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2014-05-30 05:02张洁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建议

张洁

摘 要:网络金融自诞生之日起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以其迅猛之势发展,并凭借其独有的优势成为经济金融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带来的风险亦是巨大的,由于其业务的特征不仅放大了传统金融业中的一般性风险,还形成了网络金融业自身独有的风险,即基于信息技术形成的系统风险与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形成的业务风险,具体包含: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注意力分散风险、法律风险等。文章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网络金融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使得金融监管出现许多新的调整,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目的在于维护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繁荣金融市场。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6-0127-02

1 网络金融风险与成因

按照具体行业划分,网络金融分为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其中,网上银行在网络金融中拥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且,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与网上银行的风险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此,本文以网上银行为例,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及其成因。

1.1 网络金融风险

1.1.1 网络银行的一般风险

传统银行业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市场风险在网络金融中亦有体现,并且,相对于传统银行业,这些风险在网络银行业会一定程度上地放大,网络金融面临着比传统金融业更大的风险考验。

1.1.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性。网络金融中,当客户通过远程网络申请贷款时,若网络信息系统尚没有完善的贷前审核程序,不能很好地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且借贷双方不直接见面,对于借款人的身份识别等问题都有待于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增加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1.1.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掌握的可用于即时支付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支付需要,从而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网络银行业务中,银行将电子货币进行投资,当客户要求取现以赎回电子货币时,若银行无法迅速变现,则有可能陷入流动性风险中。虽然流动性风险经常是银行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由于其他种类的风险长时间隐藏、积累,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因此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必须与其他风险的控制结合起来。

1.1.4 利率与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即银行在筹集或运用资金时可能遭受的损失。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使银行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即汇率风险。网络金融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使其经营者更偏好国际金融业务与跨国交易,因此,网络金融面临着更大的汇率风险。

1.2 网络银行的特殊风险

依据具体行业的不同,网络金融除传统金融业拥有的一般风险外,还有自身的独有风险。就网络银行来说,其特殊风险一是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二是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形成的业务风险。

1.2.1 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

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络金融运行中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也是构成风险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技术风险事件频繁发生,银行业因为技术失效引起的损失案例更是占据着金融技术风险事件的绝大比率。在传统金融业中,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只是局部的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信息技术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1.2.2 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形成的业务风险

①操作风险。如今,网络信息技术对银行业务的支撑日益强大,并且金融市场化、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凸显,使得操作上的失误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过去的近20年里,由于操作风险带来的后果及损失层出不穷,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的巴林银行倒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②信誉风险。当网络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出错或系统的安全设施遭到破坏时,或者说只要网络银行未能提供客户满意的网络金融服务,都会使公众失去对银行、网络金融的信心,使银行同客户的长期友好关系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形成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并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一家的网络银行因为信息系统内部或者第三方原因出现信誉风险,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公众对整个网络金融行业的商业信心,使客户对网络银行业的信誉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危机。

③注意力分散风险。在实体金融机构的营销中,金融机构通过与客户面对面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扩大潜在客户群体,提高其金融机构的收益。在网络金融中,缺少面对面的交流,客户在众多网站面前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对某个网络金融机构来说,造成了潜在客户的流失。

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即因法律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有较大的差异性,原有的有关传统金融业务法律法规不再完全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而相比较发展比较迅速的网络金融,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此外,网络金融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凸显,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完善程度或具体法律法规细则不一,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含糊不清,这些都将增大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

1.3 网络金融风险成因

1.3.1 网络银行缺乏经营管理经验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于1995年10月15日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网络银行虽从诞生至今只有短短的19年历史,但发展势头较为迅速。目前,全世界的传统银行都开展了网络银行业务。我国的网络金融虽发展较发达国家来说较为缓慢,但市场潜力巨大。在网络银行发展迅速的同时,网络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却相对匮乏,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技术风险与诸多业务风险的产生。

1.3.2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网络金融风险来自客户方面的原因主要产生于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就我国而言,目前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我国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

1.3.3 网络信息系统技术方面的原因

网络金融业务实质上表现为数据的存储与传输,其中任何一环节因为网络信息系统内部漏洞或者外部恶意袭击而出现错误,损失都是巨大的。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因而存在安全漏洞。

1.3.4 法律建设不健全

相比较发展较为迅速的网络金融,我国的网络金融立法较为滞后。风险暴露后所涉及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等问题常常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而难以解决。近年来互联网呈爆发式发展,无论是电子支付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宝”,互联网的每次创新都能激活市场,给行业秩序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就表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就要求完善网络金融立法。

2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2.1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针对网络金融的特征作出一些相应的监管调整,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在网络金融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网络金融的特点,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理性的监管体系。

2.1.1 技术风险监管的力度不足

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是网络金融业特有的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实质上表现为数据的存储与传输,其中任何一环节因为网络信息系统内部漏洞或者外部恶意袭击而出现错误,损失都是巨大的,所以,加强技术风险监管成为网络金融监管尤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尚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其核心技术仍从依靠从发达国家进口,有关部门对研发核心技术的投入力度一直不是很大,这就威胁到我国的网络金融安全系统。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网络金融系统占有较大比例的一部分涉及资金往来的网络尚没有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包括:局域网络未设置防火墙;远程客户机可通过拨号等方式访问主机等。

2.1.2 尚未形成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相比较发展较为迅速的网络金融,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较为滞后。风险暴露后所涉及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等问题常常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而难以解决,网络金融监管缺少法律依据,阻碍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实施。

2.1.3 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规范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许多业务系统尚没有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网络金融业务的软件、硬件、通信兼容性不足,这不仅大大降低了网络金融的便捷性与高效性,也不利于集中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化配置进行风险防控,阻碍了网络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不到20年,我国缺乏对大规模系统的处理经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网络金融该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尚不足。

2.1.4 网络金融对监管体制提出的挑战

我国金融业当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该体制虽然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分工,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活跃与繁荣。对于网络金融来说,网络金融机构发展全能型的网络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支付结算等全方位、多层次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减少资源重复性投入。因此,网络金融机构推行多样化的金融业务,实行混业经营的内在需求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2 网络金融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2.2.1 加强信息系统的完善,保障网络金融安全

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是网络金融健康运营的重要基础与支撑。为完善网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投入力度对网络金融信息系统核心技术进行研发,逐步形成我国网络金融系统的自主核心竞争力;应加强信息系统科技企业或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同金融机构的技术合作,加强内部防控风险建设,在内部系统同互联网间建立良好安全屏障,进一步增强网络金融的安全。这些需要专业信息科技企业或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加盟,而不仅仅是依靠于金融机构内部的IT人员。

涉及资金划拨往来、清算等重要业务的系统理性状态下尽量做到不与其它业务系统共用一个网络,当然,这在现实的业务中较难办到,则需保证建立强有力的安全防护系统来确保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营。

2.2.2 加快网络金融立法

网络金融立法是一项系统性的项目,包含对网络金融业务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法规,违规、违法经营的责任追究与承担,袭击网络金融系统的法律责任,网络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与责任等等。此外,考虑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网络金融立法要积极修订与补充,以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运营。

针对网络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尽快出台新的《电子商务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网络金融立法经验,让我国网络金融立法适合我国目前网络金融发展特征外,又能一定程度上与世界接轨。

2.2.3 促进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统一网络金融业务标准

为保证网络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制定网络金融业中的统一标准,保证软件、硬件、通信的兼容性,促进网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网络金融业务标准的统一性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关于网上认证系统。目前,中国的网络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电子证书仍然只能保证一对一的网络交易安全,因为每个金融机构使用各自的安全协议,所以统一的用来保证交易安全的电子证书仍没有实现,这可以成为加强网络金融业务的统一标准努力方向。

2.2.4 平稳地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做出适当调整

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世界金融体制的趋势。目前,我国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体制下,可平稳地对现行体制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例如,允许网络银行在网络证券机构和网络保险机构的合法委托下,办理代理网络证券业务或网络保险业务等。加强网络金融各业的相互渗透,努力打造网络金融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推行业务的多样性,为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这一未来的发展方向打好基础与平稳过渡。

2.2.5 着力网络金融业务的推广

针对前文所述的网络金融注意力分散风险,应在客户、社会中加强网络金融业务的营销与推广。积极向客户传递产品的优势、操作流程、风险识别与防范。只有客户真正了解网络金融,对此产生强大的信心,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才有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兮言.网络银行条件下的风险控制和监管[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8,(1).

[2] 贾淑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 舒志军,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J].国际金融研究,2000,(6).

[4] 郭磊.网上银行业务诈骗案例及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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