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一部成文宪法,在经历200多年的风雨洗礼中,美国宪法始终保持其鲜明活力与绚丽色彩。民事权利、民主和偏私分别是美国宪法的价值起点、制度起点和人性起点。正因为有这种理念的植入与延伸使得美国依然延续着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扩散性”。文章将从美国宪法诞生独特性出发阐述其历史地位与贡献,并解读这部宪法的优劣特征,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作重要借鉴与启迪。
[关键词]美国宪法;制宪会议;权利法案;分权制衡
任何宪法的诞生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它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其形成因各自不同的国情与背景而多样化,从而导致各国宪法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美国宪法最具典型性,其超稳定性机制及长久生命力就在于其本身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和自我适应机制。
一、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轨迹
(一)“阶梯式”的建国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的产生是由来自外部的压迫与内部对自由市场渴望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共同利益的需求所角力形成的。17-18世纪,拥有“日不落”之称的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的势力,横跨大西洋在美洲东海岸建立了13个殖民地。随着北美殖民地工商业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英国通过制定印花税条例与“唐森德税法”{1}等一系列手段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经济控制和掠夺直接限制了北美殖民地经济的发展。随着双方之间矛盾的日益激化,导致了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从波士顿倾茶事件演变到莱克星顿的枪声再发展成《独立宣言》的发表直至《凡尔赛和约》的签订标志着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在美洲大陆呈现。
(二)“有限约束”的联邦条款
美国宪法的诞生是其本土长期而渐进立法进程的产物。独立后的美国在获得自由之后各州开始着手联合组成同盟。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款,确定美国“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由于此条款赋予邦联政府的权力有限导致其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中央政府,尤其各州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十分迫切的。
(三)“民主雏形”的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制宪會议中提出的主张与方案奠定了美国宪法最原始的雏形。由于联邦条款的约束力有限,1787年2月21日各州代表在邦联国会邀请下于费城召开修改邦联条款的会议。而以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部分代表则希望无需修改联邦条款直接建立一个新政府。在长达4个多月的激烈争论,以华盛顿为代表的美国开国先驱们提出弗吉尼亚方案{2}、平克尼方案{3}、新泽西方案{4}、康涅狄格妥协{5},在会议中顺利成型,最终南北双方代表达成妥协。制宪会议根据妥协方案制定了宪法草案并由37名与会代表签字通过。
(四)“人权法案”的胜利批准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不仅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还把它把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树立了典范对后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发展与拓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公布后,联邦议会将宪法交由各州审批。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尽管存在着某些争议大多数民众希望建立起治理美国的基本架构,在此基础上第一届美国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世称“人权法案”。
二、宪法的三大逻辑起点
美国宪法制定与诞生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多元性与独特性,其所设计的政治制度与美国今天的发达和强大具有不可否认的密切关系。其逻辑起点是奠定宪法精神最核心的基石。
(一)民事权利——价值起点
1.洛克的理论
洛克的《政府论》{6}中的理论是美国宪法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其著作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依照洛克的理论思维,他认为人们进入法权社会创造与获得权力的目的是保护其自身的民事权利其最核心的是财产权。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任何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因而可以显见民事权利是洛克《政府论》中重要理论阐述点。
2.杰斐逊和麦迪逊对洛克理论的继受和发展
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杰斐逊在其《独立宣言》中提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7}可见他将属于民事权利的某些内容更加清晰化与合理化。而麦迪逊在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时,也是从民事权利出发,并且也以财产权保护为主。他认为,人因能力的多样性导致其创造财富的差异性,政府需要认可其存在性并加以保护。统一的政府的合法范围的界定者是:民事权利保护。
3.宪法的规定
美国宪法开篇就明示了:“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8}此话提到的福利与幸福尽管没有明言其与民事权利与内在联系性,根据事物的性质与逻辑性是可得出的。
(二)民主——制度起点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美国人民对民主有着不一样的体会,从摆脱殖民统治那一刻起民主思维与观念已深深地植入人心中,独立后不久各州都已建立一套相对健全民主制度。鉴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美国宪法制定者与开国先驱者们在制度空间变通性不大,只能在民主程度与模式上加以创新。以麦迪逊为代表的宪法制定者们提出联邦政府的制度模式为:“共和政体”,民主政府是可以保障大多数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一切权利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赋予一些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职权进行管理,而民主是这一切的前提条件。
(三)偏私——人性起点
人性,即人类天然具备的基本精神屬性;利己,是人最终的根本属性。以人性恶或人性的偏私估价为人性起点是美国宪法制定者们设计宪法时最原始的动机与思想根源。按照洛克的理论他认为:“当权力慢慢无节制地集中到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时,因人本身具有必可避免的人性弱点会使他们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进而攫取权利,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可估量的破坏性,这是违反民主社会的目标的。”{9}而孟德斯鸠是从一个相当灰暗的关于人性的观点开始论述的。他认为“自私、骄傲、妒嫉是人与生俱来的,人性恶是一种很常见的普遍趋势,防止专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野心对抗野心 。”{10}洛克与孟德斯鸠关于人性偏私的观点为宪法制定者们提供了一种理性价值思考,正因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美国宪法的合理性。
三、美国宪法的历史地位与贡献和我们的反思与借鉴
(一)历史地位与贡献
作为世界近代法制史上有着重要价值的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巩固树立了一个典范,也奠定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同时有效防止了独裁专制维护与保障了美国民主。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强而有效的权力巩固了国家政权稳定性与衔接性。宪法中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运用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构建上,既体现横向平衡性与纵向层次性的和谐统一,也有效地调动联邦与地方施政的灵活性与积极性,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建立了联邦制总统共和制,开创了近代政体新形式,既确保了共和,又加强了主权。“这部宪法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联邦制、政府权力制衡及人民主权等抽象理论变成了现实”。{11}这部宪法包含着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的宪政精神对世界各国的发展与进步有着重要借鉴价值。
(二)我们的反思与借鉴
作为立国之法的美国宪法,不仅使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开始就依宪建立,而且使其依宪行使,从而使宪法立于一切权力之上,既保证了其相对独立性又促使其权利的相互制衡。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出发,作为美国宪法重要精髓之一的分权制衡原则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就我国而言,政治体制中也存在一定程度权利制衡约束机制,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触犯法律的国家公职人民有权进行独立审查与审判。但是这种制衡与美国强调的三权分立原则相比更多地体现在权力设置之间,制衡上缺少有效的统一性与协调关系。如,司法机构对地方在财政上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其独立审查与判案上或多或少受到一定人为与外部压力的影响使其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因而,借鉴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中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权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很有探究价值。
注释
{1}唐森德税法:是1767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向北美殖民地征税的法案由财政大臣C·唐森德提出 税法主要规定自英国输往殖民地的纸张、玻璃、铅、颜料、茶叶等均一律征收进口税。英国关税税吏有权闯入殖民地民宅、货栈、店铺,搜查违禁物品和走私货物。
{2}弗吉尼亚方案:又名“伦道夫方案”因为由弗吉尼亚代表艾德蒙.伦道夫提出其主要内容有三:1.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2.创建行政首脑职位。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3.三.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3}平克尼方案:此案由南卡罗莱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出主要他主张条约或联盟的形式将13个州联系起来,立法机构同样有两院,分别为众议院和参议院。其中,每1000位居民中选出一位众议员;众议员再选出参议员,其任期为4年,并且代表当时4个主要地区中的一个并轮流上任。国会还需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总统并指定内阁人选。
{4}新泽西方案:又称小州方案或帕特森方案是由新泽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提出他从小州利益出发主张任何州在国会中的代表权都是平等的,均只有一票表决权。
{5}康涅狄格妥协:1787年的伟大妥协或谢尔曼妥协,是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于1787年6月11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上提出的一个妥协提案[1]。该提案对之前弗吉尼亚州代表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州代表提出的新泽西方案进行妥协调解,并在之后令多数代表达成了共识,是最终宪法得以成功制订所做出的最重要的一个妥协。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7}[美]《美国独立宣言》托马斯·杰弗逊 1776年7月4号 宣言内容之一。
{8}[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宪法》序言内容。
{9}[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4}任东来.美国宪法的形成:一个历史的考察田.社会科学论坛,2004,(12)。
[作者简介]马亮,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