
中老年健康 2014年9期
关键词:手镯李女士质量检验

李东华 沈建峰

打个电话、货到付款,如今电视购物的确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便捷,然而这种购物方式由于存在商品质量检验上的客观困难,使得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退货甚至引发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多。近期,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质量检验期限引发的电视购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以“签收货物≠认可质量”为依据,判决消费者胜诉。

2014年3月5日,李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只价值3280元的翡翠手镯,但收到实物后发现,手镯并非她期待中的“完美无瑕”,由于翡翠上存在明显瑕疵,李女士先后四次向购物网站提出调换手镯。直到第四次时,李女士在对手镯的表面、颜色和价格进行初步检验没有发现问题后才予以签收。

然而,当晚李女士丈夫回家后通过指甲刮摸的方法,对手镯做进一步检查后发现手镯内圈仍有裂纹,李女士当即致电购物网站再次要求更换,但对方称手镯的检验期限为交货当时,而且李女士在送货时对手镯开箱检验并签收,说明对手镯质量已经认可,因此拒绝了退货要求。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购物网站告上法院,要求退回手镯货款并解除买卖合同。

审理中,电视购物网站坚持认为一旦签收,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检验并认可货物质量,而李女士则认为在签收后就商品质量应有合理时间的“验货期”。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翡翠手镯不是一般的生活必需品,识别手镯的真伪好坏,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在较强的透射光下正反面、多角度地观察,必要时还要借助专业的仪器设备。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李女士受自身知识与技能的局限,以及所处条件制约,不可能在交货当时做出全面检验。李女士在收货当时所做的初步检验仅视为对货物外观瑕疵和数量的检验,而手镯内圈的裂纹属隐蔽瑕疵,李女士有权在签收后的合理期间内对此提出异议。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李女士立即电话通知网站,与签收时间仅隔数小时,属于在质量检验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提出质量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电视购物网站退还李女士货款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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