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理论渊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但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立法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可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做好法律的宣传等方式予以应对。
[关键词]依法治国;实施障碍;对策
对依法治国的概念进行简单定义,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这是当前我国的基本方略,是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渊源
我国的法治建设,自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我国法治建设工作进行了不懈努力和艰苦探索。
(一)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主张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创造性地提出和发展了民主和法制的观点,建立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针对建设和强化新政权以及国家的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切根据宪法和法律办事的主张,并领导制定了多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建立新政权这个重要的政治领域,毛泽东思想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和旧的法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废除了旧时期的法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中央确立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指导体系,从此开启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以现代化建设为党的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内容,这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非凡意义。在此之后,党中央在不断总结前期法治进程的经验和充分吸取教训的前提下,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主张,并根据我国的客观情况,提出并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邓小平理论的法律观认为,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我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原则,并且应该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和民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内容。同时,邓小平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组织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假设党组织管理内容过多,这不利于法治的观念在普通群众中形成和发展。之后法治的新概念开始进入我国社会生活的视野,并逐渐得到体现和重视。江泽民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框架下应该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的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具体阐述和明确界定。
二、我国依法治国实施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诸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同样要明确把握我国当今法治实践中的问题。
(一)依法治国现实障碍分析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和不断完善。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仍然有很多问题尚未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从而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执法无力、司法无据的现象,例如《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缺失,不利于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实施,与我国法治建设要求不符。另外,在执法和司法领域,目前仍然存在部分有法不依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部门保护主义现象比较突出,这不仅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更是对人民权益的侵犯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损害了党的威信,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此种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比较突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其次,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普通群众不懂法,意识不到法律的权威性,目前“有法必依”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虽然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距离实现完全法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深受“人治”思想潜移默化之作用,实行法治的要求不能深入到每个老百姓的心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明显障碍。当前在法治观念上主要有以下障碍:其一,对法律的重视不够,受我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至深,存在唯领导是从的官本位思想等。其二,人们不愿意用法律甚至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一旦出现争议或者矛盾,大多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这也是受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司法不公的现象所影响。
(二)依法治国实施路径探讨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须针对问题的特殊性,探讨问题的具体解决之道。
首先,针对立法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相对的滞后性,在调整社会经济文化显现出一定的不足,这就必然对立法内容要求更加严格。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或者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综合运用各种立法手段,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法律形式,以完善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另外,对已有法律应该加强审查工作,对其中陈旧的、不符合当前社会形势的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机制和公平正义的审判制度。毋庸置疑,当前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即执法和司法上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徇私枉法等现象,对于此类现象和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入手,依法推进行政体制的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改进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形成搭配合理的权力监督制度。
第三,必须重视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普通群众对于法律的重视和认知程度。当前社会法制观念不强,社会公众守法意识淡薄,而仅仅依靠强制手段并不能使少数人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在当今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现象突出,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所以,必须充分重视起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教育好青少年,从小学到中学都必须重视法律教育,同时社会层面上也必须进行此类法律教育。针对此项问题,可以通过不断进行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普及法律精神,使全社会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最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依法治国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其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共产党始终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性要求。开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过程,都应该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不能背离党的基本路线,只有在各项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必坚.邓小平基本理论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69.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3.
[3]李适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J].中国人大.2013.06:34-38.
[4]刘爱国,刘俊祥.论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J],江汉论坛.2014.01:41-46.
[作者简介]陈媛(1989-),山东青岛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