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待场所分析突发事件的问题及对策

2014-05-30 10:48刘建欣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对策建议突发事件

[摘 要]面对当前控申接待场所突发事件频发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逐步完善司法警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理顺检警配合关系;司法警察要明确自身职责,做好日常训练,依托实战进行演练,切实提高警务技能,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职,参与处置控申接待场所的突发事件。

[关键词]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对策建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仅凭控申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管控,亟需司法警察发挥维护控申接访秩序的警务保障作用。

一、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待场所突发事件的现状

(一)控申接待场所涉检信访突发事件频发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且检察机关肩负着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的法律职责。涉检信访案件,多是公民、法人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或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案件。一旦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部分上访人员便想通过制造信访突发事件来激化矛盾,达到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迫使检察机关满足自己的要求的目的。

(二)司法警察参与维持控申接待场所的工作秩序

检察机关的控申接待室承担着接待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接受举报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等职能,这要求控申部门检察人员对所有来举报、控告申诉、法律咨询的人员都要热情接待,明理释法。绝大多数上访人是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基本能够做到理性表达诉求,但是也有少数人是为了激化矛盾而来,于是接待室出现了一些多发常见的棘手问题,如信访人在接待室非法滞留、缠访闹访,甚至破坏办公设施;集体访人员情绪激动、秩序混乱;个别信访人发表过激言论或做出过激的行为,表现为自伤自残或对接访人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等等。而受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侵害的检察官往往束手无策。实践中处置此类信访突发事件,控申接访检察官缺少维持秩序的强制手段,需要有司法警察参与处置,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

(三)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有法可依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九项职责中第(八)项:“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殺、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法规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公安民警一样具有武装性质,拥有为保障履职可以行使的且区别于检察人员的特殊强制措施。

二、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待场所突发事件面临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完善

当前,控申部门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时,往往是先由接访人员先期处置,待事态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难以应对时才通知司法警察来配合;或者出现集体访的情况,才通知司法警察来协助维持秩序,整个处置过程较被动、局面控制能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访突发事件的规定较为原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只对司法警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做出了原则规定,造成实践中法警遇事不能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二是涉检信访的检警配合工作机制不完善。控申等业务部门与法警部门多是临时性和应急性工作联系,遇到紧急情况才申请用警,这种“临时抱佛脚”式的工作机制导致检警配合不默契、不顺畅。

(二)接待场所布局不合理

控申接待场所的接待区和等候区没有分离,多数控申接待场所未实行安检制度,也没有必要的安检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笔者就曾经经历过十几个上访者没有事先约定,也不是同一事由,只是碰巧同时到检察机关上访,因为其中一人对于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缠诉、闹访引发其他人均产生不良情绪,幸亏控申接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及时制止了事态的发展。

(三)司法警察个人执法能力的欠缺

主观上表现为对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客观上表现为个人警务战术技能有欠缺。目前大多数警队都是将警力集中配置在办案工作区,工作重点放在配合办案上,对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重视不足。司法警察队伍缺少体能、技能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必要的警务装备。司法警察掌握检察业务知识不全面,也没有接受如何处置涉检信访的培训。

三、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待突发事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控申接待场所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1.根据检察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司法警察维护控申接访秩序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具体阐明何种情况如何处理,减少履职盲区。对于强制带离现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议将当事人带到办案工作区的留置室,直到由公安民警带走。

2.建立控申接待场所司法警察执勤制度。法警大队每天至少安排一名司法警察到控申接待场所执勤,具体负责安检、维持秩序的工作。执勤法警要着警服并携带必要的警务装备,如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等。当控申部门遇有突发事件且执勤法警难以应对时,法警大队应及时增派警员到场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合理布局控申接待场所,建立安检制度。控申接待场所要实现视频监控无盲区覆盖,一般情况下要设有安检区、等候区、接待区和特殊接待区(用于要求保密的实名举报人等)。司法警察负责控申接待场所安检区和等候区的工作。安检区应当配有金属探测器、安检门、X射线检测仪、储物柜(用于存放当事人与上访无关的物品)。等候区应当与接待区分离,用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案件保密。同时等候区和接待区要配备纯净水机和一次性纸杯,禁止当事人携带任何液体进入等候区和接待区。拒绝接受安检的人员不得进入控申接待场所。

4.法警部门要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当遇有控申接访突发事件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请公安民警支援协助,制止事态的扩大。

(二)司法警察要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务技能

1.司法警察要明确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是自身的法定职责。平时要注重理论学习,培养一定的法学素养,熟悉办案规则和刑事诉讼法则;要善于利用群众语言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通过良性沟通和交流来化解矛盾。

2.司法警察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过硬的警务技能。要掌握擒拿技能,熟练使用警械具。法警大队要定期组织全体警员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实战演练,要让每名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干警明白:自己在哪个环节,各自的职责是什么,负责的环节危机可能发生在哪个节点,如何加强对危机节点的管控杜绝危机发生,危机发生时该如何处置,处置之后如何善后等。法警大队要立足实战,开展警械具的使用训练,包括警棍盾牌术、催泪喷射器、抓捕器、手铐警绳等的使用。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武装力量,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这就要求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不仅应具备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强健的身体素质,熟练精湛的警务技能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果断的判断力,敏捷的反应能力,从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注释

{1}徐建刚:《司法警察如何应对涉检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原载于《科教导刊》,2010年10月(中)

{2}胡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探索》,原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4月(下)

[作者简介]刘建欣,天津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三级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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